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是壹個人在其個人資產不能償還全部債務時,通過法律程序宣告破產並註銷債務的法律制度。在破產裁定後的壹定時期內,破產人只有享受基本生活的權利,不得從事奢侈性消費和商業活動。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對經濟嚴重困難的個人,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免除壹定的債務,使其通過重新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生活。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個人破產”制度的引入讓我們更進了壹步。
現實生活中,難免有壹些不幸的人因為天災、疾病、市場、商業等原因而變窮。個人破產法給了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壹個自我救贖的機會,在商業文明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也成為了壹種標配。
目前社會對“個人破產制度”的理解是,如果債務人欠了壹筆巨款,不想還,可以申請“個人破產”,過幾年“苦日子”,就可以免除債務,用鮮血復活。真的有這麽好的事情嗎?
沒那麽簡單。比如,根據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如果要申請“個人破產”,擺脫債務,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是如實申報財產,即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轉移、隱匿或者不合理處置財產的行為。作為申請破產的第壹步,申請人需要如實申報自己的全部財產,回溯三年。不存在轉移、隱匿或者不合理處置財產的行為。這樣轉移資產然後申請破產,惡意逃廢債務,基本不可行。
壹方面,會有專業的破產管理人對申請人的行為進行審查。另壹方面,我國日益完善的金融賬戶監管體系也使得惡意資產轉移不可避免。
此外,《企業破產法》對企業破產中的不當處分只溯及壹年,而《個人破產條例》則溯及三年,這也說明立法對個人破產的要求更加嚴格。
第二,除了生活必需的資產外,其他資產都被處置以清償債務。在確認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會留下壹部分財產(豁免財產)是破產申請人生活所必需的,其他的資產會被處理以清償債務,這樣債務人就真的變得“壹無所有”了。有人問,唯壹的房子能不能留下來作為生活必需的財產,不能露宿街頭?我肯定不能呆在房子裏。我最多留些房租。
三是免檢期。這種“壹無所有”的生活還要持續多久?三年來,破產者的收入分配、消費、職業資格等諸多行為受到限制。
在收入分配方面,由職業經理人負責審核破產人提交的年度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報告,並根據財產分配方案,接管和分配破產人新增或新發現的破產財產。所以這三年即使有錢,也要優先還債。
在消費方面,管理人負責監督破產人在免檢期間的消費行為,基本控制旅遊、高消費、子女教育、旅遊等不必要的消費行為。,就像目前的老賴。比老賴好壹點,動車也可以坐經濟艙和二等座。
在職業資格方面,很多職業可能會受到限制。
最後,如果發現違規,免檢期可能會延長。
第四是利益相關者的監督。如果上述步驟能夠存活,破產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就這樣嗎?想起來太簡單了。今後,只要“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破產人以欺詐手段免除剩余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免除裁定。”之前的努力都是白費,該還的錢壹分都不能少。
此外,破產人涉嫌犯罪的部分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如果當事人在八年內已經破產清算,則不能再次清算。如果再想想用破產清算制度,逃債的人也可以歇歇了。
總之,“個人破產制度”壹方面保護了那些“誠實不幸”的人,給了他們壹個自我救贖的機會。另壹方面,打擊企圖通過“個人破產”惡意逃廢債務的人,使其意圖落空,並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