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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和規範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職責明確、運行高效、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建設法治政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綜合行政執法及其他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綜合行政執法,是指按照政府整體理念,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通過優化執法職責配置、整合精簡執法隊伍、下沈執法權限和力量、創新執法方式,開展的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統壹協調指揮、統壹考核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行政執法保障,深化行政綜合執法改革,構建全監督、全執法閉環的綜合集成行政執法體系。

機構編制、公務員管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大數據發展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指導的機構(以下簡稱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承擔全省綜合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規範指導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綜合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指揮、規範和指導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統壹的數字化行政執法平臺,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推進行政執法數據采集共享、統計分析、預警研判、聯合指揮和監督評估,創新智慧行政執法模式,實現執法業務壹體化和執法流程優化統壹。

數字化行政執法平臺應當與政務服務、基層治理、投訴舉報、公共信用等平臺互聯互通。第二章執法事項第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全國“互聯網加監管”系統監督管理事項清單的基礎上,組織制定監督管理事項清單。

監督管理事項目錄應當明確監督管理事項的職責、對象、措施、設定依據和執法方式。第七條省級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統壹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全省統壹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的基礎上,制定本行政區域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由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會同省有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納入監督管理事項清單管理。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確定的範圍,行使相應事項的行政處罰權和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將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專業領域的部分或者全部執法事項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合並整合相關專業行政執法隊伍。具體方案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穩步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中,選擇基層管理急需、頻次較多、易於發現和處置、專業性要求適當的行政執法事項,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鄉鎮、街道具體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後組織實施。

承擔行政執法事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按照規定整合基層執法職責,組建統壹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

對於暫時不具備承接能力的鄉鎮、街道,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向部門派出執法隊伍的方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派駐的執法隊伍按照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調指揮。第十條本章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目錄制定機關應當定期對目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執法依據、評估結果和工作實際的變化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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