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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

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如下:

第壹步是立案。

立案是執法部門發現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認為發生或者存在違法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行政案件查處的活動。在這壹程序中,要註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法建築:

第壹,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主管城市的違章建築。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著名的城管,城管是否有權管理違章建築主要看是否得到省政府授權。比如在北京,城管部門是北京市政府授權的,所以著名的仁濟山莊內的違章建築都是由城管限期拆除。

第三,鄉鎮人民政府。其執法範圍為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簡單來說就是負責農村的違章建築。

除上述部門外,其他部門無權查處違法建築。實踐中,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查處違章建築是錯誤的。

第二步是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我們應註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2、調查人員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作用有兩個:壹是偵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3.被質疑和簽筆錄要謹慎。在行政執法中,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讓妳簽字的時候,壹定要看清楚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妳說的不壹致,或者與事實不符,壹定要讓他們修改。如果執法人員嫌麻煩修改不了,建議妳不要簽。

第三步,決定程序。

1,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

這主要是為了保障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執法人員壹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力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由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和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意見的程序性活動。

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註意,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後面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妳不要錯過聽證會。

第四步是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決定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被處罰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提醒期間,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執行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和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條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允許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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