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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股東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權利?

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對公司的壹切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給受讓方,因此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權利。所以股權轉讓所包含的權利都是股東權利的內容。

1,證明發行股票或其他股權的權利。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分配請求權

4.請求臨時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或自行召集的權利。

5.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6.監督檢查公司財務的權利。

7.查閱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權利。

8.股東優先購買權

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10,股東的損害救濟權。

11.申請公司重組的權利

12、對公司運營的建議及查詢權等。

《公司法》第72條對股權轉讓有規定。事實上,股權轉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其他人,但轉讓股權時必須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但股東收到股權轉讓通知後30日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股權轉讓後債務誰來承擔?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的壹種常見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以合法方式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全體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如果發生在股權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則該等負債或風險由目標公司先行承擔,由此產生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在股份轉讓協議中約定。因此,債務承諾問題應納入待商定的風險負擔條款。

如果轉讓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未能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披露現有負債或潛在負債,則違反了信息披露義務和轉讓方對公司債務的陳述和擔保義務。發生債務追索時,會嚴重影響受讓方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收益。股權受讓人可以去法院訴訟,要求原股東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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