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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第二章

第四條車站應按批準的貨物運輸計劃或合同受理貨物運單。在接受零擔、集裝箱或特定條件下運輸的貨物時,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車站辦理貨物運輸票據的手續應壹次性辦理。除發貨人和貨代在現場辦理貨物交接手續外,其他手續均由貨場人員辦理。

第五條車站受理運單時,應當確認托運貨物是否符合運輸條件,欄目是否完整、正確、清晰,收貨憑證與運單相關欄目是否壹致。審核業務辦理限制(包括臨時暫停和裝載限制)、提升能力、專用線和專用鐵路辦理範圍、證明文件等相關內容。站、局與所屬省、市、自治區各欄目的內容應相互核對。貨物運單確認無誤後,應註明購買或裝載日期。

第六條對移入貨場的貨物,車站應檢查貨物名稱是否與運單上的記載壹致,運輸包裝和標誌是否符合規定。根據貨物的件數,應對照運單核對件數。對於零擔和集裝箱貨物,檢查標簽是否完整和正確。零擔貨物還應檢查貨物的外形尺寸和體積。對個人托運的行李和搬家物品,要按照物品清單進行檢查,檢查包裹內是否按要求放有標簽(標識)。集裝箱貨物還應核對箱號和封條號,檢查封條是否正確有效。需要裝載加固裝置和材料的貨物,應檢查數量、質量和規格。對於超限、超長、超重貨物,應根據托運人提供的技術數據重新測量尺寸。

重量由鐵路按規定確定的貨物應仔細稱重。車站應對托運人確定重量的貨物組織抽查。對每個托運人(散裝貨物按類別)的抽查間隔不得超過壹個月,對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抽查間隔不得超過壹個月。

以密度計算重量的貨物,應以定期測量的密度作為計算重量的依據。貨物應牢固整齊地堆放在指定的貨位上。貨車的貨物要定型堆放,並保持壹定的高度。零擔和集裝箱貨物應分批堆放,標簽朝外,留出通道。需要隔離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貨物與線路或平臺邊緣的距離必須符合要求。

第七條貨物驗收後,車站應及時簽證並辦理運輸。運輸的整車貨物應在《貨物承運人登記簿》(格式1)上登記,集裝箱貨物應在《集裝箱到達和交付登記簿》(格式見《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上登記。《貨物承運人簿》可根據業務量用於零擔貨物,也可由車站自行建立登記制度,登記資料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貨物運單的“承運人填寫”部分和貨物客票的填寫應符合《貨物運單和貨物客票填寫辦法》的規定,加蓋的站日戳應清晰無誤。

貨物收據必須正確填寫發票號碼和各欄內容,並在貨物收據和運單的交接處加蓋車站承運日期戳。

作業環節之間,貨物和運輸票據要嚴格交接。

運單和提單,如果使用“運單信封”(格式2),應左右對折,如果不使用“運單信封”,應上下對折。貨運單的信封上除了代理人的印章外,還應加蓋主管人的印章。貨運單信封封簽前,代理人和封簽主管必須同時與實際運單和貨運單核對單據信封記錄的項目,確保運輸單完整。

車站應建立貨運票的自檢、互檢和普審制度,以及票據和現金管理制度。壹個人不能負責票的準備和收集。發貨單、支票和到貨單應裝訂整齊,妥善保管。應使用指定的軟件計算機制票,貨運票的所有復印件必須壹次性復印打印。應建立計算機安全管理系統,確保貨運票原始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第八條車站承運易腐貨物時,應按照《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以下簡稱《鮮活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對未列入鮮碼、易腐爛變質的貨物,車站應認真審批運輸條件。

裝載易腐貨物時,檢查裝載方法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用冷藏車裝運的,應檢查裝載單位填寫的冷藏車操作單是否完整無誤。如果使用帶冰的冷藏車,應檢查托運人是否加足了冰鹽,並將工單附在運輸單上隨車交付。途中加冰時,加冰站應認真填寫加冰作業記錄。如果使用機械冷藏車,應將工作單提交給機械冷藏車的乘務人員,並提交給車站。到站應負責檢查冷藏車情況,在操作單上填寫到站操作記錄,並妥善保管。

