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後,誰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控告?
每個人都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後的強制報告制度。
(2)哪些行為是未成年人父母不允許的?
1.虐待、遺棄、非法收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2.縱容、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3.縱容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
4 .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食(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
5.讓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休學的;
6.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7.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8.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9.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10.違法處罰、侵吞未成年人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11.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因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顧的未成年人,不得無人照管,或者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狀況的人臨時照管。
12.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13.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況,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舉報、投訴或者舉報,並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第二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撫養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撫養;無正當理由,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保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的情感聯系等因素。,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委托人:
(壹)有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的;
(三)長期拒絕履行或者緩慢履行監護職責的;
(四)其他不適合擔任校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條: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