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鐵路旅客危險品檢查管理暫行辦法

鐵路旅客危險品檢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鐵路運輸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規範和加強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壹章總則第二條危險品檢查(以下簡稱危險品檢查)是鐵路公安和旅客運輸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鐵路公安和運輸部門的共同職責。雙方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危機檢測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燃燒、腐蝕、中毒或者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槍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具體貨物種類和名稱以鐵道部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品名表》、《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規則》、部頒文件和國務院、公安部關於槍支、管制刀具管理的規定為準。第四條乘客在遊覽下列場所時,有義務接受運輸安全檢查。

(1)火車站建築;

(二)作為車站部分車票、行李、包裹托運、存放場所;

(三)車站建築外車站劃定的候車區域;

(四)加入購票行列;

(5)檢票口內的通道和站臺;

(6)旅客列車。第五條車站、列車應當通過廣播、標語、廣告牌等方式向乘客宣傳危險品管理和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向乘客公布物品名稱和限量。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六條客運部門負責危險品檢查的組織、領導、規劃和部署。相關部門要根據規劃部署做出相應安排。第七條車站、客運(列車)段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危險品生產、運輸、銷售的實際,制定符合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將危險品檢查納入工作程序,堅持經常化、制度化。第三章人員和設備第八條日發送旅客3000人及以上的車站,應配備不少於1的危險品檢查儀器(以下簡稱儀器)。車站每年將采購計劃建議報分局,分局報鐵路局匯總後報鐵道部運輸局審核。

行李包裹安全檢查應逐步實行儀器化。計劃中應包括包間所需的儀器。第九條儀器購置費原則上由鐵道部和鐵路局各負擔50%,在保價費中列支。購置計劃要納入改造規模,投保部門要保證資金。第十條儀器的選型和采購由鐵道部運輸局統壹負責。第十壹條儀器由客運部門管理。各局要確定儀器維修基地,承擔管內維修任務,保證儀器始終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第十二儀表火車站固定資產。各級應按管理權限安排儀器的大修、中修和維護費用。第十三條車站應配備危險品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操作儀器。定額由交通部門自行調整。第十四條檢驗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儀器操作、簡單維護、危險品識別等基本業務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檢查員的業務培訓由客運部門負責。第四章實施檢查第十五條危險品檢查由鐵道部授權的公安人員和鐵路職工實施。第十六條公安人員進行檢查時,必須佩戴“執勤”標誌;車站工作人員必須在胸前佩戴“鐵路運輸安全檢查證”;客運列車乘務員必須佩戴本列車乘務人員標誌。

未佩戴上述標誌時,乘客有權拒絕檢查。第十七條檢驗方式包括儀器檢驗和人工開箱檢驗。人工開箱檢查時,旅客壹般會打開自己的行李或隨身物品進行檢查。如有必要,檢查人員還可以打開包裝進行檢查。

開箱檢查時,確保乘客的隨身物品處於良好狀態。檢查員如不慎損壞物品,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應包括在事故費用中。第十八條檢查、檢驗人員應當耐心宣傳和解釋,文明禮貌,不得有粗魯、侮辱性的語言和行為。第十九條乘客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檢查的,在車站,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或托運包裹。在火車上,警察強制檢查。

因拒絕檢查而影響旅客出行或托運時,由旅客和托運人自行負責。第二十條對疑似危險品,但因客觀條件無法確定物品性質,且旅客不能提供證明物品安全、可以運輸的,危險檢查員可以拒絕進站上車或者辦理托運。第五章處置第二十壹條對查獲的危險貨物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依法沒收危險品,並向被沒收人出具《危險品沒收決定書(附收據)》。但在檢票、托運前發現的少量危險品,可以由親友或旅客帶出車站。

(二)發現違禁品或攜帶、托運大量危險品的,交鐵路公安派出所處理。如果站內沒有派出所,車站應及時通知鐵路公安機關派員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理。

攜帶、托運危險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旅客進站後主動交出其攜帶的全部危險品的,承運人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對沒收危險物品或者實施治安處罰的,危險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訴的權利。當事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時,不影響沒收或處罰決定的執行。

  • 上一篇:香港最新入境政策,2021,如何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
  • 下一篇:人物描寫作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