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機制的思考
1.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檢察法律制度。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在檢察工作中最常規的體現就是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現行制度不利於青少年犯罪回歸社會後的健康成長和改過自新。完善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使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和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未成年人犯罪的標準具體化、準確化。
其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制度是重中之重。如果按照現在激烈的控辯方式進行審判,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影響其自我辯護。可以建立新的適合未成年人的起訴制度,讓未成年人在寬松的環境中進行訴訟,建立心靈溝通的渠道,教他們講禮貌、動感情,幫助他們排除雜念,端正態度。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註重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充分利用審判的契機,結合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和情節,認真分析其犯罪的原因和動機,通過案例解讀對其進行深入細致的法制教育,使其認罪、認罪、悔罪,無疑會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檢察官壹般不出庭支持公訴。這樣就不容易達到以上效果。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這壹規定旨在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特殊保護,但這種保護能否實現,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能否正確行使,取決於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如果公訴人不出庭,無疑會大大降低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不利於充分有效地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益。所以,無論采用什麽程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官都應該出庭。
此外,檢察機關要充分正確運用量刑建議權,根據未成年人的各種因素,結合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議,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改過自新的信念和早日重新做人的決心。
2.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機制。
檢察機關要適應新形勢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的情況,在原有常規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制定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新機制,這就要求從事未成年人刑事工作的幹警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實施“專項工程”,即制定壹套專業完善的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從事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素質;專業人員從事專業業務,建立專業隨訪和隨訪教育方案,有專門記錄病例的檔案,以便及時調整方案和備查,實行特殊病例。
3、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的相關配套制度。
當代檢察工作不僅需要檢察幹警“坐下來”,也需要幹警“走出去”。在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中,檢察幹警應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結合各種工作經驗,構建壹套與未成年人犯罪相關的配套工作體系。
結合相關部門開展創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區”活動,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推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各項任務、措施和責任落實到社區。關於擴大試點,發揮試點典型作用,推進家庭、學校、社會三位壹體工作體系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