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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床下有個道德相對論者。他無所不能。

壹、文化和個人差異的論證這個論證是相對主義者認為文化和個人對道德問題的看法不同,所以不存在客觀的道德標準。為了維護這壹前提,相對主義者通常會舉出壹些例子來證明跨文化和文化內部存在不同的道德觀,包括性行為、墮胎、戰爭和死刑。哈德利·阿克斯是道德相對主義的反對者,他諷刺地說:“在。在另壹個社會裏,她在邁阿密的海灘上被燒死。在壹個社會中,人們抱怨廚師的烤牛肉;在另壹個社會,人們拒絕烤牛肉,拒絕吃廚師。”綜上所述,利用文化和個人差異的論點有四個難點。這裏翻譯有問題。原文是“在壹個社會裏,壹只寬被燒在她丈夫的可替換的柴堆上;在另壹張照片中,她在邁阿密的海灘上被燒死。在壹個社會,人們向廚師抱怨烤牛肉,在另壹個社會,他們把烤牛肉退回去,吃掉廚師。”它的意思應該是“在壹些社會中,寡婦會被壹起放在丈夫的火葬柴堆上焚燒;但是在不同的社會裏,她會在邁阿密海灘被曬傷。在壹些社會中,人們會向廚師抱怨他的烤牛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人們會想吃廚師而不是烤牛肉。(1)差異不會帶來相對主義。人對事物的不認同,不代表沒有真理。舉個例子,如果妳和我在地球是不是圓的問題上意見不壹致,這種不壹致永遠不能證明地球是沒有形狀的。同樣,我和壹個新納粹可能在人是否應該被平等對待的問題上存在分歧,但這種分歧永遠無法證明平等不是壹種客觀的道德價值。即使個人和文化沒有相同的價值觀,也不能證明沒有人有正確或錯誤的價值觀。雖然道德差異確實存在,但是壹個人或者整個文化(比如希特勒和納粹德國)還是很有可能是錯的。僅憑存在差異這壹事實,不足以得出客觀規範不存在的結論。我們最多可以承認,對於奴役、種族滅絕、強奸兒童,沒有客觀正確的立場。因為奴隸主、種族滅絕的瘋子、戀童癖者顯然和譴責這些行為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由此,道德差異只是壹種社會學的觀察,並不能說明道德的真正本質。是的,觀察“差異的表象”和是否足以證明存在另壹套相對標準是兩回事。即使作為相對主義者,他們也可能不願意走到那個極端。以單純的偏執和瘋狂作為“道德標準不具有普適性”的證據(這樣正常和病態的界限就完全被抹去了)。比如川菜和粵菜的區別,可以用來證明飲食標準的多元性和系統性。但是,壹個患糞癖的病人的行為,只能成為被治療的理由,不能用來宣稱“普世美味不存在”。所以在相對主義的情況下,作者進壹步排除了仇恨者、虐待狂、戀童癖、癮君子等“道德色盲”。雖然他們沖擊了普遍標準,但並不意味著這個立場具有相對價值(分歧背後缺乏對抗性理論)。(2)差異實際上反駁了相對主義。假設壹個相對主義者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說人類在客觀規範上的差異證明了相對主義,雖然他在邏輯分析上失敗了。但是這個原理實際上反駁了他自己的理論。大家都知道,有些人認為相對主義是錯誤的觀點。換句話說,我們不同意相對主義解釋道德本質的理論。我們認為客觀的道德規範是存在的,但相對主義者認為它們不存在。但根據相對主義原理(即“差異等於真理不存在”),他應該放棄自己的意見,只是不相信相對主義是正確的。對於相對主義者來說,事情實際上更糟,因為他的“差異”原則不成立。因此,必須予以拒絕。正如哈根所指出的:“我的不同意使得這個命題(即“差異等於真理不存在”)缺乏普遍的壹致。根據這個命題本身的存在依據,足以認定它是無效的。“普遍主義者:道德標準是獨特的。相對主義者:我不同意。而我在這個觀點上的分歧,足以證明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普救論者:所以,妳主張。相對主義者:對。普遍主義者:那麽,如果我不同意“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我的差異是否也會推翻妳的真理?而如果真相需要所有人的同意,那麽妳那種“存在差異,足以證明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的想法也沒有贏得我的同意吧?