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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法律法規

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娛樂業和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為3%。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娛樂廣告納稅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計算公式:

第五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娛樂和廣告營業稅時壹並征收。

第六條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證的當天。

第七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納稅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確定。

第八條納稅人應向提供娛樂、廣告服務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九條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文化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文化建設費全額上繳省級國庫。

第十條文化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設立文化建設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壹條文化建設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征收管理的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對娛樂業和廣告業征收文化建設費的地區,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征收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可以繼續執行,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從1997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征收。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1997年7月7日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收文化建設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綜[2012]第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收文化建設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65 438+02]68號),規定了試點地區文化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對象、標準、時間和地點。為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過程中文化建設費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1.財綜[2012]68號文件第二條計算為文化事業建設支付的銷售額,以及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格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者的含稅廣告費後的余額。

允許扣除的價格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認證,否則不得扣除。以上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

二、按規定扣繳的文化建設費,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除的款項數額:

應付金額=接收方支付的含稅價格×費率。

三、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文化建設費。

四是營改增試點中文化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支付方式等。,參照《財政部關於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建設費。中央所屬合資(港澳臺資)企業和合作(港澳臺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均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稅務機關開具“1030654”的稅收繳款書。

地方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獨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建設費,地方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建設費。地方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商組成的合資企業(港澳臺資企業)、合作企業(港澳臺資企業)繳納的文化建設費,地方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繳納的文化建設費,均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商和外商共同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股份制企業、合資(港澳臺資企業)、合作(港澳臺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中央和地方投資占中央和地方投資之和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2 12 2月3日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建設費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綜[2065 438+0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全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國人民* * *和境外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義務人),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有償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金額=開票銷售額×3%

開票銷售額,是指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格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者的含稅廣告費後的余額。

付款人抵扣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抵扣。

四、按規定扣繳的文化建設費,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付金額=已支付的含稅廣告服務價格×費率。

五、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義務時間和地點與繳納增值稅的義務時間和地點相同。

代扣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建設費繳納期限與義務人繳納增值稅的期限相同。

文化事業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七、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建設費。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按季繳納9萬元)的企業、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八、改革後的文化建設費,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9.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支付方式等。,參照《財政部關於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建設費。中央所屬合資(港澳臺資)企業和合作(港澳臺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均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稅務機關開具“1030654”的稅收繳款書。

地方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獨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建設費,地方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建設費。地方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商組成的合資(港澳臺資)企業、合作(港澳臺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均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繳款書。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為科目,按照各地規定的繳費水平就地繳入地方國庫。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商和外商共同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股份制企業、合資(港澳臺資企業)、合作(港澳臺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中央和地方投資占中央和地方投資之和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

十、文化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設立文化建設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十壹、本通知自2013、18《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收文化建設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收文化建設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65438+)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65年8月29日4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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