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實施五周年,最近的司法大數據研究報告顯示了這些特點。
家暴受害者不願意尋求司法救濟。
記者獲悉,該報告以201年3月至2021年2月底北京各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為基礎,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主數據庫,Alpha為輔數據庫,以北京地區法院為搜索區間,共收到400余份判決書。因此,通過審查,當事人獲得了320份家暴陳述判決書和175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判決書。
五年320個判決,平均只有64個。同時,將超過654.38+0.02萬條判決導入同壹地區的Alpha數據庫,其中包括超過654.38+0.9萬條關於婚姻和家務的判決。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組織的第三次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顯示,在中國2.7億個家庭中,約有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報告分析認為,家庭暴力案件總量極低、占全案比例極低的現象,體現了我國對暴行受害者權利的保護。壹是對家暴的違法性和權益性認識還不夠。比如壹些判決仍然把壹些受害者長期忍受家暴視為對家庭隱忍的例子。第二,由於各種顧慮,受害者不願意訴諸司法救濟。訴訟成本太高,效果不好,舉證困難。家暴是壹件不光彩的事,很難說,包括但不限於“想給孩子壹個完整的家”、“學習無力感”、“害怕犯罪分子報復”。低調事件的背後,是遵循無數沈默規則的無權無勢的受害者。
在四起刑事案件中,三名被告聲稱遭受了家庭暴力。
320份判決書樣本分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類,其中民事案件315件,占比98.4%。案件大致可以分為離婚糾紛、贍養糾紛、財產糾紛、侵權違約糾紛和其他原因。刑事和行政訴訟數量分別為4件和1件,非常少。4起刑事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1起,故意傷害罪2起,故意殺人罪1起,其中3名被告人均主張被害人實施家暴,涉嫌被害人“暴行”。在鄭故意殺人案中,被告人稱“被害人長期對被告人及其母親、弟弟實施家庭暴力。案發當天,被害人受到言語刺激毆打被告人,被告人被激怒後意外死亡”。還有壹種情況是,被告人是家庭暴力行為人,造成被害人二級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未予支持。
家暴判決中唯壹的行政訴訟案件是受害人不服派出所,加害人被判勝訴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再審未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復議決定書中,派出所以警方“多次聯系被害人進行傷情檢查,家長均已住院”為由未予執行,最終以當事人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行政訴訟。報道稱,這壹事件反映出僧侶暴行受害者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與此同時,僧侶暴行的受害者容易對各種顧慮猶豫不決,有時會拖延這壹點,或者錯過最佳取證機會。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容易成為親子關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在加害人與受害人的關系中,夫妻關系的比例達到81.3%,說明親密關系中家庭暴力的比例非常高。另外,就同居關系而言,存在財產糾紛、婚姻計劃、* * *購房等主張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要求進壹步分割* * *財產的情形。
值得註意的是,當加害人與被害人是親子關系時,被害人很少尋求司法救濟。從案例樣本來看,有3360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是親子暴力的受害者。其中,老年人的暴行表現為因死亡引發的繼承糾紛,未成年人的暴行表現為贍養糾紛,很少主動訴諸司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壹方面,這兩個主體是弱勢群體,缺乏發聲渠道,容易被忽視。另壹方面,兩類主體相對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反家暴意識和權益意識相對較弱。此外,無論是孩子還是老人,都與施暴者關系密切,往往依賴施暴者的照顧和養育,因此在情感上更不願意被外力卷入。。
父母和孩子之間的家暴也是比較隱秘的。特別是兒童權益的保護需要更多的關註。在壹份判決書中,年過五旬的當事人提到,他“從小被父親打罵,生活在黑暗和恐懼中”。10歲時,他選擇了自殺,避免了不幸的命運。幸好路過的好心人及時發現並解救了他。“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會對他們的成長或人生產生不可逆轉的負面影響。此外,親子關系中的暴行還包括直接的公婆關系,即公婆與媳婦、公婆與女婿的關系。這說明在相關家暴事件中暴露出來的受害者與施暴者的關系越來越多元化。
舉證難,認定難,家暴認定率低,賠償支持率低
在320個判決樣本中,家暴的識別率較低。當事人明確提出家暴主張的有206件,法院明確答復的有74件,其中最終被法院認定為家暴的只有20件。
主要原因是很難證明。受害者大多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家暴的存在,或者只能提供證明力度較弱的傷情照片或報警記錄。家暴受害者很難或不可能在事發後立即收集和保存證據,因此壹旦錯過最佳取證時間,就很難獲得足夠的證據。
