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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

論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非常復雜,不同於壹般的民事合同。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日益頻繁,中國公司和企業簽訂的國際貨物運輸合同越來越多。本文通過簡要分析,論述了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

關鍵詞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法律特征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中國企業?沖出國門,走向世界?已經成為壹種常態。商業合作是以契約為基礎的。這樣壹種常態使得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越來越頻繁。由於其涉外性,在內容和形式上不可避免地存在諸多差異,因此在法律規範的采用上也存在差異。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達成的用相關運輸工具將貨物從壹國運至另壹國港口的協議。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分為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合同。

壹、國際貨物運輸的特點

(壹)國際貨物運輸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涉外活動。

國際貨物運輸是國際貿易的壹個組成部分。在組織貨物運輸的過程中,經常需要與外國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廣泛的業務聯系。這種聯系不僅僅是經濟上的,還經常涉及國際政治原因。這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對外活動。[1]

(B)國際貨物運輸是壹種長途運輸,有許多中間環節。

國際貨物運輸是國與國之間、國家與地區之間的運輸。壹般來說,國際貨物運輸的運輸距離很長。長途運輸的原因和風險很多,所以國際貨物運輸對船舶和船員的素質和經驗要求很高。

(3)國際貨物運輸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多變。

國際貨物運輸由於其跨境運輸的特點,會涉及國內外多個部門,需要與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部門打交道。同時,由於法律政策的不同,貿易、運輸習慣和商業慣例的不同,金融和貨幣制度的差異,以及政治、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國際貨物運輸將受到更大的影響。

國際貨物運輸的風險相對較高。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環節多、運輸距離長、情況復雜多變、時效性強,國際形勢的變化、社會動蕩、各種自然災害和事故,以及戰爭、封鎖或海盜行為,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國際貨物運輸,造成嚴重後果。因此,國際貨物運輸的風險更大。

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

(A)國際貨物運輸合同適用的法律和條例範圍更廣。

國際貨物運輸涉及國際合作與交流,因此法律規範中使用的不僅是國內法,還有國際法規和規則進行調整。例如,海上運輸包括:統壹提單某些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統壹提單某些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議定書(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海運單統壹規則和電子提單規則;航空運輸包括: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華沙公約)、修正1929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的議定書(海牙議定書)、非締約承運人補充華沙公約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瓜達拉哈拉公約)和哈根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海牙議定書)。國際運輸包括《國際鐵路運輸公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統壹規則》和《國際鐵路運輸聯合協定》。公路運輸包括《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多式聯運包括:《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和《多式聯運單據規則》。許多國際規則和條例也指導相關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

(2)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

訂立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味著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都不應將訂立合同的義務強加給當事人,否則將違反合同自由原則。然而,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公共承運人的締約自由都受到限制,要求班輪承運人向任何托運人開放其班輪航線。我國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乘客和托運人。合理的運輸要求。?所謂公共交通,壹般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針對不特定人群,多從事固定路線的客貨運輸。據此,班輪運輸屬於本條例中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班輪承運人的訂約自由受到限制。自由還意味著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平等協商,自由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包括免責條款。然而,班輪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豁免的強制適用主要是由壹國的法律或國際公約規定的。意思自治?房間有限;對於合同形式,法律大多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選擇已經成為合同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當需要通過形式要件的特殊要求來保護公眾利益時,法律會對合同提出書面要求。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國《海商法》對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作了專門規定,要求航次租船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當然,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在剝奪了當事人的所有自由後,合同關系將不復存在。[2]因此,除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外,當事人仍有訂立合同的自由,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選擇對方,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同意變更合同。因此,只能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是壹種有限的合同自由。

(3)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的合法化

與其他合同相比,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具有以下特點:壹是主體特定,即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壹方必須是運輸企業;第二,主體資格有限。由於國際貨物運輸涉及的人力、物力、財力要求很高,包括運輸經驗,因此對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的要求更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中,第十條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申請設立壹個分公司,應當相應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如果企業註冊資本已經超過規定中的最低限額(海運500萬元,空運300萬元,陸運、快遞200萬元),超出部分可以作為設立分支機構的增資,說明國際貨代企業的準入門檻比較高;第三,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中經常出現合同的第三方,即收貨人。收貨人是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特殊利害關系人。其訂立合同時,並未參與運輸生產活動,只有在收到貨物時,才與運輸企業發生法律關系。這是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主體的壹個重要特征。

第三,結論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國際貨物運輸業日益繁榮,已經成為常態。定制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也很常見。俗話說:?不守規矩就有報應?只有熟悉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則,深刻理解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才能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從而提高自己在國際貿易交易中的安全性,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乃至國家的利益。

參考

張永健。對統壹國際貨物運輸的思考[J].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 (2): 12。

[2]張乾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和解除[D]。哈爾濱工業大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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