風險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壹
為加強危險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範專家論證程序,保障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預防和遏制建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等建築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管理。
文章
本辦法所稱危險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職工傷亡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分部工程範圍見附件壹。
危險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簡稱?特別計劃?),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施工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分部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於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部分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項工程範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的安裝與拆卸、深基坑工程、附著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為分包工程,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商組織編制。
第七條
專項方案的編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障條件。
(2)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3)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設備計劃。
(4)施工工藝: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5)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證、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6)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技術部門應當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專項方案進行審核。審查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簽署。
未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由施工單位審查合格後提交監理單位,並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
第九條
對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1)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的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參與本項目建設的各方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壹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壹)專項方案的內容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的計算和校核依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
(3)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論證結束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內容提出明確意見,並簽署論證報告。該報告是修訂和完善專項規劃的指導性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技術負責人與相關專業承包單位簽訂。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要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進行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規劃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專項規劃。
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對修改後的專項規劃進行重新審核。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專項方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者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現場監督專項規劃的實施,並按規定進行監控。發現未按照專項規劃進行建設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建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對按規定需要驗收的風險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方可進入下壹道工序。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納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並根據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制定安全監理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未按專項規劃實施的,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接到監理單位的報告後,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未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中專家的專業類別和人數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壹條
專家庫中的專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並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危險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和實施專項規劃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專項規劃進行審查或者對危險分部分項工程未進行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於印發〈危險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企[2004]21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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