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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的高分

故事1

昨天早上8點;張女士壹起床,就聽到我們院子裏很大的動靜:原來是他們院子裏的壹個老人因為年紀大了,速度有點慢,騎著自行車碾過了別人家的小狗,狗領導態度堅決;不得不強迫老人賠償。其實沒什麽大問題,只是在那個畜生身上稍微碰了壹下!張女士見此情況,便穿好衣服下樓了。問完壓狗的時間;對男方說:“第壹;我們需要妳出示妳的合法養狗許可證。第二;妳遛狗的時間不對。按照遼寧省的相關法律,是晚上7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第三;妳應該慶幸妳的狗沒有搖老人,否則後果自負!”聽了張女士的話,狗領導也自覺丟了錢,搭訕了幾句就走了!

從這個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出: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真的可以達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2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離家遠,平時回家少,多以電話聯系為主。有壹天,他正在上班,他爸爸打電話來說:“昨天,妳叔叔和我為了丘陵地的劃分大吵了壹架。妳舅舅說要找人打我。”過了幾天,父親又打來電話:“留山的事還沒定下來,新的問題又來了。”王先生壹聽心裏打鼓,連問怎麽回事。父親說:“妳二叔和我因為房間問題又吵架了。我要打妳二叔。如果我讓他不合適,我就算拿個牢房也豁出去了。”他還問王先生,傷害他人會被判多少年?

王先生連忙說:“這次無論如何妳得聽我的。放心吧。”父親說:“快說,廢話少說。”王先生告訴他,打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受傷了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兄弟之間的事情還是和解的好。私山和會館都屬於民法通則的調整範圍,但也涉及到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電話裏壹時難以說清楚,於是王先生發回了關於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法律知識以及和解中需要的相關證據,希望他和叔叔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兩個月後,父親來信說:“我和妳二叔的糾紛,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了,大家都沒有異議。最近幾天,我們的關系逐漸好轉。”據說從那以後,父親壹有空就把自己學到的法律知識告訴親戚朋友。後來,父親對法律知識越來越感興趣。村裏發生的事情,他總是打電話給王先生征求意見。

這個故事說明,法律看似遙遠,其實離生活很近,解決的是和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

故事3

自從小姬考上了摩托車駕照,他就成了壹個自駕遊的人。他出門壹般都是坐車,不管是五分鐘的步行還是五十分鐘的路程,只要不下雨就行。這壹天雨下得很大,小薺認為他今天不能坐公交車去上學了,所以他必須帶壹把傘,然後搭車去學校。中午,小薺突然發現他下午要交的報告忘記帶回家了!所以他決定回家。

小薺過去常常步行到他通常停車的地方,過了很長時間他才想起他今天沒有騎自行車來學校。這時,小薺發現壹輛摩托車的鑰匙還插在車裏,沒有拔出來。小薺好心地掏出鑰匙,想把它交給學校門衛室,但他想起他今天要回家,沒有騎自行車,所以他不妨借用壹下!他估算了壹下往返時間,大概半個小時就可以回學校了。然後他會把警衛室的鑰匙交給車主。可能車主不知道自己的車被借走了!在騎車回家的路上,我碰巧遇到了警察巡邏隊。警察要求小薺拿出他的駕照讓他檢查。沒有駕駛執照的小薺向警察解釋說,他只是借了這輛摩托車,並不是故意要偷。

如果小姬能向主管法官證明自己沒有違法故意,法官相信他的話,那麽他的行為就不會犯刑法上的普通盜竊罪。但是,由於是否存在違法故意屬於個人的主觀意識,因此很難證明沒有違法故意。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東西,最好不要借出去,也不要幫別人保管,以免不知情的時候惹上麻煩。

真的很不公平!沒道理啊!黃太太憤慨地罵道:“明明他們欠我三年房租,現在法院只判令他們付我兩年房租,真是氣死我了!”」

陳太太坐在那裏,關切地問:“怎麽了?判決出來了嗎?陳太太坐在那裏,關切地問:“怎麽了?判決出來了嗎?」

“是的,昨天剛收到。黃太太從櫃臺的抽屜裏拿出壹份文件,給陳太太看。”是的,昨天剛收到。黃太太從櫃臺的抽屜裏拿出壹份文件,給陳太太看。

黃太太開了壹家小書店。不過店面雖小,東西卻不少,書報刊雜誌,各種文具,甚至還有壹些運動器材和流行玩具。店內坑坑窪窪,不僅顧客要側著身子穿梭其中,還造成店內很多死角。為了防止壹些小偷偷東西,黃太太除了做飯,幾乎每天都坐在店裏看店。黃太太開了壹家小書店。不過店面雖小,東西卻不少,書報刊雜誌,各種文具,甚至還有壹些運動器材和流行玩具。店內坑坑窪窪,不僅顧客要側著身子穿梭其中,還造成店內很多死角。為了防止壹些小偷偷東西,黃太太除了做飯,幾乎每天都坐在店裏看店。陳太太是黃太太的鄰居。她剛搬來不久,相處得很好。反正她兒子媳婦孫子孫女白天都不在家,陳太太就總往黃太太店裏跑,兩人壹起聊天做伴。陳太太是黃太太的鄰居。她剛搬來不久,相處得很好。反正她兒子媳婦孫子孫女白天都不在家,陳太太就總往黃太太店裏跑,兩人壹起聊天做伴。

