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通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和生產主義教育,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
(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未成年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未成年人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虐待被監管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未成年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校舍倒塌、人員傷亡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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