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3.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
5.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2.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6.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8.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9.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傷害未成年人的懲罰
1.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致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犯罪行為。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身心傷害會更嚴重,犯罪人可能會受到更重的處罰。
2.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對未成年人施以殘忍、嚴酷的待遇,侵害其生命、健康等權益。如果未成年人因此受到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這種行為就構成虐待罪,違法者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3.強制猥褻、侮辱罪:犯罪分子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制猥褻、侮辱的,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因素,罪犯可能面臨更嚴厲的懲罰。
綜上所述,不滿十八歲的公民是未成年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所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3.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4.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5.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