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舉報敲詐勒索需要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采取措施立案。從接案到立案沒有時間限制,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條例》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第二,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壹條、第二條、第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壹)、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二千元至五千元起步;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從3萬元至10萬元起步;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解釋》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解釋》第壹條規定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壹)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敲詐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四)以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相威脅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公安機關立案條件
立案條件是指決定立案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是判斷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壹規定表明,立案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
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有客觀真實的證據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這並不意味著證明犯罪的證據需要充分,而不應該是辦案人員基於估計和推測得出的結論。這裏的“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發生了犯罪事件的事實,即有犯罪對象和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主觀方面的認定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壹步認定的問題。所以這個時候的證據並不要求有足夠的級別,也不要求壹定要抓住犯罪分子,更不要求查清所有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定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並應受到懲罰。只有這種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