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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不結婚違法嗎?

未婚生子不結婚違法嗎?

未婚子女不結婚違法嗎?法律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但眾所周知,法律涵蓋的方面很多,所以不是每個人都能完全理解法律。以下回答未婚子女不結婚是違法的。

非婚生子不結婚違法嗎?1沒有結婚證生孩子不違法,但是違反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應當責令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說應當在生育子女之前辦理結婚登記。

同時,我國對未婚生育有壹定的懲罰制度。在未婚生育的情況下,孩子的父母需要向地方當局繳納壹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

結婚生孩子上戶口都不麻煩。

雖然非婚生子女也會被社會接受,但是父母沒有結婚登記生育的子女,上戶口會有壹定的困難。

未婚子女登記壹般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父母結婚登記,按正常程序上戶口,壹種是獨生子女上戶口。

1,通過正常程序開戶的過程

(1)孩子出生後壹個月內父母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

(2)去社區辦理準生證;

(3)去醫院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

(4)去相關部門交罰款,然後可以給孩子壹個交代。

2.單親孩子開戶的方式

(1)到村(居)委會開具壹方與孩子的關系證明;

(2)醫院為單親父母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到有關部門繳納罰款;

(4)去派出所辦理孩子的戶口。

雖然不結婚生孩子是可以的,但也是違法的,會影響孩子的戶口。所以最好在孩子出生前辦結婚證,或者在領證前做好安全措施,避免懷孕。

不結婚生孩子違法嗎?1.沒有結婚證生孩子違法嗎?

沒有結婚證生孩子是違法的。根據我國計劃生育的規定,非婚生育是違法的。以後給孩子登記的話,要交社會撫養費。非婚生育為城鎮居民的,征收的社會撫養費至少為當地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兩倍。未婚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應當先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繳納社會撫養費(部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決定),並保留繳費收據。

繳費數額壹般按照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壹定比例征收,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情況確定,並根據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有所不同。社會撫養費原則上應壹次性繳納。如果有實際困難,可以書面申請分期付款。

對流動人口,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生育行為發生在戶籍所在地的,

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標準收取;最先發現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生育行為發生時未發現,再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在壹個地方已經繳納的,在另壹個地方不會因同壹事實再次征收。

二、結婚登記年齡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獨立)結婚。

2.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多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4.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獨立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低於法定最低結婚年齡;

2.非自願;

3.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6.本人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別不壹致。

事實上,沒有結婚證就生孩子,不僅違法,也是對男女雙方的感情和孩子的不負責任。先有家庭,後有孩子,這是壹個基本的常識問題。但是,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有些人對未婚子女的行為並不覺得有多大不妥,但也不能因為不繳納社會撫養費而影響子女上家門。

不結婚生孩子違法嗎?3.不結婚生孩子違法嗎?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反生育規定的情形,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壹)多生壹個孩子的,按二至四倍征收;

(二)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按前壹個子女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準的,按0.5倍至1倍征收;

(四)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生育第壹個子女已滿六個月,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0.5至1倍的比例征收;

(五)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按壹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二、《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違法生育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以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註銷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規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斷、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拉客或者行賄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雖然法律上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父母違法生育需要追究相關行政處罰,計生部門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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