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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計息法規定了委托貸款計息。

美元委托貸款可以人民幣計息嗎?

當然可以。

委托貸款利息按人民幣標準收取。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十四條

貸款利息的收取:貸款人和借款人應按貸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計息規定按期收取或支付利息。當貸款展期期限與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貸款利息。逾期貸款按規定收取罰息。

什麽是委托貸款?

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受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督使用和協助回收的貸款業務。客戶包括政府部門、企業、機構和個人。

委托貸款申請條件:

委托人和貸款人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商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托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具有獨立支配權;申辦委托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納稅,並配合受托人辦理代收代繳稅款;符合商業銀行的其他要求。

委托貸款流程:

委托人與借款人達成融資意向,協商確定貸款利率、期限等因素。

委托人和借款人在商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托人向商業銀行出具貸款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借款人均向銀行提出申請。

銀行接受客戶的委托申請,進行調查和審批,然後向符合條件的客戶接受委托。

委托貸款需要交哪些費用?

1.委托貸款手續費:銀行接受客戶委托貸款申請,根據委托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違約責任等約定條款,按比例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2.貸款合同印花稅。壹般委托貸款交易,每筆交易繳納壹次印花稅,每筆委托貸款按貸款金額的0.5 ‰繳納印花稅。在以委托貸款為主的資金池模式下,企業和地稅局壹般協商確定壹定期限內的貸款總額,按0.5 ‰的稅率定期繳納印花稅。

3.委托貸款涉及的利息支出。在現金池模式下,賬戶之間的互貸利率應在央行規定的存貸款基準利率範圍內。壹旦利率超過這個範圍,就可能因為涉嫌轉讓定價而受到稅務部門的質疑。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按凈額申報納稅,每筆利息收入按利息額的6%征收增值稅,可由銀行代扣代繳。發生的所得稅費用由企業自行支付。

如何處理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

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委托貸款應作為短期投資核算,按期計提利息。但應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息,轉回已確認的利息收入,並將轉回的利息金額登記在備查簿上;

以後,在利息收入的利息已經收回時,扣除委托貸款的本金;只有在本金能夠收回的情況下,才能確認委托貸款的投資收益。期末,企業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置“委托貸款”和“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委托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托貸款-本金

貸款:銀行存款

(2)應計利息時

借:委托貸款-利息

貸款: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貸款利息(已扣除相關稅費)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委托貸款-利息

(4)到期收回本息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委托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5)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借:投資收益-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貸款: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稅務處理: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將資金借貸給他人時,應按“金融、保險”稅目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金融企業承擔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收到委托人代理發放貸款利息的當天。”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暫行條例,企業取得的委托貸款收入應作為投資收益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數據:

委托貸款模式下的借貸,主要會涉及以下費用:

壹、委托貸款手續費:銀行接受客戶申辦委托貸款,根據委托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違約責任等約定條款,按比例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其次是貸款合同的印花稅。壹般委托貸款交易,每筆交易繳納壹次印花稅,每筆委托貸款按貸款金額的0.5 ‰繳納印花稅。在以委托貸款為主的資金池模式下,企業和地稅局壹般協商確定壹定期限內的貸款總額,按0.5 ‰的稅率定期繳納印花稅。

最後是委托貸款涉及的利息支出。在現金池模式下,賬戶之間的互貸利率應在央行規定的存貸款基準利率範圍內。壹旦利率超過這個範圍,就可能因為涉嫌轉讓定價而受到稅務部門的質疑。

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按凈額申報納稅,每筆利息收入按利息額的6%征收增值稅,可由銀行代扣代繳。發生的所得稅費用由企業自行支付。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新個稅法第46條嚴格規定了反對資本弱化的條款。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21號通知: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的,應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應為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

(壹)金融企業,5:1;

(2)其他企業,2: 1。

二、企業能否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應按合理方法分別計算;未按照合理方法單獨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按照本通知第壹條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

4.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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