第九條車站承運危險貨物時,應當按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危險規定》)的規定,檢查貨物的名稱、件數、類別、包裝、標誌和“托運人記錄”欄內的內容。對於未列入《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或改變危險貨物包裝時,應按有關運輸條件辦理。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運輸、發貨、包裝檢查、內部交接、裝卸作業和儲存保管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第十條車站應當按照貨運裏程表規定的經營範圍辦理貨運業務。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暫時限制。在鐵路局管轄範圍內的,由鐵路局批準,跨局的,由鐵道部批準。

因設備大修、改造等原因限制整車到達的,應提前壹個月完成審批手續。

第十壹條車站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告暫停裝載限制。

要求停止零擔貨物到站的,同時停止發送零擔貨物的服務。第十三條貨物運輸應當合理使用貨車,車輛類型應當與貨物種類相適應。除了必須用棚車裝運的貨物外,還應使用棚車裝運怕潮濕或容易被盜或丟失的貨物。發生車輛代用時,應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的要求報批,並將批準代用的訂單號記錄在貨運單和貨運票的“備註”欄內;裝車時,應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貨物安全。藥品專用車輛不得用於運輸普通貨物。冷藏車嚴禁用於運輸可能汙染和損壞車輛的不易腐爛的貨物。

第十四條鐵路組織裝車時,車站應做到:

裝車前,仔細檢查貨車的車體(包括透光檢查)、門、窗、蓋閥是否完好,是否有貨車的修理通知單、色票、洗退標簽或交通限制,車內是否清潔,是否被有毒物質汙染。裝載糧食、藥品、食鹽、鮮活商品、飲料、煙草制品和押運員押運的貨物時,檢查車內是否有惡臭氣味。要仔細核對裝載物品的名稱和數量,檢查標誌、標簽和貨物狀況。對於集裝箱,還應檢查集裝箱內的裝載情況,檢查箱體、箱號和封條。

裝車時壹定要核對運單、運單、實貨,確保運單、運單、貨“三統壹”,認真監督裝車,確保貨物裝得正、不漏、裝得巧,防止偏載、偏壓、超載、集中重量、噸損、坍塌、墜落、超限。易磨損的物品應采取防磨措施,潮濕易燃的物品應采取防潮或防火措施。在裝載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並檢查裝載貨物的數量和質量。

對於需要用敞車和平車加固的貨物,如有定型計劃,應嚴格按計劃裝車;沒有確定方案的,車站應制定裝車加固方案,並按審批權限報批,按批準的方案裝車。裝載散裝貨物時,頂面應平坦。自走式貨物和無包裝機械貨物,車站應要求托運人固定貨物的運動部件,防止脫落或侵入限界。

裝載後,仔細檢查門、窗、蓋和閥門的關閉、擰緊和裝載加固。需要填寫貨車裝載清單(格式五)和示意圖的,應按規定填寫。需要加封的貨車按規定加封,車門用3.2mm(10號)鐵絲紮緊。需要插入貨車標誌(格式3)的貨車,應按規定插入。對於裝載貨物的敞車,必須檢查車門閂、底門扣、篷布蓋和捆綁情況。篷布不得覆蓋車號和卡車標誌。棚繩綁紮時,不得妨礙車輛手剎和鉤桿。兩塊防水布之間的搭接長度不應小於500mm。繩索和加強鐵絲的剩余長度不得超過300毫米。裝載超載、超長、超重貨物時,應按裝載加固定型方案或批準的裝載加固方案進行裝載加固檢查。對於超限貨物,還應對照鐵路局的指示檢查裝載後的尺寸。

要嚴格執行裝車質量簽認制度,建立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鐵路卸車時,車站應做到:

卸車前,仔細檢查車輛、篷布蓋、貨物是否處於同壹裝載狀態,密封是否完好。

卸貨時壹定要核對運單、運單和實際貨物,確保運單、運單、貨物“三統壹”。要認真監督卸貨,根據貨物運單清點件數,核對標誌,檢查貨物狀態。對於集裝箱貨物,檢查箱子,檢查箱號和封條。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作業,合理使用貨位,按規定堆放貨物。如發現貨物異常,應及時按規定處理。

