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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憲法>與的本質區別是什麽?

雖然“憲法”和“法律”這兩個詞在中國古代有對應的漢字,但是到了近代,它們是從西方的詞翻譯成漢語的。為了解釋憲法和法律的區別,我們必須談談“憲法”和“法律”這兩個英文單詞的中文翻譯中存在的問題。

這兩個字翻譯成中文的時候,加了“法”字。只有壹個在後面(“憲法”),壹個在前面(“法律”)。其實在這兩個英文單詞上加上“Fa”這個詞,本身就是嚴重的誤譯。

西班牙語中的“憲法”壹詞在漢語中基本沒有“法律”的意思。換句話說,在中文中很難找到壹個準確的單詞翻譯。這樣,用“憲法”來翻譯,也是壹種不得不翻譯的方法。“憲法”在中文裏有“最高”和“自上而下”的意思。如果人們完全按照“憲法”壹詞的含義來理解“憲法”,他們之間的誤解就會小壹些。然而,大多數中國文人對“賢”的理解主要是從“最大化”和“自上而下”的角度來理解的。這樣,西班牙語的“憲法”壹詞翻譯成“憲法”後,基本上就失去了原意。傳統上是“皇帝”的聖旨等等。

如果我們的前輩壹開始直接把它翻譯成“憲章”,或許問題會小壹些,因為它至少可以區分“憲法”和“法律”。現在“憲法”和“法律”都有“法律”二字,人們很容易把“憲法”和“法律”當成壹回事。

同樣,把西班牙語的“法”翻譯成中文的“法”,在相當程度上也是壹種語言翻譯。我們知道,在中世紀,“法”的確切含義應該和中國的“理”差不多。“法”具有很強的絕對性、客觀性和普遍性,這就決定了“法”具有很強的人所不能違背的意義。在漢語中,這個意思只與“李”相似。中國人經常講“天道”“王道”。顯然,“法”是“王”制定的,“理”是“天”頒布的。

當然,到了近代,由於政府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法律”,甚至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法律”的絕對、客觀、普遍意義都相應降低了。即便如此,“法”也比漢語中的“法”更絕對、更客觀、更普遍。

在漢語中,“法”首先與“魔”聯系在壹起,這是很隨意的。在很大程度上,從政治上講,“法律”和“政治手腕”幾乎是同義詞。壹個道士要驅鬼驅神,他也用“法術”。用“法”把“法”翻譯成中文,確實消除了“法”的不可侵犯、不可抗拒的含義,這是由它的強絕對性、客觀性和普遍性決定的。

壹般來說,沒有辦法把“憲法”翻譯成“憲法”,但是在後面加上“法律”就是嚴重的誤譯。把“法”翻譯成“法”而不是“理”,是嚴重的誤譯。這兩個誤譯的另壹個誤譯是在“憲法”和“法律”中增加了“法律”二字,使得不僅是普通公民,包括很多法律學者在內的大量學者都把憲法和法律當成了壹個“層次”,壹個“層次”。

解釋了“憲法”和“法律”的中文翻譯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開始討論憲法和法律的區別。憲法和法律至少有三個不同之處。

首先,從邏輯上看,憲法是全體人民制定的,法律要麽是人民歷史過程中自然形成的,要麽是政府立法機關制定的。

其次,憲法是用來制約政府、保護公民的,而法律是政府用來治理社會事務的。

第三,從邏輯上看,修改憲法需要全體國民的同意,而修改法律則容易得多。

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壹個自由的國家首先要有壹部制約政府,保護公民的憲法。沒有真正的憲法“法治”來制約政府對公民的保護,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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