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英語世界介紹的大呼小叫的著作是不是法哲學,他是否有資格被稱為哲學家,這是留給那些構建了法哲學定義的人的問題,這符合他們自己和他人的要求。這樣壹個充分的定義可以在本系列的前壹卷中找到。[2]葉林本人對自己早期缺乏普通哲學的訓練表示遺憾,最近那些假裝貶低它的學派不得不照他說的去做。然而,如果關於任何壹門學科——不僅僅是技術——的最佳思想可以被稱為它的哲學,那麽毫無疑問,耶林是第壹流的法律哲學家,是自薩維尼以來最偉大的法律思想家。
叫喊不僅僅是壹個法律哲學家。與大多數同胞相比,他更清楚地把握了法律與其他社會規則的本質區別,但同時也看到,脫離其他社會因素的法學研究是不可能有所成果的。他對法律經驗特征的堅持與奧斯汀的態度基本壹致,但他關註的是功能,而不是形式定義;盡管他從未失去與歷史方法和精神的聯系,但他的最終目標是我們習慣稱之為監察法學,或立法論。對他來說,這只是更大的社會功能理論的壹部分。因此,在他的第二卷中,他背離了法律,開始考慮道德和社會習慣和習俗,甚至屈尊詳細討論談話和語言的意義。
大呼小叫的理論對於英語國家的法律和社會思想的價值不亞於他的祖國和歐洲大陸。然而,其建構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他的知識環境和他自己的成長過程,他壹生都在從中解放自己。英國讀者傾向於認為他沒有必要重復那些可能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或者用不相稱的時間去處理它們。這部分是由於施工的徹底性,除非地基已經完全測試過,否則永遠不會令人滿意;部分是因為對細節的強烈興趣,甚至不惜犧牲形式和制度;但是,很多時候也歸因於他對教條的抗議。從這個教條中,他只能用很大的努力來解放自己,他從來沒有感覺到掌握和壓力。
因此,比較德國和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律發展中采取的不同路線可能是有價值的。
在英國,皇家法院的法律不是大學研究的對象。我們到處可以追溯中世紀邏輯對法律概念形成的影響,到處可以找到自然法的參照物來支持我行我素的論點,但坦率地說,我們的大部分法律——就其壹般意義而言——仍然是非學術性的。在這裏,有巨大的好處。如果失去了民法研究給出的方法的優勢,就會有舊瓶裝新酒的危險,就會避免引入與事實關系不大的理論。皇家法院和俱樂部的模擬法庭和讀書會是英美法學家的大學——如果想到壹般文化,可能是狹義的學校,但也是無時無刻不在接觸實踐和生活的學校。可能有形式主義、虛構、做作;但是通過這些和有了這些,人們的需求得到了實現。葉林的命題可能已經被我們自己的法律壹次又壹次地闡明了。在其他許多模糊因素的發展中,目的是顯而易見的。禁止和限制繼承的財產權的形式推理不令人滿意;扮演壹個角色的目的是毋庸置疑的。如何采用對價原則仍是討論和研究中的問題,但非正式協議的可執行性是對現實需要的讓步,當缺乏對價時,人們可能會懷疑在處理拒絕擴大可執行性時,實踐要求是最重要的。如果我們問,為什麽我們的法院發現了使用法規的漏洞?真正的答案不是壹個使用權不能由另壹個使用權產生(這甚至不是形式上的全部真理),而是英國人離不開用益權和信托。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與普通法相處得很好。它可以開辟壹個新的世界;它仍然可以在18世紀,其中體現了大部分的法律商人。但不能否認曾經被接受的東西。[3]刑法、證據法、房地產法、夫妻法最差的部分已經不可挽回地確定了。法律越是表現出不適應現代生活的需要,其捍衛者就越是明顯地傾向於把它視為理性的完善。17世紀,拯救了英國自由的形式主義所欠下的債務,已經被18世紀的自滿付出了高昂的代價。需要邊沁這樣的天才讓人們再次認識到,法律是為人而制定的,而不是為人而制定的。自他的時代以來,立法已經足夠積極,他所抗議的大多數弊病已經消除或減輕。然而,仍然有大量的不幸是由於法律與同體生命的分離而造成的。不再有任何實用價值的規則和判斷,只要存在過,依然揮之不去。法律還是壹門很高深的學問。立法改革使其更適用,但外行人並不更清楚。律師和法官往往沈浸在具體案件的細節中,很少有時間去思考法律更廣泛的目的。公共政策被正確地描述為壹匹未馴服的野馬:但有時除此之外別無他物;可悲的是,沒有受過訓練的騎手。
