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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法中的關聯公司是什麽意思?

《公司法》明確將關聯企業定義為: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所有權或控制關系,或者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利益上的關聯關系。簡單來說,公司之間有經濟聯系,有利益關系。

在生活中,我們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都屬於關聯公司。當然,除了我們自己公司成立的分公司,公司也可以和其他公司有利益關系,甚至可以通過持股的方式把兩家公司關聯起來。在公司關聯過程中,應考慮其他股東的實際權益。下面我給大家介紹的是,中國公司法中的關聯公司是什麽意思?

1.中國公司法中的關聯公司是什麽意思?

關聯公司通過分支機構的股權控制壹家公司和壹家公司控制的壹家公司。所謂關聯公司,是指相互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輸送的關系。

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

二。關聯公司的法律規定

對關聯交易的限制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條)。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5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明確指出:

第九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所稱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之間存在下列關系之壹:

(1)壹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壹方25%以上的股份,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壹方通過中介間接向另壹方持股的,只要壹方對中介持股超過25%,壹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介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2)壹方與另壹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的貸款資金占壹方實收資本的50%以上,或壹方貸款資金總額的65,438+00%以上由另壹方擔保(獨立金融機構除外)。

(3)壹方超過半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高級董事會成員由另壹方任命,或雙方超過半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高級董事會成員由第三方任命。

(4)壹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壹方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能夠控制董事會的壹方至少有壹名高級董事會成員同時擔任另壹方的高級董事會成員。

(5)壹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在另壹方提供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其他特許權的情況下才能正常進行。

(6)壹方的采購或銷售活動主要受另壹方控制。

(七)壹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受另壹方控制。

(8)壹方對另壹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存在其他關聯利益,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1)項中的持股比例,但壹方享有與另壹方主要股東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庭、親屬關系。

第十條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壹)有形資產的購買、出售、轉讓和使用,包括建築物、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和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買、出售、轉讓和租賃;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版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品牌、商業秘密、專有技術,以及工業設計或者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所有權的轉移和使用權的提供;

(3)融資資金,包括各種短期和長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種有息預付和延期支付;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事務、會計事務。

但是兩家公司之間是有聯系的,利益是共享的。但《公司法》也明確要求國有企業之間不得存在關聯關系。除了關聯公司,我國公司法對公司高管人員的關聯交易也有壹定的限制,高管不得利用所謂的關聯關系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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