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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市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黨內法規備案工作,保證黨內法規與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憲法和法律相壹致,維護黨內法規體系的統壹性和權威性,根據《中國生產者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引導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在歸檔範圍內:

(壹)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和表彰決定文件;

(二)會議活動的指示、報告、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簡報、工作要點和工作總結;

(三)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能重復適用的文件。第三條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要做到有備無患、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第四條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第五條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具體事務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局辦理。

按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直接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室備案。第六條報送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裝訂成冊,壹式三份,並通過黨內法規專網提交電子文本。

對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中央辦公廳應當責令其限期補報。第七條中央辦公廳對報送中央委員會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壹)是否與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三)是否與以前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同壹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條文內容是否明顯不當;

(六)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第八條中央辦公廳法規室在辦理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時,需要向派出機關報送相關資料的,報送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第九條中央辦公廳法規室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後3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第十條審查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第七條所列問題的,經批準,中央辦公廳法規室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央辦公廳提出改正或者撤銷的意見,報中央委員會決定。第十壹條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室備案備查,並將備案情況及時通知報送機關,同時公布已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二條建立備案工作考評制度,對在備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的突出問題,可以在壹定範圍內進行通報。第十三條每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將上壹年度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室備查。第十四條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聯動機制。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根據本規定精神建立相應的備案制度,按照上壹級備案的原則開展備案工作。

中央紀委和中央各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根據本規定精神,建立本系統的備案制度。第十六條中央軍委、總政治部按照本規定精神,開展軍隊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第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央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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