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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美國各州的法律會有差異?

其實這和美國的政治制度有很大關系。聯邦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分享權力,對相同的地理區域和人口行使權力。

迄今為止,統壹的政府制度仍然是世界上最常見的政府形式。這個制度只有壹個權力來源,就是中央或國家政府。雖然民主可以在聯邦制度和統壹政府制度下成長和發展,但這兩種形式的政府制度之間存在重大和實質性的差異。例如,英國是中央集權政府。英國議會對英國發生的壹切有最終決定權。即使議會下放了地方事務的權力,它仍然可以命令英國的任何壹個城鎮和郡去做議會認為應該做的事情;只要議會願意,它甚至可以廢除或改變任何城鎮或縣的邊界。

在美國,情況非常不同。位於華盛頓特區的國家政府的法律適用於居住在美國的任何人,但是美國50個州的法律只適用於該州的居民。根據美國憲法,國會無權廢除壹個州,任何壹個州都不能超越只有國家政府才能行使的權力。事實上,在美國實行的聯邦制下,美國憲法是國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威。反過來,憲法也反映了美國人民的意誌,人民的意誌是民主國家的最高權力。

在聯邦制國家,國家政府對外交事務擁有明確的權利和完全的主權。然而,如何在國內事務中行使權力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根據憲法,美國政府在管理州際和對外貿易、鑄幣、移民和歸化以及維持陸軍或海軍方面擁有獨特的權力。美國聯邦制保證了每個州政府都是* * *和政府,從而保證了沒有壹個州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政府,比如君主制。在這些地區,國家利益顯然超過了各州的利益,因此這些地區的權力也相應地屬於國家政府。國家政府也有司法權解決兩個或更多州之間以及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端。

然而,在國內政策的其他領域,國家政府和州政府可能有平行或重疊的利益和需求。在這些地區,州政府和國家政府可能同時行使權力;在這些並存的權力中,最重要的是征稅權。在憲法沒有規定國家政府權力的領域,州政府可以采取與國家政府可以合法行使的權力不沖突的行動。在壹些影響公民日常生活的重要問題上,如教育、罪與罰、健康與安全,憲法並沒有做出直接的責任劃分。根據美國開國元勛的原則和準則,特別是約翰·洛克的理論,人民應該擁有這些權利。通過不同的州憲法,人民將這些權利委托給州政府。

意識到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沖突的可能性,特別是在平行使用權力的領域,憲法的創立者們采取了壹些策略來避免這種情況。

首先,使美國憲法具有高於各州憲法的地位,並通過聯邦法院實施。憲法中的壹個條款規定,如果國家政府行使的憲法權力與州政府的合法行為相沖突,那麽州的權力就是至高無上的。憲法還明確禁止州政府行使授予國家政府的某些權力。當時,為了爭取憲法的通過,憲法的締造者們同意支持民權法案,即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旨在防止國家幹預個人自由。通過列舉各州之間的相互義務,憲法為各州之間的關系奠定了基本原則,並使任何新加入聯邦的州與第壹個組成聯邦的州平等。最後,通過在美國參議院,即國會上院給予各州平等的席位,各州在國家政府中享有平等的代表權。這位美國開國之父試圖通過上述所有方式來減少聯邦政府之間的矛盾。

美國式聯邦制的基礎是主權或最高主權的新概念。在英國和歐洲的政治理論中,主權是壹元的,不可分割的。然而,在1776年美國從英國獨立之前就存在的帝國危機中,殖民者提出,雖然英國議會控制著帝國的整體事務,但實際上,殖民地的立法機構制定了自己的法律。然而,盡管如此,獨立戰爭時期的早期美國政府仍然按照主權不可分割的舊觀念運作。根據1783的邦聯條款,即美國第壹部憲法,每個州或前殖民地都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各國只通過“友好同盟”關系處理國家問題。然而,這種聯邦政府在實踐中並不盡如人意,甚至在壹些人看來,它是危險的。壹些國家不僅剝奪部分公民的自由,而且往往以犧牲國家整體利益為代價來謀求自身利益。對邦聯法規的普遍不滿導致1787年召開制憲會議起草新憲法。

