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保險法中的職工保險
社會保險是憲法賦予公民基本生活的基本保障制度,讓公民的基本權益不是關乎部分公民——“勞動者”或參保人的權益。因此,以社會保險參保人繳納保費的多少來決定公民是否享有社會保險權利,或者說“繳費多,享受社保就是偷懶”,這是剝奪了公民平等享有國家憲法權利和公共財權,是極其錯誤的。社會保險是壹項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是維護公民和社會穩定的法律制度。少數富人靠豐厚的工資多勞多得,霸占國家公共財政,不是借口。每個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享受與國家社會保險同等數額的資金。只要那些有錢的工人或者商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就可以實現更多的養老和醫療!
社會保險法草案的初衷是為我國6543.8+0.3億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立法。然而,法律草案第壹條旨在維護“參保人”的利益,而分則規定參保人為“職工”,讓占人口絕大多數的“非職工”成為社會保險中的“局外人”?所以《社會保險法》變成了《職工保險法》?這違背了立法的初衷。要實現讓全體人民享受改革發展成果的執政綱領和政策,就必須徹底改變社會保險制度圍繞“從業人員”的思維,以全體農村居民、城鎮非正規從業人員和流動人口為重點。總之,社會保險立法保護的對象是全體中國公民,而不是某些勞動者!
2、社會保險和社會統籌的國家責任比例。
現有社會保險法(草案)的缺陷毋庸諱言,就是政府責任不到位,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框架難以滿足6543.8+03億人的社會保險需求。這與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國家社會保險保障的基本權利格格不入,與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社會發展目標有差距!
按照《社會保險法(草案)》采用的傳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辦法,單位和個人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責任人,那麽6543.8+0.3億人中只有2億左右的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社會保險權益,勞動部門的統計也是2億人左右。草案沒有看到國家對公民的社會保障基金的責任。
比如現有的2億參保人數據,每人平均繳納2萬元保費,單位和國家繳納6萬元。社會保險基金規模應為16萬億元。但實際上,社會保險基金遠沒有這麽多!好像什麽單位都交了社會保險費,國家卻沒有承擔相應的部分。但實際上,有的地方農民工返鄉就交了保險費,地方政府把國家財政撥付的社保資金留下了!問題是社會保險基金嚴重不足。社會保險覆蓋率低的根本原因是什麽?
654.38+0.3億人扣除約4億未成年人由家庭撫養,9億城鄉居民需要社會保險覆蓋。目前只有兩億左右的人參加了社會保險(包括公務員)。按照現有的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大量的農民和失業不穩定人群將很難享受到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覆蓋每壹個公民的願望都是騙人的!顯然,現有的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存在根本性缺陷,其核心是國家對每個公民的社會保險責任不到位。由社會保險統籌參保人決定公民享受社會保險是本末倒置!實現社會保險覆蓋每個公民的最佳方式是國家首先將9億人的社會保險基金到位。即使每個公民國家每年投入500元保險資金,國家每年也會流出4500億財政資金全額作為社會保險基金。
事實上,在創造社會財富的過程中,無論是國家財富的積累,還是個人和企業的儲蓄,都來源於勞動者的生產勞動實踐,只是由於生產資料的占有,不同的勞動者、企業和國家所獲得的收入分配是不同的。人們通過生產勞動獲得報酬,然後用於消費,同時留下壹部分儲蓄用於養老、醫療、突發重大事件等應急需要。這是人類生產生活的傳統流程。現在社會上的社會保險制度,不過是國家而不是個人積累壹部分財富,為將來的養老、醫療做準備。所以我們說人的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無非是兩種情況。第壹,人人自助;第二,國家已著手建立全民社會保障體系,分為國家全額投資和國家、企業、個人共同投資三種方式。
3.儲蓄存款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補充形式,商業銀行應確保儲蓄財產的安全和增值。
在沒有社會保險的情況下,中國有大量的人以儲蓄存款的方式實現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所以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儲蓄存款制度,應該算是中國6543.8+0.3億人的社會保險方式之壹!在社會保險無法有效覆蓋絕大多數人的情況下,國家應該鼓勵並立法保障公民通過個人儲蓄存款實現社會保險保障。比如要求銀行是公民社會保險存款的專用賬戶,對社會保險存款實行高息長期存款,國家在給予配套資金,解決社會保險的有效覆蓋問題。如果國家確實無法保障絕大多數人的社會保障,提高個人收入分配水平,建立個人儲蓄存款保障制度,是解決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措施之壹。
4.公務員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中,公務員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基於公共財政支付公務員工資福利的現實。在公務員薪酬的大背景下,公務員的薪酬已經成為壟斷行業和企業薪酬之後的高薪群體。與普通工人相比,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更高。普通勞動者按當地最低工資或平均工資水平繳納社會保險基金,公務員不繳納。也就是說,同等收入水平下,普通勞動者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公務員不需要,這是不公平的!違反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為什麽同樣的報酬,公務員和普通勞動者會有差距?而且公務員在住房等很多領域享受著高於普通社工的特殊待遇。所以在公務員和普通勞動者工資水平相同的同時,在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問題上,勞動者應該享受和公務員壹樣的待遇!
5.社會保險法應當舉行立法聽證會。
2005年召開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改聽證會,開啟了中國開放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新時代。但個人納稅人數不會超過3億,與《社會保險法》涉及的公民人數相差甚遠!現有社會保險制度覆蓋的人數和範圍嚴重不足。如果廣泛征求全體人民的意見,從根本上改革社會保險總體模式,那麽社會保險覆蓋城鄉居民的目標將是壹句空話,社會保險立法將是不完善的!舉行社會保險立法聽證會是集思廣益,提高立法質量,實現社會保險制度創新和社會發展目標的客觀要求!為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來自不同黨派和團體的意見和建議!既然人大已經敞開大門聽取民意,為什麽不舉行立法聽證會?舉行不同階層公民廣泛參與的立法聽證會,是解決社會保險立法分歧的最好辦法!
為了促進經濟的良性發展,實現現有的全民社會保險,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筆者建議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大幅修改,突破現有保險制度的缺陷和障礙,確保國家社會保險責任的率先履行和履行,實現人人享有國家社會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