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為女孩生了孩子,現在不想孩子離開,因為男方對她不好。這是民事問題。因為女孩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甚至未滿18周歲,所以她與男孩有子女的情況,作為非婚生子女處理。壹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按解除同居處理。
3.關於監護權,經濟條件和孩子的年齡都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壹般目前撫養孩子的原則是哺乳期2年內。但鑒於女孩年齡比較小,還未成年,是否16歲以上,有獨立經濟來源?16周歲以上,有獨立經濟來源的,才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關於贍養的約定可以由男女雙方在協議中自行約定。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只是考慮到女孩的年齡,可能需要父母追認協議,父母是否認可,所以協議無效。雖然當時的男女協議規定男方負全責,但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女孩成年後,只要孩子未滿18周歲,且事後女方能夠獨立生活,孩子要求撫養是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
4、遺棄罪,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樣條件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以,如果女孩本身尚未成年,沒有撫養能力,很難認定為遺棄罪,是客觀上的無能力而不是主觀上的惡意故意不想要孩子。所以我個人認為我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個人認為,由於女孩還小,而男孩只是想生個孩子,而且他也承諾不需要女方贍養,所以女孩和男孩同居沒有法律約束,隨時可以離開。如果姑娘願意為了孩子選擇艱苦的生活,可以等到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再補辦結婚證。如果不行,她就把孩子交給男方,女孩自己去尋找新的生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指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知道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自願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行為人是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自願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婚姻法解釋壹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