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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瓶裝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瓶裝燃氣管理,預防瓶裝燃氣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瓶裝燃氣的生產、經營、運輸、配送、用戶管理、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瓶裝氣體,是指以鋼瓶或復合鋼瓶作為燃料的液化石油氣,不包括車用和工業用液化石油氣。第四條瓶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確保安全、加強監管、規範服務、方便用戶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瓶裝燃氣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瓶裝燃氣安全綜合監管體系。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其職責,對瓶裝燃氣實施管理。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瓶裝燃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瓶裝燃氣。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瓶裝燃氣的主管部門,負責瓶裝燃氣的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檢驗和檢測的監督管理,以及瓶裝燃氣質量和計量的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負責使用瓶裝燃氣的標準化攤點和流動攤販的管理,依據職責對違反瓶裝燃氣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交通部門負責對從事瓶裝燃氣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車輛進行監管。

公安機關負責瓶裝燃氣運輸和配送車輛的交通秩序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危害公眾安全的瓶裝燃氣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督促使用瓶裝燃氣的餐飲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督促使用瓶裝燃氣的餐飲經營單位與合法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簽訂供氣合同。

應急管理、衛生、教育、民政、文化和旅遊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瓶裝燃氣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瓶裝燃氣作為城市的生命線工程,采取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等管理措施,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瓶裝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燃氣壹體化使用,並采取措施鼓勵餐飲經營單位使用管道燃氣,減少瓶裝燃氣的使用。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宣傳普及瓶裝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增強用戶安全使用瓶裝燃氣的意識,提高預防和應對瓶裝燃氣事故的能力。第二章生產經營第九條經營瓶裝燃氣應當設立企業並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使用合格的氣瓶;

(二)實行實名銷售登記制度,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

(三)建立瓶裝燃氣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完整記錄用戶持有的氣瓶數量、檢驗周期、報廢期限和發放信息;

(四)加油站、供應站等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配備視頻監控系統;

(五)實行配送管理,直接向用戶配送瓶裝燃氣;

(六)為用戶安裝氣瓶並進行安全檢查;

(七)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八)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導,不聽勸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九)主動向用戶提供發票;

(十)向用戶提供服務手冊,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瓶裝燃氣;

(十壹)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鼓勵瓶裝燃氣企業使用智能角閥系統。第十條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充裝瓶裝燃氣時,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對自有氣瓶進行氣瓶使用登記。氣瓶應當標有自有標識、安全警示標誌和監督電話,經充裝檢驗合格的氣瓶上應當牢固粘貼充裝產品合格標簽,充裝後的氣瓶上應當標註警示標識;

(2)建立本單位氣瓶充裝信息平臺,對充裝的氣瓶建立電子檔案,及時上傳每個氣瓶充裝前後的檢驗信息、充裝記錄等信息;

(3)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其他規定。第十壹條瓶裝燃氣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對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提交的氣瓶進行檢驗。

瓶裝氣瓶檢驗機構對帶有電子標簽的氣瓶進行檢驗時,應當確保氣瓶電子標簽完好並與檢驗後的瓶體相對應,並按要求更新電子標簽中的氣瓶檢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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