德國的法律發展過程壹直很不壹樣。只有最模糊的政治統壹,沒有* * *壹樣的立法機關,沒有* * *壹樣的司法制度,只有通過對羅馬法的繼承,它才在其地方方法的發展中保持了完全的多樣性。所以學院派法學,大學的法學教學成為了德國的普通法,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地方和地方的法律,進壹步介入了那些方法保持沈默的地方。
隨之而來的是,法律發展的門檻在於大學而非法院:“精通法律”的人是教授或作家,而不是法官和律師,前壹個階層對其的影響是我們這種在法官立法傳統中長大的人難以理解的。這些情況的好處是在其他自由研究中維護法律,並通過與它們的聯系發展法律;然而,它們削弱了法律對實際需要的及時滿足,並阻礙了法律與道德和政治學原則之間的明確界限。大多數羅馬法律文本不適用於現代情況;然而,人們認為,普遍適用性原則背後的正確解釋可以在其中找到。但是,壹方面,按照現代的用法,18世紀的“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的體系主要是對最終來源於羅馬法的原則的壹般表述,但這種使它們適應先驗理論結果的願望往往伴隨著對文本的篡改和歪曲。18年底09年初哲學的徹底變革動搖了自然權利論的基礎。學術和歷史研究的精神——薩維尼是法律領域最重要的代表——堅持對文本的真實解釋,從長遠來看,這必然與他們對現代生活的適應性不壹致。
德國歷史學派的典型理論——法律是以某種神秘的方式構思的國家意誌的產物——對研究法典編纂和立法的計劃產生了直接的影響。法律的成長被認為是壹個自然過程,立法者不能也不應該幹預;對它來說,最有可能被允許的,是更明確地表達現有公約和習俗所體現的國家意誌,或者在細節上進行修正。文明世界欠歷史學派壹筆巨大的債務,因為它幫助了傑出而耐心的調查,它在德國和其他地方持續的偏好理論已經落地:德國更有理由感謝它阻止了過早的法典化。但其法律理念在實際結果中必然是無效的,首先是因為它是在壹個人民參與制定和適用法律處於最低限度的國家。出於所有實際目的,公共意誌必須被視為屬於立法者、法官和博學的法律人(後者首先),只有在他們身上才能找到有意識的表達。毫無疑問,歷史學派通過對民族個性的重視,刺激了對德國法古老習俗的考察,支持了地方法的重建和復興的夢想。這壹趨勢在現代帝國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實際影響。但是為了眼前的目的,我們不得不再次依賴羅馬法的文本。借助壹切現代學術資源,對它們進行嚴格審查:在其中找到主要概念,必須用嚴格的邏輯從這些概念中推出推論。概念必須合理,如果不考慮實際需要,至少要考慮法律哲學的要求;它們還必須與文本壹致。這部作品有著非凡的敏感性、獨創性和努力,帶來了最豐碩的成果;毫無疑問,沒有薩維尼和他的追隨者的工作,現代德國帝國法典將是不可能的。
但是沒有葉林,這也是不可能的。因為他所反對的方法從根本上來說是不合理的。這只能通過善意的欺騙來實現。雖然自然權利已經被放棄,但必須回到類似自然權利學派的傳統做法。根本概念必須有自己必要的說服力,而且必須是當前的文本,或者至少是文本所暗示的,或者是與文本相壹致的。無意的欺騙在所難免;妳必須把妳的法律觀念投入到妳想要得到的結果中;妳必須賦予文本不自然的含義,使其與概念壹致。最糟糕的是,在滿足哲學和理論要求的欲望中,實際的考慮被遺忘或故意忽略。薩維尼的得意弟子Bethmann-Hollweg說,“法律”是純科學的對象,而純科學從不註重應用或適用性”。[4]在本書中,葉林有理由拒絕普赫塔的理論,即立法者可以剝奪習慣法在法院的可執行性,但不能剝奪其作為法律的性質。當英國律師知道了普赫塔的主張,代理原則是部分無遺囑的,真實代表原則是絕對不可想象的[5]時,他們就不難理解呼喝在其他地方對普赫塔的“概念上的Begriffjurisprudenz”的冷嘲熱諷了。
