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壹般只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如發明、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形象、設計等,均可視為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對智力勞動成果的所有權。它是根據各國法律在壹定時期內授予符合條件的作者、發明人或成果所有者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有兩種:壹種是版權,另壹種是工業產權。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署名、發表、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工業產權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制造商名稱、貨物來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在內的專有權。從內容上看,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和財產權組成,也稱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是指權利與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密不可分,是人身關系的法律反映。比如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者發表、修改作品的權利,就是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這些智力成果經法律認可後,權利人可以利用這些智力成果獲得報酬或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被稱為經濟權利。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的成果,是智力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壹種是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未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人不得行使權利。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的成果,是智力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這種智力成果不僅是思想,而且是思想的表達。但它不同於思想的載體。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的專有使用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其歸為物權。第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智力創造,屬於“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壹切智力活動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依法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享有的權利。其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屬於無形財產或無形財產,但不同於屬於實物產品的無形財產(如電)和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它是人類智力活動(大腦活動)的直接產物。第三,知識產權的好處既有經濟的,也有非經濟的。這兩個方面是結合在壹起,不可分割的。因此,知識產權不同於人格權中的相鄰權和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上的)。第四,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時效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依據壹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但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協議除外。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期限,期滿後權利自動終止。
即排他性或壟斷性;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法律規定,除債權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這說明權利人獨占或獨占的專有權是受到嚴格保護的,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變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也不是人格,更不是外界有形或無形的東西,因此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能屬於財產權。另壹方面,知識產權是壹項完整的權利,但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和非經濟性,因此不能說知識產權是兩類權利的結合。比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人格權或精神權)和財產權的結合,這種說法是錯誤的。知識產權是壹種內容復雜(多種權能)、具有經濟性和非經濟性的權利。因此,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列,自成壹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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