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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變是什麽意思?

“丁”在占有變更中是什麽意思?

簡單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變動前,受讓人占有該動產。轉讓人設立並轉讓其動產物權的,無需現在交付,轉讓合同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簡單交付實際上是壹種概念交付,以動產物權轉讓的約定代替實際交付。它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壹般原則,而是特殊情況下的壹種變通。

指示交付是指當標的物實際被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時,轉讓方將對第三人的返還權轉讓給受讓方,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合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而不交付。

什麽叫附身變了?20分

這是民法上的壹種物權變動模式。

改變占有是什麽意思?通俗地說,最好舉個例子!

占有的變更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變更,但實際占有人沒有變更,只是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變更手續。比如A把自己的車賣給B,但是目前沒有車開,B又租給A。

預設的改變占有是什麽?

“先設占有的變更”有兩個關鍵的理解點,即“先設”和“占有的變更”。首先,“占有的變更”是指“在動產交易中,轉讓標的物時,轉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保持對該動產的占有。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使受讓人取得對該動產的占有,以代替實際交付,取得所有權”(百度百科,法律規定見《物權法》第二十七條);再舉壹個例子說“預先建立”。a喜歡B的電腦,但是這臺pc不要。但是B只願意把這臺pc賣給C,然後讓C處理掉。A和C約定,C先買這臺pc,然後提前以8000元的價格轉賣給A和A。壹天後,B將電腦出售給C,此時由於合同相對性和物權變動規則,C享有電腦的所有權。為了防止出現意外(比如C轉售給其他出價更高的競買人並發貨),A只能要求C承擔違約責任,不能獲得心愛的電腦!)A和C可以約定,在B將電腦交付給C後,A取得電腦的所有權,A和C基於之前的約定建立對電腦的間接占有,C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實際交付。這樣,A在《物權法》中享有更高層次的保護。這種約定被稱為“預先成立的占有修改”,“預先成立”這個詞現在是在出賣人實際取得出賣人的貨物之前訂立的。

水平有限,希望能幫助妳理解!

占有變更的描述

甲方將電視機轉讓給乙方時,壹般情況下,甲方應實事求是地將電視機交付給乙方,乙方將直接占有。但由於甲方仍需使用這臺電視,可以與乙方訂立貸款或租賃合同繼續使用。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後,甲方將從乙方處收回電視機並繼續使用。甲、乙、甲方之間的電視機傳輸沒有實際意義。所以為了簡化程序,只需要壹份合同就可以變更產權,此時乙方只取得間接占有人的地位。占有的變更包括當事人之間轉讓所有權的約定和使買受人能夠取得間接占有的約定。占有變更是概念交付的方式之壹,實際上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但實際占有並不轉移,而是占有人的名稱發生了變化,是壹種靈活的交付方式。占有變更中用於代替交付的法律關系壹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系。

占有變更和約定交付時間有什麽區別?

占有的變更是指在動產交易中,標的物發生轉讓時,轉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保持對該動產的占有。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對該動產的占有,從而取得真正的交付,取得所有權。占有沒有變,只是所有權轉移了。

約定的交付時間表明交付和所有權都沒有轉移。

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是兩者的區別。

所有權變更

德國實踐中,出賣人在轉讓前以占有變更的方式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判例也承認其效力,理論上稱為第壹次占有變更。因此,也有可能改變對未來獲得的財產的占有。臺灣省學者稱之為預定占有修改。如果倉庫中貨物的所有權通過所有權變更的方法進行轉讓,雙方必須同意受讓人也將保留其對轉讓人未來獲得的貨物的所有權。當轉讓方將貨物存放在倉庫中時,受讓方將獲得所有權。張三想在出國前把他的電視機賣給李四。約定李四馬上給張三買電視機,但張三要到出國後才給李四發貨。案例1。張三在某商場買了壹臺電腦,約定由商場送貨上門。還沒發貨,商場就著火了,宣布破產。問:張燦先生拿回電腦還是付款?解決辦法:不能,因為按照約定,商場送貨上門的時候電腦就交付了。交割前,張三只享有對商城的債權,不享有對電腦的產權。張三的給付價款計入破產財產,只能作為破產債權人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案例二。張三在壹家商場買了壹臺電腦,對店員說:妳先幫我保管壹下,我明天來取。商場當晚起火,被迫宣布破產。問:張燦先生拿回電腦還是付款?解決方法:可以。因為此時電腦已經送到張三手裏,但張三要求商場代為保管。這是壹種占有的變化。張三對電腦有物權,支付的價款不能計入破產財產,可以先取回電腦或價款。

論物權法對占有的修改。

妳好,附體成分改了~

在妳舉的例子中,甲、乙雙方就動產轉讓達成協議,通過占有變更完成交付,買賣合同生效。對於買賣合同,甲方有義務交付動產,乙方有義務支付對價。但甲方已經通過變更占有完成了交付,所以“但乙方未付款”只是指乙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這很好。比如“壹手交錢,壹手交貨”的情況,A已經交貨,B沒有交錢,不影響所有權轉移。這個時候,A有權要求B付出代價。(當然,如果深入思考,必然會涉及復雜的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理論。)

簡單來說,妳可以記住壹個例子(也是司法考試中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甲把鋼琴賣給乙,但甲馬上要參加鋼琴比賽,所以同意乙多借幾天。”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轉移時,雙方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我們知道,所謂的“占補”,其實是壹種虛構的交付,也就是說,不需要實際的親手交付交付,就會發生動產物權轉移的效力。

所有權變更的要素

1.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轉讓動產所有權的協議。壹般來說,受讓人通過設立買賣擔保或轉讓取得動產所有權。2.讓與人成為占有人,從而繼續占有動產。雖然動產所有權已轉移給受讓人,但讓與人仍是動產的實際直接占有人。占有的變更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混合交易。業主向買方出售動產,買方同時將其出租給賣方。這樣做的目的是使賣方既能獲得售價,又能獲得該物的使用權;而買家既可以獲得房產的所有權,也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了雙方的需要,簡化了法律關系,確定為占有變更制度。可見,受讓方之所以同意以占有變更的方式接受該動產,是為了使轉讓方能夠繼續直接占有和使用該動產;如果讓與人繼續通過變更占有間接占有,將難以實現這壹目的,只能成立指令交付。3.通過特定合同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這裏的具體合同不是簡單的沒有法律關系的間接占有合同,而是租賃、借用、保管、轉讓擔保等具體法律關系的約定。否則,抽象變更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因而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合同標誌著占有媒介關系的產生,正是基於特定合同,讓與人才能繼續占有被讓與的動產。就占有變更的效力而言,雖然是壹種概念交付,但仍是交付方式之壹,應與直接交付具有同等效力,並表明物權的轉移。雖然因占有變更缺乏公示而難以體現權利的真實,但與物權轉移相關的風險負擔與直接交付是壹樣的。雖然轉讓人仍繼續占有該動產,但當該動產因轉讓人無過錯而滅失時,受讓人才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的風險責任由他承擔。風險責任轉移的時間應定義為占有權變更合同生效的時間。合同無效的,不具有占有變更的效力。

所有權保留和占有變更是同壹個概念嗎?

所有權保留是指物權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將標的物的占有轉移給對方,但在對方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或者完成壹定條件之前,仍保留自己對該物的所有權的壹種法律制度。

占有的變更是指在動產交易中,標的物發生轉讓時,轉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保持對該動產的占有。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使受讓人取得對該動產的占有,以代替實際交付,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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