葉林本人就是在這樣的學校裏長大的。當他致力於他的“羅馬法精神”(艾斯特·德·羅米申·雷希特)的第壹部分時,他與他的老師普赫塔分道揚鑣。按照他的理解,壹是必須作為現存規律對待的東西,二是在它的歷史發展中去理解;它的方法和歷史對所有時代都是有價值的,但是羅馬法的規則並不是普遍有效的。“穿越羅馬法但又超越它”是他眼中總結出的羅馬法對現代世界意義的座右銘。所以他的觀點更多的指向當下和未來。羅馬法的精神並沒有終結。隨著工作的進展,他越來越覺得自己的計劃束縛了他現在頭腦中的想法和言語。在《羅馬法精神》的最後壹部分(第三部分第壹節)中,他拒絕把法律作為壹個邏輯類型體系來對待,他的“受保護的利益”作為法律權利的本質的概念開始引起人們的註意。但是,他已經不能滿足於在批判古代法的偽裝下澄清基礎理論。
於是,他開始寫《法律中的目的》,平心而論,這是壹部把德國法律思想從文摘和被篡奪的哲學體系的桎梏中解放出來的作品。無數永恒的價值在那些嚴格的監督者手下完成:僅僅是為了他們,葉林的作品本身都無法完成。然而,是時候回到當前的現實,取消薩維尼在立法中提出的禁令了。
大呼小叫的理論對於社會科學研究者和關心社會法律問題的人,無論是作為思想者還是實踐者,其意義無需贅述。他對法律和立法理論中的硬道理——羅馬法的“概念法學”和“書面理性”的排斥,使他在19世紀前中期拋棄了個人主義,他對社會功利的關註是“集體主義”——廣義上,戴雪教授[6]是這樣使用的。這是葉林理論最顯著和最直接的結果。無論如何,這是他對我們這個時代的實際結論,無論我們接受與否,這至少是葉林預見到這壹趨勢的緊迫性的功勞,這在他寫作時才剛剛開始為人所知。對我自己來說,我認為這種“集體主義”思潮對於當前的需要是合理的,其危險性不應被恐懼或誇大。但在我看來,通過比較葉林和邊沁的理論,似乎葉林構想的社會效用原則與個人所倡導的應得評價並不矛盾,實際上也是他們所需要的,邊沁的理論也可以轉化為完全的絕對主義來使用。
但在進行這種比較之前,我想著重談談更壹般類型的壹些實際考慮,這些考慮來自於叫喊的主要地位。
壹方面,由目的決定的法律概念會加強我們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我們應該相信,它在大多數情況下保持著力量,因為它對人類最需要的* * *措施施加了影響。我們應該準備在同樣的基礎上滿足改革或革命的需要。我們不應該把我們的法律描述成壹個不可侵犯和不可改變的原則的封閉系統;我們不應該把它塑造成壹部完美的理性作品。相反,我們應該承認人類系統必須滿足人類需求的命題。然而,我們有信心斷言,這壹思想在立法中從未被完全忽視。我們應該依靠壹個強有力的假設,至少在它的主要輪廓中,我們的法律是適合的,並且壹直適合於那些需要。在明顯的惡被指出為立即進行法律改革的要求的地方,我們應該問法律是否沒有被認為是確定的,以充分的理由拒絕幹預會傷害更高和更廣泛的需要。只有這樣,當前的法律秩序才能防止草率的主張,無論這種主張是基於利己主義還是同情心。
另壹方面,我們不應該反對對任何這種說法充耳不聞。如果我們放棄——因為我相信我們會——任何經驗主義的法律體系都不應該在它所影響的特定機制的意義上忽視自然權利的概念,我們就無法創造出任何不受批評和攻擊的神聖的法律規則。因為如果對法律目的特征的信任是樂觀的理由,那麽這就是不加批判的樂觀;法律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完全滿足它所服務的目的,這不是呼喝的理論,它對法律人和立法者的理性局限沒有答案。其次,如果法律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考慮到目的,那麽這樣的法律肯定是不可能的。