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只能通過他人的代理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人行使。
第二,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說到民事行為能力,首先要說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了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就有資格參與民事活動,但能否運用這種資格也受到自然人的智力狀況、認知能力、精神狀態等主觀條件的制約。也就是說,權利能力非理性、精神異常的人,如果讓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可能會傷害自己或他人。所以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不壹定有民事行為能力,兩者的確認標準是不壹樣的。
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意識有關。意識能力是預測自己行為效果的能力,自然人是否具有無意識能力是事實。我國現行立法技術對心智正常的人采取壹種年齡歧視線,即達到壹定年齡即被認為具有行為能力;對成年精神病人,采取個案審查制。
當自然人因錯誤侵害他人權利而要承擔民事責任時,能否承擔自己的責任不僅取決於其意識能力,還取決於其責任能力,即自然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承擔責任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是有民事責任能力的人,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有責任能力,不是限制責任能力。
三、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
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獨立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實現的條件。權利能力表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行為能力表示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資格。
其特征在於:
1,國家通過法律確認和賦予的,不以民事主體的主觀意誌為決定的。法律承認壹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承認他有資格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主體對其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負責。只有具有這種資格的主體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才是有效的,並為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否則,所實施的民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3.民事主體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通過民事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根據民事主體的不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分為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客觀性: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者資格。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和行使民事權利的能力;公民承擔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對違反其民事義務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我國《民法通則》根據不同年齡公民的智力發育狀況或者心理健康狀況的不同,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壹)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壹般來說,公民達到壹定年齡後,完全可以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具有完全的辨別行為後果的能力。我國《民法通則》根據人的智力發展狀況和我國實際情況,將壹定年齡界定為十八周歲,即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能夠進行獨立的民事活動。法律賦予18周歲以上的公民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要是考慮其自身的情況,如智力、辨別力等,而不是考慮其經濟狀況,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了特別規定:1、18周歲以上無經濟收入的公民具有民事責任能力,18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辨別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但不壹定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相應經濟能力。比如在校就讀的大學生、待業在家的高中畢業生,雖已年滿18周歲,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經濟收入,也沒有經濟能力承擔民事責任。但是,這並不否認18歲以上的此類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了既承認此類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又保護相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指出,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年滿18周歲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其扶養人支付。可見,經濟狀況並不影響18周歲以上公民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關於有經濟收入但未滿18周歲的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達到壹定年齡但有壹定辨別能力和經濟來源的公民,也依法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照這個規定,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才能完全享有民事行為能力;(1)有勞動收入,(2)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有收入且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不能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應根據上述兩個條件進行判斷。(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也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在壹定範圍內享有民事行為能力,超出該範圍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是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具有壹定的智力水平,能夠從事與其年齡、學習和生活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他們尚未成年,還處於發育階段,所以他們的民事行為能力範圍是有限的。二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類精神病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有壹定的辨認能力,但辨認能力是有限的。無誠信、不能完全辨認行為的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至第173條對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審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案件作出了具體規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享有部分而非全部民事行為能力,但《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了變通規定,即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何判斷它們是否合適,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以社會生活的壹般標準來判斷,其範圍僅限於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簡單民事法律行為,不包括重大的。實踐中,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動是否適合其年齡和智力,可以從其行為與自身生活的相關程度、其智力是否能夠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後果、其行為的標的數額等方面綜合判定。所謂適應精神衛生,是因為精神病人的情況比較復雜,必須對行為人及其行為作具體分析才能認定。比如,偏執型精神病人只對壹件事產生幻覺,但仍有正常識別和處理其他事情的能力;智力發育不健全,但仍能辨別普通事物的癡呆患者,也屬於民事待聘能力有限,能進行適合其精神狀態的簡單民事法律行為的人。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心理健康狀態相適應,也可以從其行為與其生活相關的程度、其精神狀態是否能夠理解其行為、是否能夠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綜合判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僅可以進行日常生活所需的簡單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接受獎勵、饋贈、報酬以及其他對自己有利、不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他人不得以行為人僅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但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其他民事活動,必須由他人代為進行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其行為屬於。(三)無民事行為能力,即不具備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因為年齡小或者有嚴重的精神障礙,對事物缺乏判斷力,無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他們的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無民事行為能力還應該包括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患病老人。我們認為不能壹概而論老年人重度精神疲勞的人是否也無行為能力。在認定精神消耗嚴重的老年人的民事行為時,壹定要非常慎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踐中,精神病人行為能力的認定,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區分,關鍵在於如何確定對自己行為的辨認程度,是“不能辨認”還是“不能完全辨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精神病人,包括患病和遲鈍的精神病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可以視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即無行為能力人。如果妳對更復雜的事情或重大行為缺乏判斷和保護自己的能力,不能預見其行為的後果,可以認為妳是壹個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即行為能力有限的人。這壹解釋為我們在審判實踐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認同程度提供了尺度和依據。中國的《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做出了詳細規定。壹般以公民的年齡、智力、心理健康等靜態參考因素作為判斷標準,但也要用運動變化的觀點來分析具體人的具體行為。對於壹個特定的人來說,壹般情況下,當他可能被徹底改變的時候,對他的行為能力有影響嗎?這是完全可能的。比如在突發地震災害、飛機失事的情況下,人的大腦會遭受來自外界惡劣環境的突然沖擊,短時間內造成精神錯亂,導致誤判。壹旦壹個人從恐慌中清醒過來,他的各方面表現就會恢復正常。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簡單地判斷他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這種情況,我國《民法通則》沒有做出規定。按照以前的分類標準,在壹定情況下,應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於確定民事訴訟中證人的資格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訴訟法對證人資格采取排除法。第70條規定,不能正確表示意誌的人不能作證。但是它的意思不清楚。實踐中,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往往被等同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縮小了證人的範圍。事實上,證人作證的行為不同於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正確表達意見的人,不能等同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具有基本的表達能力,所要陳述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也應具備證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