以上是本段的重點。相對主義者:等等,如果真理不需要所有人的同意,妳的“這個世界上只有壹個道德標準”的命題豈不是成了壹個邏輯上完全封閉、無法證明的命題(無論有多少差異,都不構成反證)?而妳否認“差異的存在足以證明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但這種否認本身恰恰符合我的看法,即“道德標準不是唯壹的”,不是嗎(因為語言的後用,這只是簡單的還原,後面會詳細說明)?以上,作為補充。(3)差異被高估。雖然人和文化在道德問題上存在差異,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缺乏相同的價值觀,也不意味著道德規範對所有國家、所有時代和所有地方都沒有約束力。試試賽侖市女巫審判的例子。在殖民地馬薩諸塞州,有人因施行巫術被判死刑;今天,我們不會處決巫師,因為我們的道德標準變了。但是,我們不會處決巫師,因為我們不相信巫術對社會有致命的影響,這和17世紀馬薩諸塞州居民的看法不同。假設我們有證據表明巫術可以影響人,就像間接吸煙可以影響不吸煙的人壹樣。結果,我們考慮到這個新發現的事實,改變了我們的價值觀。我們有可能在餐廳設立非巫師區,在飛機上禁止巫術。事實上,這種做法就像十七世紀的塞勒姆城居民壹樣,認為“群體的利益”是壹種價值觀,但我們認為他們對巫師對社會的實際作用理解有誤。哲學家詹姆斯·拉切爾斯舉了另壹個例子來說明他對某些事實的了解。它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為什麽其他人似乎有不同的價值觀。他舉的例子是愛斯基摩人殺害嬰兒(主要是女嬰)的做法。從表面上看,這種做法似乎表明愛斯基摩人的生活價值觀與我們截然不同。既然人類的生命價值觀是極其基本的價值觀,那麽道德相對主義似乎是正確的。但是Reches不同意。當我們認識到真相的時候,就會明白愛斯基摩人殺嬰是壹種被迫的惡,他們對生命的價值觀和我們沒有太大的區別。Reches解釋說:我們可能會問為什麽愛斯基摩人這樣做。解釋是他們不缺乏對孩子的愛,也不低對生命的尊重。如果情況允許,愛斯基摩人必須保護他們的嬰兒。然而,他們生活在惡劣的環境中,食物經常短缺......女嬰首先被拋棄是因為:1在這個社會裏,男人是食物的主要供應者,按照傳統的分工,他們是獵人;顯然,保持足夠的食物采集者是最重要的。還有壹個重要原因。由於獵人的高傷亡率,過早死亡的成年男性數量遠遠超過成年女性。因此,如果男孩和女孩的數量相等,成年女性的人口將遠遠多於成年男性。壹位作者在審查了現有的統計數據後得出結論:“如果沒有殺害女童的做法,...愛斯基摩人群體中的女性人口,大約是供應食物的男性人口的壹倍半。“因此,在愛斯基摩人中,殺死嬰兒並不意味著他們對孩子的態度完全不同。相反,為了確保整個家庭的生存,他們接受有時需要采取極端措施。即便如此,殺嬰也不是首選,領養也經常發生;無子女夫婦特別樂意收養其他夫婦的剩余,殺嬰只是最後的選擇。我想強調這壹點,是為了說明人類學家最初收集的數據可能具有誤導性,這可以使文化之間的不同價值看起來大於實際差異。愛斯基摩人的價值觀和我們沒有太大區別,但是環境迫使他們做出別人不必做出的選擇。這個例子並不意味著,愛斯基摩人是對的,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不應該試圖說服他們承認錯誤。這個例子只是說明,當我們仔細研究壹些做法(比如殺害女嬰)時,結果可能是表面的道德差異未必是真正的道德差異。不同的行為背後,可能* * *有相同的價值觀——作者繼續壓縮相對主義反證空間。在這壹點上,絕大多數離奇的例子都不能用。讓我們重新考慮壹下。他們各自持有壹套不可理解的價值體系。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兩派有很多共同的價值觀。雙方都認為,所有人都有不可剝奪的權利,無論政府是否保護這些權利。這解釋了為什麽雙方都呼籲基本人權。主張維持生命的人呼喚“生命”,主張維持選擇的人呼喚“自由”(或“選擇”)。雙方都認為,壹個公正的憲法制度必須堅持基本人權。雙方都認為他們的立場最能反映對方的基本價值觀。主張維持選擇的人並不否認生命是壹種價值,但他們也認為人的自由是必要的組成部分,因為壹個人只有擁有自由,才能追求最豐富、最完整的生活。她認為人類自由的極限是另壹個人的生命權。