法律的目的體現在必須獨立發展的法律概念中,不能要求它們在每個環節都滿足特殊需要。否則,系統和確定性就無法實現。但是,這種法律的自主性——如果僅僅是因為邏輯的過剩或不足——就會導致法律與生活需要的差異,需要不時地加以糾正。此外,在同壹個* * *體中,這個階層壹度處於主導地位,導致其推動的目的與其他獲得或謀求政治權力的階層的利益不壹致。最後,無論是經濟條件的變化,還是思想和理想的變化,都會給法律在其他物質或道德條件下無法完全滿足的目的帶來新的啟示。因此,如果法律被從根本上質疑不能滿足或不再能滿足人的需要,那麽它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拒絕屈服於任何批評,哪怕是它最根本的原則;它只能堅持這個問題要有強有力的證據。這種改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或應該通過司法判決或法理來實現,在多大程度上需要立法者的幹預,由於判例的約束力、成文法的特性以及廣義或狹義的司法解釋自由,這是法律領域的不同問題。在德國法學家中,傑林單獨或幾乎單獨表達了對邊沁著作的欽佩。他們在天才方面有很多相似之處,深刻但不是無條件的樂觀主義,對自然權利理論的厭惡,以及與生活事實保持聯系的決心。對於那些看似迂腐的想法,兩人都表現出探索性的特點。邊沁在他的詳細分類中標記了差異和他對創造詞匯的熱愛,而葉林則在他更天真的信念中認為通過理解詞匯的來源可以揭示詞匯的內在含義。但這些都只是表面的風格。從根本上說,兩者都強調其法律功能的概念。
然而,葉林有兩大優勢。首先,邊沁的非歷史意圖往往使他只看到過去和現在的愚蠢和不公平的記錄,並使他認為通過功利原則的識別和應用可以創造壹個新的天堂和新的世界。雖然他註意到了歷史學派的片面性,但呼喝充滿了歷史精神,他認為功利原則在人類事務中壹直起著作用,雖然是無意識的。其次,邊沁因其具體的、站不住腳的功利主義性質而阻礙了他的理論。這壹理論認為人類活動的唯壹目的是最終訴諸於對幸福的追求和對痛苦的回避,並主張建立壹種關於幸福和痛苦之和的計算方法,這應該為倫理和立法提供壹個標準。
這是阻止邊沁在德國哲學中被認可的最重要的原因。不是他的享樂主義賦予了他在英格蘭和英語世界的影響力,而是他對目的的敏銳理解,這是理性的人渴望實施的,也是實施改革所必需的。不需要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理論來說服人們,從刑法和合理的證據規則對契約的舊限制中解放出來的人們會進壹步渴望目的。對痛苦和幸福的計算是壹種上層建築,人們可能接受或拒絕,但改革的價值沒有區別,只要他們抓住法律是他們的仆人而不是他們的主人的思想。葉林拒絕享樂主義和享樂主義;因為他認為人性排斥他們;而且他發現,在確定競合目的的優先順序時,沒有像邊沁的計算方法那樣的捷徑。
我們要記住,這本書只是壹個片段,他從來不想回答“目的是什麽?”這個問題(在第四章末尾指出)。但如果他這樣做了,就意味著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被確定為目的的概念形式而不是它的內容。事實是,為了給作為普遍有效的目的的優先權設定壹個秩序,我們將回到非常類似於“自然權利”的東西;就像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壹樣,它確實在不知不覺中違背了那個理論。通過參照其他壹些標準,我們無法衡量目的的價值,因此,尋求這壹標準是虛幻的。我們所能要求的只是他們的關系將與人們的道德意識相壹致的概念。人們之間這種不同的意識可能會提出壹個倫理理論的問題;但就個人生活而言,甚至就立法者的任務而言,這種壹致遠比分歧重要。
