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官方文件、信函、合同等。比如處理文檔,說出來。——唐白居易《賣炭翁》/文書直抵省。——方清·鮑《獄中雜記》
2.從事官方文件和信件的人員。
3.教科書
4.行政,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用於辦理事務、交流信息的文字、圖表、聲像等載體的記錄材料。也稱為文檔。它是人們社會交往的工具,是檔案的前身。
司法文書是指偵查、起訴、審判、公證等司法機關在辦理各類案件中形成和使用的專門文書。主要包括判決、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還包括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對法律的實施有實際保障的文件,如訴狀等。
司法文書種類繁多,根據參與訴訟活動的機關的不同職能劃分為:
偵查機關,主要包括控告、檢舉、供述、訊問、勘驗、檢查和搜查、立案報告、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批準逮捕、逮捕令、通緝令等。
檢察機關主要包括起訴(免予起訴)決定、批準(不批準)逮捕決定、起訴書、抗訴、補充偵查意見等。
司法機關主要有起訴狀、開庭通知書、審判終結報告、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審判庭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量刑筆錄、刑事判決書通知書等。
有公證處形成的證明、委托證明等公證書。
司法文書作為書面依據和證據,代表國家意誌,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公民,調整國家、集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障社會秩序。
各種定義
控告、檢舉:控告人、檢舉人提出控告、檢舉的書面材料。
控告、檢舉筆錄:審判機關工作人員在控告人、檢舉人口頭控告、揭發事實時所作的筆錄。
自首:罪犯因其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自首時所寫的書面材料。
訊問筆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訊問被告人時,就被告人的有罪陳述和犯罪情況或者無罪辯護所作的記錄。
勘驗檢查筆錄:偵查人員、法醫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等進行勘驗檢查後,就有關情況所寫的筆錄。
搜查筆錄:偵查人員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住罪犯,對被害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和犯罪證據的人、物品、住所進行搜查後,就有關情況所寫的記錄。
立案報告:根據公安機關發現的控告、投案或者刑事案件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和調查,確認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以確定案件成立,指導偵查工作時所寫的報告。
案件偵查終結報告:偵查機關經過偵查和初步審查,認為案件已經偵破,確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報告。它反映了案件的所有調查活動和結果,作為起訴的依據。
批準逮捕:由偵查機關寫出書面提請逮捕書,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
起訴(免予起訴)意見:偵查機關經過偵查和初步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或者因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書面意見。連同相關卷宗、證據材料壹並移送檢察院審查。
逮捕證:偵查機關逮捕罪犯時出示的文件。
拘留證明:偵查機關依法拘留罪犯時出具的證明。
搜查證:調查人員在執行搜查任務時向被搜查人出示的證件。
通緝令:由偵查機關發布的追捕在逃被告並獲得各機關和公眾協助的命令。
起訴決定(免予起訴):檢察機關作出的被告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故不追究)的書面決定,用於發送給偵查機關、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
批準(不批準)逮捕決定: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出的批準逮捕申請進行審查後作出的決定,用於發送偵查機關。
起訴書:檢察機關根據起訴決定向審判機關提起的公訴,又稱起訴書。當審判進行時,由審判法庭的檢察官宣讀。壹份副本在審判前被送到了被告手中。
抗訴:當地檢察機關認為同級審判機關的壹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壹級審判機關提出書面再審請求。
補充偵查意見:檢察機關在審查發現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人案卷材料不充分或者主要犯罪事實不清時,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
訴狀:被害人或監護人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就某壹事件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的書面材料,也叫自訴。
開庭通知:審判機關通知檢察機關、辯護人、證人等的書面通知。開庭前的開庭時間和地點。
案件審理終結報告:法官將案件及處理意見報請上級批準時所寫的書面報告,簡稱結案報告或結案報告。
調解書:司法機關對經調解處理的民事糾紛案件作出的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書。
判決書:司法機關就已審理的案件向當事人作出的決定。其內容包括: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適用何種刑罰或者免除何種刑罰等。判決書用於當庭宣判,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
裁決: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或某些實質性問題所作出的決定。比如自訴人對缺乏刑事證據、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不予受理,司法機關可以作出駁回的裁定,發給當事人;進行二審的審判機關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可以駁回對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法庭記錄:書記員對法庭審判的所有活動所做的記錄。是記錄審判工作、作出判決的重要依據,也是二審司法機關對原審全部審判活動進行復查的重要依據。
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判結束時,法官在離開法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時所作的筆錄。
判決記錄:司法機關宣布判決時所作的記錄。
執行通知書:司法機關將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監獄或者其他勞改場所執行的文書。
刑事判決通知書:司法機關向有關人員和人民群眾通報罪犯、相關犯罪事實和處理情況的公開張貼的聲明。
公證書: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依法確認其法律行為或者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憑證。它是壹種具有法律意義的非訴訟書面證明,如用於證明合同、委托、遺囑、繼承、收養等法律行為,證明結婚、離婚、教育、經歷、出生、死亡、失蹤、親屬關系等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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