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標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進行招標。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標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進行招標。

法律主觀性:

我們知道招標是為了公平原則,避免企業人員和投標人在企業招標過程中串通舞弊,從而損害企業利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的,不得參與同壹標段的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

二、違反前兩款規定者,有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收到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後取消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拒絕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投標人應如實記錄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建聯合體。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後增加、減少或更換成員,其投標將無效。聯合體各方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在同壹招標項目中參與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八條公司發生合並、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時。,投標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如果投標人不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要求,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的公正性,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三、下列情況之壹,屬於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之間協商的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中標人是投標人之間約定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

(五)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存在規律性差異的;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淆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中劃轉。

第四十壹條禁止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指示投標人替換或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便利;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為謀取特定投標人中標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取得的資質、資格證書進行招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招標。

五、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手段弄虛作假。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提供虛假信用狀況的;

(五)其他欺詐行為。

第四十三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投標人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在投標過程中什麽是不能做的或者應該小心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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