制憲會議產生的憲法以下面這句名言開頭:“我們,合眾國人民……”,從而表明了新國家的主權。這部由人民創立的憲法,既沒有把主權交給國家,也沒有交給州政府。曾經不合邏輯的政府對政府模式在新憲法下成為可能,因為州和州政府的權力是由主權人民授予的。這種授權以成文憲法的形式表現出來,將不同級別的政府劃分為各自的角色。國家和國家政府之所以能夠同時對同壹地區、同壹人口行使權力,是因為它們關註的問題不同:國家關註的是地方事務,國家關註的是更廣泛的問題。美國政府的實驗形式是讓州政府和國家政府作為獨立實體共存,各自有自己的權限範圍;原因是兩級政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

聯邦制之所以能在美國建立

聯邦制最大的特點是分權,主權由聯邦和州共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獨立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也符合進入美國時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下面我們來詳細解釋壹下。

1.為什麽聯邦制中推崇的國家政權歷史悠久?因為美國建國之初是壹個由州政府和鄉鎮政府管理的國家,每個州都是壹個獨立的整體,獨立行使各種權力。國家權力來源如下:(1)早在美國建國之前,英國對北美十三個殖民地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每個州都是壹個獨立的整體。當時,大多數殖民地都直接受英王管轄。總督由英國國王任命,擁有更大的權力。總督有權任命法官和殖民地政府的其他官員。在其他殖民地,國王將部分土地所有權授予壹個人或壹個公司,稱為所有者殖民地,其總督由權力較小的所有者任命;有的是壹定數量的移民在不違反英國法律的情況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總督由權力最小的貴族和高級商人選舉產生。這些不同的機制導致各州在壹定程度上相對獨立,十三個殖民地沒有形成統壹的權威。

(2)美國獨特的自然條件和北美早期移民的生活習慣形成的獨立創新精神,使得各州人民采取不同的機構和行政手段自主創業。早期移民分散在廣闊的土地上,被許多天然屏障隔開。他們拋棄了壹切(身份、地位等。),以自己的能力在平等的基礎上在新世界中競爭,並根據客觀環境創造了新的體系。雖然英國統治了所有的殖民地,但每個殖民地的人民壹直在自己管理村鎮的事務。

(3)北美移民的精神歸屬。因為每個州都是壹個獨立的整體。獨立前,北美移民認為他們既是英國國王的臣民,也是殖民地的公民。獨立後,他們基本和持久的忠誠仍然是忠於他們自己的殖民地,現在是壹個國家。雖然“美國人”的概念被北美殖民地的大多數人所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國家”概念是模糊的,並未深入人心。在很多人心目中,“國家”只是壹個符號,壹面旗幟,真正的政治實體是州政府而不是國家。

(4)最早的美國可以說是在十三個地方政府獨立自主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時候誕生的。經過邦聯政府六年的領導,美國人已經習慣了各州獨立行使各種權力,並將這種獨立視為民主傳統的體現。

2.美國人民能夠接受聯邦制中央權力擴張的原因:

(1)美國民族的雙重性格。早期的北美移民拋棄了壹切,憑借自己的能力在平等的基礎上在新世界中競爭,造就了沒有等級觀念的平等獨立的美利堅民族。然而,惡劣的自然條件和土著印第安人的報復使得早期移民不得不相互依賴,相互幫助,鍛造了美國國家集體主義的觀念。這就構成了美國民族的雙重性格,既適合人們接受中央政府維護集體(整體)利益,又保持了地方政府維護個人利益的傳統。

(2)在反英國殖民統治中,殖民思想家和政治家們已經開始探索未來的方向。1767年,美國政治思想家狄金森提出了聯邦制的思想,傑斐遜和亞當斯也提出了這壹思想。這些北美思想家、政治家的宣傳,為美國實行聯邦制奠定了思想基礎。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當時的美國政治家認為《邦聯條例》應該被壹部中央集權的憲法所取代。著名政治家麥迪遜認為《邦聯條例》使政府無能,機構重疊,權力分散,效率極低。為了樹立中央政府的權威,約翰·亞當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主持制定了聯邦憲法,並於9月1787日通過,擴大了新中央政府的權限,使其能夠真正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並使這壹強大政府的職能合法化。

為了維護這個新國家的各種利益,美國實行了聯邦制,這給美國帶來了穩定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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