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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

1.憲法的概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規範。憲法作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規產生、存在、發展和變化的基礎和前提,是壹個國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核心,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國制定了四部憲法,分別是1954、1975、1978、1982。

2.憲法的分類:形式分類(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是根據憲法是否有統壹的法典形式來劃分的;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是根據制定和修改憲法是否有嚴格的機關和程序來劃分的;皇權憲法、協定憲法和人民憲法是根據制定和修改憲法的主體不同而劃分的);實質分類(西方有規範體質、名義體質、語義體質、保障體質(真實體質)、名義體質、裝飾體質(或假體質);馬克思主義學者以憲法所依據的經濟基礎和所反映的階級性質為標準,將憲法分為資本主義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這是壹種科學的分類方法。

3、憲法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人民主權原則、人權保障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主權是指壹個國家擁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原則是指壹個國家的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或者說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現代國家和政府的政治理念是主權屬於人民。我國也確立了人民主權原則,在憲法中予以確認,並規定了人民行使主權的方式。

人權保障原則:人權是指人根據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應平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概念產生於古希臘,但現代意義上的人權理論是在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由資產階級人文主義者提出的。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本質上是國家的主人,人民在國家生活中處於主體地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現,這就必然要求公民能夠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享有各種權利和自由。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在其憲法中確認人權保護原則是很自然的。

權力制約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各部分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以保證國家權力正常運行,從而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社會主義國家雖然不贊成三權分立原則,但也主張國家機關職能分工,相互制約和監督。首先,社會主義國家設立國家權力機關,統壹行使國家權力。在此基礎上,國家權力壹般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由三個不同的機關獨立行使(立法權由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其次,人大作為權力機關,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其他國家機關,如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第三,各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執行國家法律時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法治原則:法治又稱“法治”,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將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治理的壹種思想觀念、制度和運行狀態。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不存在破壞社會主義民主、侵犯公民權利的專斷權力。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些都是法治原則的具體體現。

4.憲政的概念:毛澤東說:“什麽是憲政?這是民主政治。”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式或過程。

5.憲法規定的中國政治的主要原則和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國家結構形式;國家結構的形式是指壹個國家的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國家結構形式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劃分國家的版圖,如何規範整個國家及其組成部分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狀態結構形式壹般分為單壹系統和復合系統。單壹制國家是由若幹個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壹主權國家,復合制國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單位(如州、州、* *和國家)組成的聯盟國家或民族聯盟。根據成員單位的獨立性,復合制可分為聯邦制和邦聯制。中國采用單壹制國家結構。

國家機構;國家機關是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其統治和管理職能,按照壹定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壹組國家機關。它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具體來說,我國的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國家元首的機關;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最高軍事機關,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城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國家象征;國家象征是壹個主權國家的代表和象征,主要包括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它往往代表壹個國家的主權、獨立和尊嚴,反映壹個國家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精神,體現壹個國家的國體、政體和政治思想。

6.憲法規定的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公民的概念: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國國籍的自然人。中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國人民國籍的,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公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最基本的權利主體。公民地位,即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是由國家憲法和法律確定和保障的,體現為公民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和履行憲法賦予的基本義務。就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而言,公民權利產生國家權力,國家權力應為公民權利服務,而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具有制約作用。

公民與人的異同;在我國,公民和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不同之處在於:壹是類別不同。公民是與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相對應的法律概念;人民是與敵人相對應的政治概念。第二,範圍不同。我國公民的範圍比人民更廣。除了人民,公民還包括人民的敵人。第三,後果不同。公民中的人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壹切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壹切義務;而公民中的敵人,則不能享受所有的權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壹些光榮義務。第四,公民壹般表達的是個體的概念,而人表達的是群體的概念。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壹是維護國家統壹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

第五,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六,其他義務:計劃生育、勞動、贍養扶助父母等。

加分,都是我們鄭達大學的。哈哈,我給妳找到答案了。就第壹段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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