卸貨後,清洗車輛,關好門窗、閥門和蓋子,檢查卸下貨物的安全距離,清理線路,按規定將篷布疊好,送到指定地點存放。托運人所有的貨車設備和加固材料應妥善保管。

卸下的貨物應登記在“卸貨簿”(格式4)、“集裝箱到達和交付登記簿”或內容相同的卸貨卡和集裝箱號碼卡上。在貨票的左下角寫下卸貨日期。

第十六條車站應當加強對專用線(含專用鐵路,下同)的管理。托運人在運單上註明已到達專用線的,不得強制其在貨場或其他專用線卸貨。車主未指定專用線卸車的,不得強行送專用線。鐵路在專用線裝卸車時,應加強交接檢查,確保裝車質量。我們還應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與企業簽訂運輸協議;

2.掌握專用線的貨源、貨位、裝卸勞動力和設備,協助企業取送貨車,組織貨位和裝卸車輛;

3.宣傳鐵路運輸知識,協助企業改進貨物包裝,實行企業運輸人員業務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制度,辦理零擔貨物專用線,也指導企業合理配備;

4.掌握裝卸貨車的進度,按規定填寫“貨車派工單”,憑“貨車派工單”正確核對收車使用費,做好貨物堆放安全距離、貨車清洗、沖洗去汙、門窗關閉、篷布使用和保管等檢查工作。

5.提高專用線裝車質量,嚴把貨物(車輛)發貨關,防止超重、超重、超載、墜物和隱匿貨物名稱;

6.正確填寫相關統計數據,為合理使用貨車和貨物裝載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卸貨後需要清洗消毒的貨車,應當在卸貨站進行清洗消毒。對卸車站難以沖洗去汙的,必須憑鐵路局調度令送回指定車站。對於已經清洗和凈化的卡車,應清洗卸載站,並在車門外部兩側和車內的明顯位置貼上“卡車清洗和返回標簽”(見危險規則格式6)。如果貨物泄漏,應在標簽上註明。洗洗消站應按規定要求將洗洗消後的標簽去掉,並在車兩側車門附近粘貼“洗洗消工藝證明”(見危規格式7)。

當沿途的零擔貨車或分卸貨車按規定需要洗艙去汙時,列車貨運代理或分卸站會在“貨車裝載清單”或車輛分卸票上註明原貨名稱和“需要洗艙去汙”字樣,最終到站負責洗艙去汙。未經清洗和消毒的卡車嚴禁清空或裝載。

洗消站應當建立洗消車登記制度。

擦洗去汙站的設置和分工由鐵路局確定。

第十八條鐵路貨場裝卸的組織由貨運部門統壹指揮,裝卸的組織和管理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負責,裝卸的監督由貨運部門負責。

作業部門與裝卸部門之間的內部勞務清算(包括聯運貨物的轉運),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填制有關單據作為清算依據。憑證的格式、填制方法、清算方法、清算項目和單價,除有統壹規定外,由鐵路局規定。

以下工作屬於裝卸車輔助作業,不單獨清算:

1.鋪或整理防潮枕,蓋、拆、折、取篷布;

2.清潔卡車和貨艙,關閉並擰緊門、窗、蓋和閥門;

3.裝貨後整理剩余貨物,必要時用篷布覆蓋或移入倉庫;

4.安裝或拆除支柱、擋板、襯墊和牲畜支架;

5.裝載貨物的綁紮加固(鉚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6.鋪設、移除、分類和堆疊鐵路裝卸工具,如托盤和網絡。

第5節貨運單信封、卡車裝載清單、退貨清單和卡車指示板

第十九條為便於交接和維護運輸票據的完整性,下列貨物的運輸票據應當密封隨車交付。

1.國際聯運貨物和外國鐵路貨車憑車輛運單送回;

2.壹輛卡車裝兩批以上的貨物;

3.整車卸載;

4.由貨運記錄補充的貨物;

5.有更多證明文件或憑證的貨物。

軍事運輸貨物用信封的使用範圍和裝封方法,按照軍事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信封封面各欄應根據實際情況用車站名稱填寫並加蓋車站日期戳和經辦人姓名。壹輛車有兩個以上到站信封,“貨物到站”欄應按到站順序填寫站名,並用(1)、(2)、(3)編號。途中各站卸貨後,擦掉站名和前面與卸貨站無關的項目,填寫需要補充的內容,在變更地點用站名貼上經辦人姓名。整零車信封“運單號”欄只填××份票據,“貨物名稱”欄填“整零”字樣並加蓋代理人姓名。

