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性:
1.效力未確定的行為合同成立後,要麽有效(追認),要麽無效(否認或撤銷),自始有效或無效;有效或無效之前的狀態是待定有效狀態;即使合同最終無效,也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果行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但經過壹段時間後,追認權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經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但是純利益合同或者符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訂立的合同,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對方可以敦促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無論是否出於善意)。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追認權人有權撤銷),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善意不使合同有效,僅具有撤銷權)——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權不需要經過法院,但可以通知(特別說明:根據2005年第3卷第58題選項B,題目認為這種通知權不屬於形成權)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效。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五十壹條合同法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2.可變更和可撤銷的行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不能僅僅因為壹個行為可以被撤銷而被認為是可撤銷的;不能行使壹項撤銷權,不代表不能行使其他撤銷權;可撤銷合同本身自始有效,但被撤銷則自始無效;合同撤銷的後果與無效的後果相同。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必須經過法院或者仲裁,構成訴權) (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7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註:不是從撤銷原因發生之日起)(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欺詐與重大誤解的區別是:欺詐是因對方的故意不實陳述造成的,重大誤解壹般是因對方的過錯不實陳述造成的;重大誤解壹定是對合同內容本身的誤解,而不是對其他方面的誤解。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重大誤解壹般適用於雙方當事人,少數情況下可以是僅壹方當事人的誤解,如對交易主體的誤解。註意:欺詐與幾種類似行為的區別:①戲謔(比如說“我把妳的頭當球踢掉”)②誇大(比如壹個賣瓜的老農說自己的瓜“甜如蜜”)③沈默(是否構成欺詐取決於是否有告知義務,賣家有義務,買家無義務)。第三人的欺詐不能動搖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效力,除非合同當事人明知對方被騙。除了合同法上的欺詐是可撤銷的,其他法律上無效的脅迫,如果是直接針對人的,比如持刀威脅,是損害公眾利益的,應該認定為無效而不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所以這裏所指的脅迫壹般是精神上的,是手段和目的都是非法的壹方利用了另壹方的無經驗,明顯違背了公平和同等報酬的原則。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是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的徹底關註:格式條款因重復適用、涉及公眾利益而不可變更、不可撤銷,但顯失公平中的無效違約金不是可變更、不可撤銷,而是由法院調整。三、無效的民事行為自成立之日起是絕對的,當然是確定的,自始無效。例外:(1)無預售許可證無效,補辦後有效;(2)承包工程資質不夠有效,但在竣工前有效;(3)法院也可以主動宣布無效;(4)無效宣告沒有期限;(5)第三方也可以主張無效;(6)無效的後果:(7)自始無效;(8)返還財產(不當得利);(9)損害賠償(締約過失);(10)爭議解決條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