認可度也是家暴認可度低的原因。報告指出,家暴的界定是家暴案件審判的關鍵。《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對家庭暴力的概念進行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但指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認定標準。比如如何理解“挨打”和“殘骸”?如何承認精神暴力?如何區分普通夫妻與家暴的矛盾?由於缺乏細化的規範,無法指導,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導致判決不壹致的現象。
在賠償方面,90個當事人粗暴地提出了明確的賠償要求,法院明確答復的72個案件中,有29個案件得到了判決支持,約占40%,但只有3個案件得到了完全支持。證據難、法律規定不明確、損害賠償標準和範圍不明確是影響支持被害人賠償請求的主要原因。此外,家暴受害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判決支持率僅為25.3%。除了少數罪犯出軌、被害人被刀砍意外死亡等特殊情況外,在壹般的家暴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賠償限額相對較低,金額在1000至10000韓元之間。
但在涉及家暴、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中,法院對受害人的支持率高達80.4%,這壹方面與家暴有關,另壹方面家暴案件的受害人大多與女性有關,法官不得不照顧無辜的當事人、子女和女性。
在財產分割方面,對被害人的判斷和照顧並不明確。判決明確支持被害人的訴訟請求,只有4起案件產生了對被害人有利的財產分割結果。這種現象在原婚姻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更多的財產分割。《民法典》對這壹現象進行了補充,確定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以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為原則。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數量不高,但簽發率較高。
值得註意的是,樣本中有175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判決書,其中167份為申請判決書,8份為復議申請判決書。北京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總數為135。從數據比例來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數量並不高,但簽發率在80%左右。
申請人數最多、發行率最高的是班,發行152份申請中的123份,發行率81%。分銷率低是之前的訂單,分銷率27%。其他措施,如禁止申請人在申請人單位200米範圍內活動,禁止申請人出入住所等,導致發行量為21%。
分析顯示,70後和80後年齡段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最多,分別占33.3%和23.6%。這兩個年齡段對反家暴意識和反家暴法的理解度都很高。
分析法院駁回的32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判決書,發現駁回的最大理由仍然是“證據問題”和“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響應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是:明確申請人33360人,有特定請求和家庭暴力的危險。由此反映出來的,依然是家暴的舉證難。
反家暴法實施五周年,最近的司法大數據研究報告顯示了這些特點。
建議完善家暴定義,列舉證據種類。
對於這種現象,報告也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報告指出,家庭暴力定義中列舉的家庭暴力方式不足以應對當前家庭暴力的壹般形式,建議適當細化家庭暴力的定義,擴大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侮辱、誹謗、威脅、盯梢、騷擾、性暴力和經濟控制。
對於家庭暴力的證據制度,建議增加並列舉公安機關出警記錄、警告函、情感器官傷情鑒定意見、未成年子女符合其年齡和智力的證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相關投訴或來訪記錄等證據種類。
在損害賠償方面,建議明確家庭暴力受害人是否有權在不離婚的情況下主張暴力損害賠償。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的損害賠償標準和範圍。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建議增加具體措施,如禁止與申請人進行電話、通信或其他不必要的接觸。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場所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進行可能影響申請人生活、學習和工作的活動。禁止對申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生源、收入來源進行審核。責令長期處於暴力循環中的被申請人依法接受心理咨詢或者行為矯正。還建議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降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舉證標準,充分發揮保護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