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14周歲以下的自然人,身體和智力尚未發育成熟,不具備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控制自己行為和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因此,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3.我國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免責條件和情形。
(1)限額豁免。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壹定期限後不再承擔強制性和懲罰性的法律責任。比如刑法中的訴訟時效(比如死刑是20年)和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壹般是兩年,人身傷害是壹年)都是時效豁免的情況。
(2)免於起訴。即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不起訴,國家就不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比如刑法規定的“辦理前告知”罪,就屬於不起訴免責的情形。在刑法中,除了少數人,其他人都必須受到追究。然而,民法卻被忽視了。
(3)自首和免除立功。即刑法規定犯罪人犯罪後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補救豁免。即法律規定,行為人造成壹定損害後,在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或者應當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法律責任。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制止犯罪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5)協議或約定的豁免。即雙方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協商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法律責任。這項豁免只適用於民事活動。
4.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這壹原則的貫徹可以及時防止和糾正對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的錯誤追究,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無效勞動。免予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這就是罪與非罪的界限。當然,不構成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該罪已過追訴時效。我國《刑法》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後;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等壹下。追訴時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超過追訴時效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通過赦免免於懲罰。根據憲法,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大赦。罪犯壹旦被赦免,就不能再被追究。
4.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我國《刑法》規定四類案件應當告知後才處理: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情形;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濫用案件和第270條規定的貪汙案件。對這些犯罪的調查是基於受害者的講述。如果沒有法人告訴他們,或者後來告訴了,就不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的是自己有罪自己負責,反對牽連他人的原則。此外,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意義,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根據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有效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安全學習經驗1
本周再次修訂了《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防止電氣誤操作規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與考核制度》。通過這次安全生產體系的修訂,我們將進壹步完善我們的安全體系。我們的員工要互相照顧,及時掌握工作情況,發現違規操作要及時勸導,創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這樣我們的工作才能更好的開展,安全事故才能預防。
我想通過這次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