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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承認臺灣省離婚判決的具體程序是什麽?

首先,接受認可程序的法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大陸當事人申請承認臺灣省離婚判決的,應當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這項規定包括兩個問題:法院的屬地管轄權和等級管轄權。屬地管轄的規定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執行。需要當事人註意的是,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基層法院不能受理此類申請。

其次,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認定前,應當準備下列材料和證據:

(1)申請表

1,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2.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3.哪個國家的法院作出判決,以及判決的結果和時間;

4、傳喚和應訴;

5.申請的理由和要求;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臺灣省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及生效證明。

壹是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臺灣省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難的,也可以提供經認證的判決書復印件或者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當事人還應向法院提交判決已經生效的證據。

證據需要當事人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要求判決法院提供有效證明。壹般來說,臺灣省作出的判決需要自作出之日起2個月左右送達大陸當事人,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20日後判決生效。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後簽收的送達回證必須在1.5個月內送達臺灣省當地法院。因此,從作出判決之日起,需要四個月的時間,法院才能確認判決的效力,並作出效力證明。

(三)大陸當事人傳喚、應訴的證明文件。

通常臺灣省地方法院的出庭通知(傳票)和判決書都是通過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SEF)傳遞的,所以當事人要向法院提供臺灣省地方法院的出庭通知和SEF的來信。之所以作出這壹規定,是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經合法傳喚,缺席判決被告人的,人民法院不會認可和承認這類外國或者港澳臺法院作出的判決。

(4)有效證件和傳喚證明的公證文件。

根據我國證據規則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外國及港澳臺地區形成的證據,由外國公證部門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因此,原則上在臺灣省形成的有效證明和傳喚證明應由當地公證處公證後,再由公證協會認證。但在中國臺灣省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的情況下,由於提交這些文書的公證有壹定難度,我國法律考慮到實際情況,如果能提交臺灣省的應訴通知書或出庭傳票,就可以推斷臺灣省法院的離婚判決是真實的,已經生效。但這種情況只適用於申請人為被告且居住在中國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是原告,必須提供公證協會最終認證的文件。

(五)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包括內地申請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書。申請人為臺灣省當事人的,須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有效身份證明和在臺灣省地區居留的出入境證明。

那麽,法院受理申請後會怎麽做呢?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將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實質審查。臺灣省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將裁定不予認可:

該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判決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沒有依法傳喚;

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正在我國法院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第三國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的判決已被我國法院認可;

判決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危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

在其他情況下,法院通常在不違反壹個中國的前提下承認臺灣省地方法院的判決,從而賦予臺灣省地方法院的判決在大陸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和現行司法原則,臺灣省的判決如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予認可。建議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無需啟動判決的認可程序。

需要引起當事人註意的是,申請認可臺灣省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壹年內提出。人民法院受理承認申請後,作出裁定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後,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同時,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臺灣省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核準申請的,當事人就同壹案件事實提起訴訟的,法院不受理就同壹案件事實提起的訴訟。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臺灣省有關法院的判決,而是就同壹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將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不認可臺灣省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壹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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