比如,壹個人有自由追求任何目標以獲得快樂的權利,比如參觀洛杉磯湖人隊的籃球賽;但是,當壹個人追求自由,使別人失去生命或自由時,她就沒有這樣的權利;這就像為了準時到達籃球比賽現場而開車撞行人壹樣。生命倡導者認為,胎兒是人,有生命權,墮胎的後果是胎兒死亡。除了少數例外,墮胎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主張保持選擇的人並不否認人類有生命權。但他認為,生命權並不延伸至胎兒,因為胎兒不是人。生命倡導者並不否認人有選擇最高利益的自由,但她認為這種自由不包括墮胎的權利,因為這樣的選擇與另壹個人(胎兒)的生命、自由和利益相沖突。因此,壹句話,關於墮胎的辯論並不是真正的價值體系沖突,因為每個人都同意,生命和自由是基本價值。我更簡單地說:墮胎之爭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定義問題。關鍵是胎兒(早期)是不是人。從受精卵到出生,在哪個階段之前是細胞?經過哪個階段,他是個體嗎?墮胎辯論的雙方可能都同意生命權大於自由權...與道德相對主義無關。隨著科技的發展,很多過去很清晰,不可分不可分的概念逐漸浮現,比如什麽是出生(體外培養)?什麽是死亡(葉克曼)?什麽是心智(人工智能)?什麽是人(復制者)?當然,也許我們永遠找不到壹個能讓所有人都滿意的定義。但界限模糊,不代表道德差異。(4)道德相對主義導致荒謬的後果。1如果沒有壹種客觀的道德規範可以適用於古今中外的每壹個人,那麽我們就必須拒絕以下道德判斷:特蕾莎修女在道德上優於希特勒,強奸永遠是錯誤的,為了快感而折磨嬰兒是錯誤的;但是否認這些是普遍真理似乎是荒謬的。每壹種本能都告訴我們,不管其他文化或個人怎麽想,至少有些道德判斷是絕對正確的。我實在看不出為什麽相對主義者需要完全否定上述判斷——道德是“相對的”,並不意味著道德是“任意的”。他們可以承認以折磨嬰兒為樂是不對的。還懷疑“特蕾莎修女道德上比希特勒好”。換句話說,在論證道德的普遍性的過程中,如果作者允許例外(見上篇開頭第二段),在討論道德的相對性時,自然不排除不同標準之間會出現某些判斷重疊的可能。如果相對主義者聲稱道德是相對於個人的;個體之間出現道德沖突怎麽辦?例如,傑夫瑞·達莫的道德顯然允許他成為壹個食人族,殺死他的鄰居;但他不幸的鄰居大概不會認同達默的獨特品味。相對論者如何解決食人族和他的晚餐之間的道德沖突?既然原則上沒有人在道德上優於他人,那我們是否應該拋硬幣來決定?還是幹脆接受“強權即公理”?況且,如果道德生活只是反映了人們的個人品味、偏好和取向,那麽我們就沒有法律依據告訴青少年撒謊、偷竊、欺騙和殺害他們的新生嬰兒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奇怪的是,作者似乎混淆了“道德”和“偏好”(見上壹章A第壹段)。他認為世界是壹個叢林,所以弱肉強食壓倒了弱肉強食,這是壹種道德觀念。他喜歡吃人肉,只是壹種喜好。偏好沖突怎麽解決?在相對主義中,當然是通過價值競爭(政治、經濟、言論、武力)。最後選擇犧牲哪壹部分(不壹定犧牲誰,不壹定犧牲多少)。對於普遍主義來說,因為它信奉唯壹的價值標準,所以有些偏好必然是永遠邪惡的(壹定要犧牲妳,壹定要犧牲全部)。如果妳吃人肉本身,作為壹種功能依賴...這種病態的行為剛剛被作者駁斥了。不要重復。3即使相對主義者讓步,道德也不是相對於個人而言的,而是相對於個人所屬的文化而言的(也就是說,壹個人只是有義務遵守壹個社會的法律法規)。其他問題隨之而來。文化相對論者的立場是自我反駁的。J.P. Moreland(譯者註:現代基督教捍衛者)解釋了自我反駁的立場意味著什麽:當壹個陳述不符合自己的標準(即不符合自己的正確性或可接受性標準)時,它就是自我反駁...比如“我不能。因為這句話是用英語說的,“我不存在”也是自我反駁,因為妳必須存在才能說這句話。“真理不存在”也是壹種自我反駁,因為如果這個說法是假的,那它就是假的;但即使這個說法是真的,它仍然是假的,因為既然真理不存在,那麽“真理不存在”的說法就不是真的,它仍然是假的。文化相對主義如何反駁自己?文化相對主義的支持者認為,客觀普遍的道德規範是不存在的,所以每個人都應該遵循自己文化的道德規範。然而,這無異於文化相對主義者提出了絕對的、普遍的道德要求,即每個人都有道德義務遵循自己文化的道德規範。如果這種道德規範是絕對的、普遍的,那麽文化相對主義就是假的。