裏面的地方包括食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汙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體健康,增強體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於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工具、設備、食品用洗滌劑和消毒劑。也適用於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及相關環境。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進行社會監督。
任何違反本法的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衛生
第六條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規定的營養要求,並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特性。
第七條專門為嬰幼兒設計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食品原料加工、處理、包裝、儲存相適應的車間或者場所;
3)應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汙水排放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施;
(四)設備和工藝流程布局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用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和不潔物質;
(五)直接供食用的餐具、飲具和盛放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或者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包裝;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洗手,穿戴幹凈的工作服、帽;向直接人群銷售食品時,必須使用銷售工具;
(九)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城鄉集市貿易食品攤販和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
第九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腐敗、酸敗、黴變、蟲蛀、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六)容器包裝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
(七)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和衛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添加非食品用化學品或者將非食品當食品處理的;
(九)超出保質期的;
(十)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確禁止銷售的;
(十壹)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添加劑,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允許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第十條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原料、調味料或者營養強化劑除外。
第三章食品添加劑的衛生
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和使用。
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
第十二條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生產工具、設備必須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產品應該易於清潔和消毒。
第五章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十四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用於清洗食品的洗滌劑和消毒劑、食品用工具和設備的國家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則,以及食品汙染物和放射性物質的允許限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準。
第十五條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衛生標準,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中具有衛生意義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的安全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畜禽屠宰獸醫衛生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管理,檢查本法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食品加工技術的改進,促進食品衛生質量的提高。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完善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並加強對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供產品衛生學評價和營養評價所需的資料;對使用新原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產前必須提供產品衛生學評價所需的資料。上述新品種投產前需提供樣品,並按規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審批程序報批。
第二十壹條產品名稱、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代碼、規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質期、食用或使用方法等。必須根據不同的產品在包裝標簽或產品說明書上標明。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含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
食品包裝標簽必須清晰易辨。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第二十二條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和說明書必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其衛生標準和生產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健康有害,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說明書壹致,不得有虛假。
第二十四條食品、食品添加劑、容器、包裝材料和其他食品專用工具的生產者,必須按照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經檢驗合格,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檢驗單,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所需證件的範圍和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或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不得參加接觸直接接觸人群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前,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類食品市場的主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並在市場內設置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
前款所列進口產品由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實施衛生監督檢驗。只有通過檢查的人才允許進口。海關將憑檢驗證書放行貨物。
申請報檢時,進口商應當提供出口國(地區)使用的農藥、添加劑、熏蒸劑的相關資料和檢驗報告。
第壹款所列進口產品,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進行檢驗。沒有國家衛生標準的,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輸出國家(地區)衛生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衛生評價資料,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壹條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實施衛生監督檢驗。
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簽發的證書放行貨物。
第七章食品衛生監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轄區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鐵路、交通行政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