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就業原則是指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機會。
2、相互選擇原則,是指勞動者自由選擇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自主選擇最優秀的勞動者。
3、競爭上崗原則,是指員工通過用人單位的考試競爭贏得並獲得工作崗位。
4.照顧特殊群體的就業原則是指那些在找工作方面有困難或不利的人,包括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和退出現役的人。
5.禁止招用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原則是指用人單位禁止招用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擴展數據:
未成年人和特殊群體的就業權利
1,未成年人的權利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條例》還規定,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農民和城鎮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兒童介紹職業;禁止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16周歲以下兒童發放個體營業執照;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兒童或被監護人做童工。
2.婦女權利
《勞動法》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男女平等就業是憲法原則的體現,也是中國勞動法的壹項基本原則。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但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除外。雇主不能提高婦女的就業標準。
3.殘疾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具體規定:
(1)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2)殘疾人就業,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遍、穩定、合理;
(三)國家和社會興辦福利企業、職業治療機構、按摩診所等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國家提倡各單位吸納殘疾人就業;
(四)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或者自主創業;
(五)國家對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
(六)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有關單位不得因殘疾拒絕接收國家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
4.退伍軍人的權利
國家對退役士兵的就業也有規定:
(1)退出現役後,由當地政府負責安排工作,保證退伍義務兵首次就業;
(二)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必須貫徹從哪裏來、到哪裏去的原則,實行各得其所、各得其所的方針;
(三)對按國家政策需要安排工作的傷殘退伍義務兵,應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安排工作,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應與因公致殘的職工同等,無特殊原因不得辭退;
(4)用人單位勞動制度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在簽訂合同、培訓等方面給予優惠。
5.少數民族人員
國家對少數民族就業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應當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並且可以從農村牧區招收少數民族人員。自治州、自治縣在農村牧區招收少數民族人員的時候,必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六十二條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級國家機關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應當優先招收當地少數民族人員。”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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