自從認識了黃太太,陳太太就聽黃太太說那些惡房客。自從認識了黃太太,陳太太就聽黃太太說那些惡房客。

“真的,我剛來租房的時候,兩個人看起來都很乖,很正常。他們看起來不像是靠拖欠租金過活的人。我很慶幸他們只是小兩口,又沒有孩子,不容易把房子弄臟……”黃太太總是這麽說。“真的,我剛來租房子的時候,兩個人好像都規規矩矩的,很正常。他們看起來不像是靠拖欠租金過活的人。我很慶幸他們只是小兩口,又沒有孩子,不容易把房子弄臟……”黃太太總是這麽說。

黃太太很和藹,她不喜歡和別人爭論。要不是那個壞房客拖欠她的賬,她永遠也不會上法庭。黃太太很和藹,她不喜歡和別人爭論。要不是那個壞房客拖欠她的賬,她永遠也不會上法庭。

然而,黃太太顯然對訴訟結果並不滿意。然而,黃太太顯然對訴訟結果並不滿意。

“我真的很不服氣。很明顯,他們已經付了三年的房租了。為什麽現在要還我兩年?”黃太太抱怨道。“我真的很不服氣。很明顯,他們已經付了三年的房租了。為什麽現在要還我兩年?”黃太太抱怨道。

“嗯,現在判決下來了,我能怎麽辦?”陳太太關心的問道。“嗯,現在判決下來了,我能怎麽辦?”陳太太關心的問道。

“昨天有人好心跟我說還有辦法,可以要求再審。昨天有人好心跟我說還有辦法,可以要求再審。」

“再審?”“再審?」

“是的,而且那個人——好像是學法律的——還提醒我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30天內提起再審。超過30天就不行了。要求再審是有期限的……”“是的,還有那個人——好像是學法律的,還提醒我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30天內提起再審。超過30天就不行了。要求再審是有期限的。

這時,壹個正在店裏看雜誌,但剛很自然地聽完黃太太的話的年輕人走過來插話道:“對不起,太太,我是學法律的。我現在在壹家律師事務所實習。我剛聽到妳說的話。真的很遺憾,但是要求再審是有壹定要求的。法院的判決依據的是相關法律法規。如果不是適用法律法規有明顯錯誤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即使在30日內提起再審,恐怕也未必有用……”這時,壹個正在店裏看雜誌,但剛自然地聽完黃太太話的年輕人走過來插話道:“對不起,太太,我也是學法律的。我現在在壹家律師事務所實習。我剛聽到妳說的話。這確實很可惜,但是要求再審是有壹定要求的。法院的判決依據的是相關法律法規。如果不是因為適用法律法規明顯錯誤或者其他法律原因,即使在30日內提起再審,恐怕也未必有用……”

黃太太和陳太太面面相覷,兩人都頗為不解:都是學法律的。我們做什麽呢黃太太和陳太太面面相覷,兩人都頗為不解:都是學法律的。我們做什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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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事訴訟程序分為簡易訴訟程序和普通訴訟程序兩種,其中簡易訴訟程序又分為小額訴訟程序。目前,民事訴訟程序分為簡易訴訟程序和普通訴訟程序兩種,其中簡易訴訟程序又分為小額訴訟程序。

所謂小額訴訟程序,是指以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為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輕微、簡易或快速的訴訟事件。所謂小額訴訟程序,是指以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為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輕微、簡易或快速的訴訟事件。簡易訴訟為物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格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格不問。但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列舉的類型,都適用於簡易訴訟,其余都是正常的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為物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格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格不問。但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列舉的類型,都適用於簡易訴訟,其余都是正常的訴訟程序。

普通訴訟程序的壹審判決,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上訴利益超過100萬元新臺幣的,還可以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普通訴訟程序的壹審判決,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上訴利益超過100萬元新臺幣的,還可以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但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的壹審法院在地方法院的簡易法庭,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的壹審判決由上訴管轄的地方法院執行。但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的壹審法院在地方法院的簡易法庭,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的壹審判決由上訴管轄的地方法院執行。當簡易程序二審判決的上訴利益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時,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法規適用明顯錯誤、訴訟事件所涉及的法律意見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情況下,經原裁判法院許可,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訴。當簡易程序二審判決的上訴利益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時,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法規適用明顯錯誤、訴訟事件所涉及的法律意見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情況下,經原裁判法院許可,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訴。至於小額程序的壹審判決,雖然可以上訴到當地法院,但應限於違反法律的原判。至於小額程序的壹審判決,雖然可以上訴到當地法院,但應限於違反法律的原判。小額訴訟程序二審的判決,不得上訴至三審法院小額訴訟程序二審的判決,也不得上訴至三審法院。

終審判決作出後,民事訴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和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應尊重終審判決的效力,原則上不能再通過上訴尋求救濟。終審判決作出後,民事訴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和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應尊重終審判決的效力,原則上不能再通過上訴尋求救濟。但如果判決的訴訟程序、訴訟材料或判決依據存在重大缺陷,禁止當事人尋求救濟,則有違公平正義。因此規定了再審制度,允許當事人在壹定限度內拒絕接受最終判決陳述。但如果判決的訴訟程序、訴訟材料或判決依據存在重大缺陷,禁止當事人尋求救濟,則有違公平正義。因此規定了再審制度,允許當事人在壹定限度內拒絕接受最終判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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