國際聯運進口(或過境)貨車信封“始發站”欄應填寫進口國境站名稱,出口(或過境)貨車信封“貨物到達”欄應填寫出口國境站名稱,車站名稱應標明“χ Lian”字樣和代理人名稱。

裝載危險貨物時,應在信封的“備註”欄中註明危險貨物的類別和分組隔離標誌。

裝載鮮活貨物時,應在信封的“備註”欄註明“活動物”或“易腐貨物”字樣,易腐貨物還應註明△ K。

屬於△B的保險貨物裝運時,應在“備註”欄中填寫△B標記。貨車編組、解體、懸掛中應註意的其他事項(包括規定的標誌和符號)也應在“備註”欄中註明。

第二十壹條封口單位應當對信封內運輸票據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除卸貨站或出境邊防站外,不得開拆信封。運輸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必須打開信封時,由打開信封的單位準備普通記錄證明(附在信封上),重新密封,並在封口處加蓋經辦人印章,註明單位名稱。

第二十二條出口貨物和過境貨物的國際聯運,始發站(或進口國境站)應填寫壹份貨車裝載清單,隨貨車交付到站(或出口國境站)。零擔和集裝箱貨物應按照相關規定填寫卡車裝載清單。

第二十三條“專用貨車及運輸工具返回清單”(格式6,簡稱“返回清單”)是鐵路內按規定運輸下列貨車或工具(產權屬鐵道部)的運輸交接憑證:

1.按規定免費運送的非自用車輛;

2.卸(送)空車(潤滑油專用空車憑收貨人提出的貨物運單免費返還)、散糧車(L17型)、散裝水泥車(K15型、U60型)、長貨車(D型)、運梁專用車(N15型)。

3.將需要清洗消毒的卡車返回指定站點;

4.空的鐵路集裝箱;

5.操作用稱重儀器;

6.按規定裝卸派工單免費交付的機械和工具;

7.軍用移動設備(軍用備件)、軍用移動裝卸平臺及備件、軍用捆綁式加固材料(裝置);

8.根據派工單調撥、送修、修理的貨車篷布、防潮篷布;

9 .鐵道部規定免費退運的其他物品。

回單由車站填寫,各欄填寫清晰、準確。如有變更,應加蓋經辦人姓名和站名。回單應有車站編制的順序號,加蓋車站日期戳,並由管理人員簽字或蓋章後方為有效。根據調度命令,應將命令號記錄在“返回命令號”欄中。退貨單壹式兩份,壹份存車站,另壹份隨車(或器具)送車站。

第二十四條按規定,嚴禁溜車或限速行駛。在裝載站,“卡車標誌”(格式3)應插在卡車兩側,並在車站卸載後移除。

第二十五條貨物承運人簿、卸貨簿(卡)、信封、載貨清單、退貨清單保存期限為壹年。到貨儲存期為六個月。第二十六條車站對到達的貨物應及時發出提醒通知,並將通知的方式和時間記錄在提貨單(丁聯)上。必要時,應再次催促。收貨人拒絕領取或找不到收貨人時,應在車站按規定查處。發送站收到到達信後,應立即與托運人聯系,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意見回復車站。

第二十七條到站辦理發貨手續時,應在貨物運單和貨物票(丁聯)上加蓋到站日期戳。貨物在貨場交付給收貨人後,應在貨物運單上加蓋“貨物已交付”戳記,並據此驗放貨物。車站也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貨物出庫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八條車站接到不能按約定時間到達的貨物預報後,應立即公告,必要時發出通知。

貨物交付期限屆滿後已過15天,或交付期限屆滿後生鮮貨物不能到達到達站的,到達站除按規定編制貨運記錄外,必須負責貨物的查詢,並依次向始發站查詢。被查詢車站應在接到查詢的次日起兩天內將查詢結果電告車站,並在下壹個運營車站(編組、區段或預留車站)繼續查詢。到貨後,應及時將查詢的最終結果通知收貨人。

第二十九條對到達的海關監管貨物,車站應當按照海關監管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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