在某種意義上,邊沁是個人主義者,而葉林的概念是社會效用。對於邊沁來說,壹切目的都是個人的快樂和痛苦:社會只是個人的總和,效用只取決於他們的快樂和痛苦的總和。的確,如我們所知,葉林的作品如此註重社會對個人導向動機的利用的展示,個人與社會之間評價的平衡顯示了個人對其偏好的滿足的平衡。人們可能會得到這樣的印象,他的社會效用其實只是個人效用的總和。的確,他在任何地方都沒有明確指出這個概念,但他在第二卷中對邊沁的批判,讓我意識到他已經否定了這個結論。他在那裏說的愛國主義似乎與他的觀點不壹致,即愛國主義只是許多當前或未來個人的利益之壹。
況且邊沁作為壹個個人主義者,甚至比實際意義上的更加臭名昭著,因為他相信解除限制會大大增加人類的幸福,包括財富分配的高度平等。葉林不太確定。事實上,他正確地理解了契約和財產作為社會機制杠桿的價值。但他拒絕承認,僅僅因為他們沒有受到某些特定缺陷的影響,他就認為每壹份合同都有強制的做法:他贊同Chirt的規定和對愛管閑事者的壓制;他明確指出,產權是以社會效用為基礎的,必須為社會效用考慮讓路。這是壹個原則的應用,而不是原則本身的差異,邊沁對財產和財產繼承限制的信任觀說明他不是堅定的個人主義者。但就實際目的而言,邊沁的直接影響主要是19世紀初的個人主義,而葉林則可能被視為標誌著本世紀結束的集體主義的先驅。
但從另壹個角度看,情況正好相反。曾經對於邊沁主義者來說,他的個人主義所依據的經濟假說是不完善的,對於實踐政治的目的來說,個人主義崩潰了。如果無限制的契約自由不能給大多數人帶來最大的幸福(實際的物質福利將是主要的考慮因素),如果這種幸福很有可能通過調節和幹預得到提高,邊沁的功利主義不僅允許,而且要求個人主義為最可行的集體主義讓路。戴雪教授正確地註意到了集體主義欠邊沁的債。[7]現在可以肯定的是,葉林將同意現代立法朝這個方向發展的總趨勢,並可能已經承認其大部分細節。
顯然,他贊同這種大規模的異化活動,首先是從個人到自決的社會,然後是從社會到國家。他沒有對國家活動的增加設置任何限制。此外,從他在第八章對馮·洪堡和約翰·斯圖亞特·穆勒的批判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無法界定壹個國家幹預是非法的個人自由領域。但同樣清楚的是,他並沒有得出這樣壹個草率的結論,即在社會效用主張面前,所有的個人權利都必須消失。相反,他承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作為個人自由保障的法律的問題是現實問題,這阻礙了他的道路,他無法徹底解決。他解決不了,也就是說,在自然權利的支持者聲稱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找到了解決問題的好辦法的意義上,他解決不了。而且,他堅持認為,從這個意義上講,問題是解決不了的。這就是他所說的“不斷變化”的問題,這是壹個在不同時間和不同條件下會得到不同答案的問題。這似乎是正確的。但承認問題的存在,是對自然權利理論中值得保留的價值的讓步,即堅持個人的現實和價值。他雖然拒絕把法律和社會作為衍生品,但同時又明確指出了某種把社會作為唯壹現實的趨勢。邊沁的理論——壹方面否定自然權利,壹方面把社會機制作為提高幸福感受總和的工具,對個人感受的儲存毫無價值;例如,它沒有回答多數人壓迫少數人的問題,如果壹旦多數人增加幸福的滿足感壓倒了被壓迫者的痛苦。
據說葉林通過他的理論功利主義保留了他作為壹個實踐的理想主義者的地位。這種說法正確地強調了他的社會哲學的兩個方面;然而,它不應誤導我們認為兩者之間存在不壹致。柏拉圖既是功利主義者,也是理想主義者。他的例子應該警告我們不要混淆功利主義和享樂主義。真正意義上的功利主義,無非是拒絕把人類活動的任何壹部分孤立起來,認為它與它的結果是分離的,拒絕那種認為終極理想可以互不相幹或互相敵對的信念。正是通過他對這壹真理的堅持,大呼小叫的著作已經並將繼續在深化法律和法學的發展中發揮最大的作用,並把它們帶入了與人類活動和知識的其他部門的正確關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