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部門(包括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以及國務院直屬機構(如海關、稅務、工商、環保總局等)組成。).
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如民政局、勞保局、衛生局、審計局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特設機構(如工商、質監、環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包括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
公安機關地位特殊,既是壹級行政機關,又是司法機關,這是根據其行使的具體職能決定的。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公安機關具有雙重屬性。除了司法機關的屬性,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屬於公安行政機關。”這個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就是說公安機關集中在政府部門,這是他們國家行政機關的屬性(比如國務院有公安部,有省公安廳,有市縣公安局);同時,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就具有了司法機關的屬性(偵查權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當然,這也是中國的國情。在國外,警察獨立於行政機關,而只是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上僅指國家的檢察機關(檢察院)、審判機關(法院),而廣義上包括公(公安機關)、檢(檢察院)、法(法院)、司法部門(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國家安全機關。
這裏我想說壹個司法行政機關,這也是中國的特色。即中央司法部和地方各級司法廳局。(下面引號內的內容可以看也可以不看)
“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於10月30日成立,1949。195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與此同時,在主要行政區設立了司法行政部。大行政區撤銷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相繼成立,地區、市兩級設立專門的司法行政機構。建國初期,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改革舊的司法體制、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公證制度、創辦政法院校、培養法律人才、培訓司法幹部、開展法制宣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從65438年到0959年,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壹直被取消,直到“文革”結束,歷時20年。1979年9月召開的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司法管理,重建司法部。”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包括12項: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計劃,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托港澳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政法院校直屬管理部門指導全國中等和高等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組織和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與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進行業務往來,組織和參加人權問題的國際法律討論和交流,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與同外國簽署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的實施;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的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教場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從本質上來說,司法部最初的設立和國外類似(比如美國的司法部相當於中國的檢察院和警察系統的結合),但國情決定了不可能。最後59年,全國律師都成了右派,司法部沒救了。1979年的重建意味著公安系統的權力下放。如果公安系統的權力太大,國家安全和司法(司法行政機關)就脫離了公安系統。其中,司法機關負責勞改(監獄)和勞教。後來增加了律師業務(其實是律師剛恢復的時候在法院設立的)和公證業務,加上法制宣傳相關的工作。
因此,我國的司法行政機關除了監獄之外,不能說是司法機關。是最配不上正義二字的。(我的外交部跟它差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