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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標、掛靠等法律風險分析。

招標作為市場經濟中壹種重要的采購方式,在建設工程中起著基礎和關鍵的作用。但在實踐中,現階段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律師分析建築工程招投標中常見的五種法律風險。

未經審批程序的招標

風險1:招標人未經審批程序進行招標的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只有在獲得批準後,才能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項目開始招標。但在實踐中,招標人在不符合招標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招標的情況時有發生。表現形式主要有:項目未經審批或核準;土地和規劃手續不全;未經批準,初步設計和概算應當辦理審批手續的;資金來源尚未落實。

在招標條件不完備的情況下,招標人將面臨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投標無效。如果項目最終不被批準,招標人可能會損失前期投入的費用。如果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因未履行審批手續而導致投標被認定無效,招標人還應向中標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甚至違約責任。

對策

招標前,招標人應辦理所有審批手續,嚴格按照概算批準的金額控制招標。

案例:某國企擬投資2億建辦公樓。在建設初期,公司通過招投標聘請了壹家建築公司,並支付了100萬元的管理服務費。但辦公樓建設方案因未獲得主管部門批準而擱淺,因此支付的100萬元前期管理費未退還,公司主管領導被免職。

非法附件

風險二:非法掛靠的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掛靠行為有多種形式,而且往往是隱蔽的。根據住建部發布的《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掛靠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包工程,包括參加投標、簽訂合同、辦理有關建設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掛靠:

(壹)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接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接工程,包括資質低的、資質高的、資質低的、資質相同的;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三)項至第(九)項規定的情形被證明為掛靠的。

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進行調查,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發現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進行處罰。對被發現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可以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招標活動和承攬新的工程,並對其企業資質是否符合資質標準進行檢查。逾期仍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其資質證書。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查處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逐級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並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上公示。

“掛靠”不僅會使承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無效,還會使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施工合同無效。嚴重時容易造成工程項目安全事故。

對策

投標時,招標人可要求投標人的履約保證金通過基本存款賬戶匯出;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應嚴格審查相關人員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和社保繳納憑證的原件;招標人應當與中標人在合同中約定,中標人不得更換項目經理和主要技術人員,並約定違反此項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的權利。

案例:某市某小區在建的16層住宅樓發生坍塌,造成3名工人死亡,經濟損失2000多萬。最終,事故中的8名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5年。

生命財產安全無小事。在經濟高速增長的今天,壹切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都不能只追求經濟利益而無視法律法規的紅線,經濟主體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招標人要從小事做起,從自身做起,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招標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從源頭上做好法律風險的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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