但如果這種道德規範不是絕對的或普遍的,文化相對主義仍然是假的,因為我沒有道德義務遵循自己文化的道德規範。所以妳這句話是必然的真理?如果是這樣,宇宙中至少有壹個真理。如果不是,宇宙中可能還存在其他真理。這種爭論只不過是沒有區分語言層次的結果。語言可以用來討論某些物體。同樣,語言也可以用來討論那些“討論某些對象的語言”...即在討論道德時,語言的對象是“道德”,而在討論“別人對道德的討論”時,語言的對象是“另壹種語言”。與前者相比,後者被稱為“後設語言”(後設後接後設,語言只要需要就可以後設)。所以,當A說“宇宙中沒有必然的真理”時,A討論的對象就是“現在宇宙中的真理”。為了反駁它,B不得不瞄準同壹個對象。指出“有真理”是必然的。但是,當B轉而質疑我的這句話本身是不是真理時,B討論的對象就變成了“A用來討論真理的語言”(在後設語境中)——與A最初的目標無關(不區分這壹點,人們很難討論)。在不同的語言層面,邏輯無意義地跳來跳去(壹)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屬於不同的“社會”或“文化”,所以當不同文化的規範發生沖突時,沒有客觀的方法來確定應該遵循哪種文化規範。比如有壹個叫辛娜的女人,她住在加州好萊塢,這是壹個富裕的自由派住宅區。在她的地區,但在她參加的基督教堂,通奸被定罪為壹種罪;在她工作的律師事務所,通奸既不被鼓勵也不被勸阻。假設辛娜選擇在律所的小辦公室裏和壹個哥哥唐奴通奸,而唐奴住在保守的居民區;在那個地區通奸是被譴責的;辦公室位於教堂旁邊,就在辛納居民區和多努居民區之間。如果是,應該適用哪種社會道德?如果文化相對主義者回復說辛納是自由選擇的,結果,我們就回歸到個人相對主義,我們已經認定個人相對主義是荒謬的。道德有相對的標準嗎?而相對的道德標準,該如何選擇?這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就像美有相對的標準嗎?如何在不同的美女之間選擇?後者的麻煩不影響前者的結論。在不同的領域,選擇不同的標準,既是自由又是迷茫,既是痛苦又是快樂。選擇是道德相對主義者的終身功課。如果道德可以簡化為文化,就不會有真正的道德進步。壹種文化要越來越好,唯壹的辦法就是在這種進步的文化之外,獨立地擁有客觀的道德規範。必須有更高的道德標準,這樣進步的社會才能接近它。但如果道德上的善只是在壹個人的文化中被認為是好的,那只能說文化規範在變,但社會不會進步,不會變好。如果是,誰能合理地否認美國廢除奴隸制是真正的道德進步?美國是在變好,還是只是在改變?還是那句話,道德是相對的,不代表道德就是任意的。不同的道德,以不同的形式,有自己的完善和提升。壹種道德越接近完美,對另壹種道德的災難就越大。就像廢除奴隸制壹樣,對自由主義者來說當然是越來越好。但自由派也主張開放槍支和毒品。所以,作為基督徒,如果文化相對主義是真的,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或令人欽佩的文化改革家。莫蘭解釋說:如果相對主義成立,原則上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道德改革者(即壹個不僅遵守社會法律法規,而且還想改變它們的人)。因為從定義上來說,道德改革者主張社會法規在道德上是不充分的,所以應該改變。如果相對主義成立,即壹個行為必須在社會法規之內才是正確的,那麽改革者從定義上來說就是不道德的,因為他采用了社會法規之外的價值觀,並試圖用這些價值觀改變原有的社會法規。如果壹個人想把歷史上的每壹個道德改革者(包括摩西、耶穌、甘地、馬丁·路德·金)都評判為不道德,這是很可笑的。這樣說話的道德觀點肯定是錯誤的。如果有人想把歷史上的每壹個道德改革家(包括摩西、耶穌、甘地和馬丁·路德·金)都判定為不道德,那是荒謬的...唉,嘲笑壹切權威(無論是政治的、文化的、學術的還是道德的)都是可能的——這是道德相對主義最寶貴的核心!因此,為了保持壹致性,文化相對主義者必須否認真正的道德進步或真正的道德改革者的存在,因為這種現象的前提是客觀的、絕對的道德規範的真實存在。接下來,筆者將拆解道德相對主義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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