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與健全的法治相呼應。要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重要的前提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公平、公正、公開地配置各種資源,更加公正地實現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相應地要求制定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用法律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經濟運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需要法律規範。法律不健全,執法不嚴,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可能建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是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30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的準確清晰界定。
法治經濟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
傳統農耕時代,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很少。雞犬之聲不絕於耳,老死不相往來。它具有典型的封閉性和保守性。雖然有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但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市場機制不是經濟運行的主要機制,因此自然不可能談論市場經濟。雖然封建社會各個朝代也制定法律,但更多的是維護封建時代的自然秩序。皇帝權力至高無上,人治特征嚴重,不具備法治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基本條件。在中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計劃取代了壹切,社會再生產的各個方面都被高度集中的政府計劃所覆蓋。企業人財物和居民消費的產供銷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進行。計劃機制不僅代替了市場機制,而且計劃代替了法律。因此,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既不是市場經濟,也不是法治經濟,也不可能實現法治與市場經濟的結合。
從世界範圍來看,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在十八世紀以後。考察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歷史,不難發現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是壹個法治不斷完善的過程。18世紀以後,西方國家陸續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同時進入自由競爭主導的市場經濟時代,取代了封建專制。這是歷史的進步,也要求用法律手段保護競爭,反對封建專制。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競爭的加劇,無序競爭的問題也隨之出現,社會矛盾凸顯。世界上第壹次經濟危機發生在1825年的英國,此後每隔壹段時間就出現壹次,呈現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機都嚴重損害了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和解決方案壹起出現。為了克服自由競爭帶來的日益增多和加劇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客觀上要求制定和頒布壹系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以保證市場的平等競爭和社會的穩定運行。
於是,法治與現代市場經濟壹同產生,現代市場經濟呼喚並擁抱法治。可以說,市場經濟發展到哪裏,法治就需要跟進;市場機制發展的深度決定了法治的跟進程度。沒有法律約束和保護的市場經濟必然會陷入混亂。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建立。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否有健全的法治是現代市場經濟與早期市場經濟的重要區別。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要求實現法治經濟。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要實現法治經濟。因為: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越來越多,市場行為和市場競爭的結果越來越不可預測,市場結構越來越復雜,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更需要市場主體的各種行為都在法律框架內,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和更加有效的市場機制。市場機制只是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供了基礎條件,並不意味著只要實現了市場經濟就壹定會產生更高的結果。世界上那麽多國家和地區,除了少數,都實行了市場經濟,但並不是所有的國家和地區都實現了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也不是所有的國家和地區都成為了發達國家。目前,世界上並不是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在快速發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壹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別是好的法律,來有效維護公平競爭,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有些國家甚至扼殺競爭。改革開放後,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之所以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根本原因是選擇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用法律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經濟運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資源配置的過程就是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過程,是人類社會最復雜的行為,需要法律的保護。縱觀人類社會發展史,幾千年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朝代更替不斷的根本原因在於利益分配不公,而利益分配不公的背後是資源分配不公,尤其是土地資源分配不公。在幾百年的資本主義社會中,社會矛盾不斷激化的原因仍然是利益分配不公,資本這壹現代經濟的重要資源的分配不公仍然在背後發揮著作用。二戰後發達國家的相對穩定和繁榮也在於不斷調整利益分配,實現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本投資的相對公平。中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為了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開地配置各種資源,更公平地實現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在資源配置過程中,客觀上要求得到法治的保障。
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效率高於計劃機制。因此,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必須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決策。但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是無條件的,而是需要壹系列條件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是在法律框架內的,而且這個法律必須是好的而不是壞的,這就要求。因為市場主體為了利益最大化,實現自己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有的會通過公平競爭來競爭,有的會通過不正當競爭來競爭,比如各種形式的壟斷、生產經營假冒偽劣商品甚至欺騙,其結果必然會損害其他市場主體或者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客觀上要求國家有相應的法律和相關制度來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維護公平競爭,打擊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多種所有制經濟同時發展的格局已經形成,這就需要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平等競爭。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會以各種形式積累越來越多的財產,這既是市場競爭的結果,也是下壹步取得競爭優勢的前提和基礎。客觀上要求建立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公共財產不可侵犯,非公共財產同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產權得不到保護,市場主體就會失去競爭的價值動力,從根本上破壞公平競爭。
從市場運行機制來看,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也就是自由平等的交換。沒有等價交換,商品難以實現其內在價值,商品經營者也難以獲得應有的利潤,所以商品經營者沒有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因此,商品經營者客觀上要求有相應的法律來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的交換。
從上面可以看出,為了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相應地要求制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目前,許多國家或地區都制定了反壟斷法或反壟斷法、消費者保護法、價格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等壹系列法律制度,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護競爭,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幹預是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的。
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既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又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發揮需要法律規範,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需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市場具有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但不是萬能的。市場本身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如無法解決壟斷問題、無法有效提供公共產品、無法防止負外部性、無法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無法解決收入差距擴大甚至兩極分化等,客觀上需要政府來彌補。特別是,要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政府需要不斷改善宏觀調控。
無論是為了彌補市場缺陷,還是為了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運行,都不是自然自動實現的,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通過壹系列的制度安排來實現的。雖然政府宏觀調控的時機和力度可以通過因勢利導選擇政策來實現,但宏觀調控政策的背後有財政、金融、投資、社保、產業等相關法律。
簡而言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要求市場參與者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並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以法律保護市場中的平等競爭以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優,以法律手段處理市場運行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規範國民經濟運行,嚴格保護市場參與者的財產權不受侵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