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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的繼承制度是如何演變的?

中國歷史上的繼承制度是如何演變的?

(壹)夏、商、西周和春秋時期的繼承制度

繼承作為壹項法律制度,隨著私有制的出現而產生。夏、商、西周、春秋時期的繼承制度雖然各代略有不同,但大體相同。由於夏朝史料不足,其繼承制度無法考證。商、西周、春秋時期繼承制度的核心是身份繼承。根據歷史記載,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壹,祖業。所謂祠堂,是指家族傳承下來的世系,後世也稱祠堂。宗法繼承是壹種集犧牲、身份、財產於壹體的制度。這種制度意味著,作為壹個祖先的繼承人,他有權繼承自己的宗族身份,對祖先進行祭祀。宗法繼承適用於各個階層的人,但由於地位不同,繼承的內容也不同。

第二,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繼承。商朝起初采用的是父死子繼、兄終兄弟情的繼承模式。但是,實施的結果往往引起皇室內部的皇位之爭。為了扭轉這種局面,商朝統治者吸取了教訓,在商朝末期初步確立了以長子為核心的繼承模式,並以宗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到了西周,奴隸制的宗法制度就形成了。根據這種制度,氏族分為大氏族和小氏族。紂王是天下大人物,皇位由長子繼承。周王的其他兒子和妃子都被分封為王子。諸侯對周王來說是壹個小宗族,但對他的國家來說是壹個大宗族,他的君主地位也是由他的長子繼承的。類比了清、博士、士的傳承關系。在這種身份繼承中,財產是隨身份繼承的。

夏商周春秋時期,女性沒有獨立的人格。他們根本沒有被列入繼承人的行列,所以他們沒有繼承權。

(二)戰國秦漢時期的繼承制度

這壹時期的繼承制度主要包括政治權利繼承和財產權利繼承。政治權利的繼承包括皇位繼承、官職繼承和爵位繼承,其具體內容因各代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

(1)王位繼承。秦朝采用了任命“王子”為指定繼承人的制度。秦朝統治下的少數民族諸侯,其繼任者也是任命的,稱為“後諸侯”。漢朝的皇位繼承基本沿襲了秦朝。

(2)正式接班。秦朝采用了指定繼承人的制度,建立了包子。包子是被繼承人在其子女範圍內選定的。到了漢代,這種繼承制度就被廢除了。

(3)頭銜繼承。秦朝實行以“子”指定繼承人的制度,“子”由被繼承人在其兒子中指定。漢代的爵位繼承采用的是直接繼承制。沒有直系真實性繼承爵位的,稱為私生,壹經查出,免除爵位。

戰國秦漢時期,普遍實行財產繼承制度。在此期間,婦女被排除在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繼承之外。

(3)三國至宋元時期的繼承制度

從整體上看,這壹時期民事法律關系中所認可的繼承制度可以分為三種方式:宗族繼承、爵位繼承和財產繼承。

(1)祖傳遺產。原則上已經建立了長子繼承制,但由於每壹代的情況不同,其繼承情況略有不同。東漢末年,曹操根據因戰亂而死的人多的現實,實行了允許異姓親屬繼承宗室的制度。唐朝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族長繼承權歸長子。

(2)頭銜的繼承。它改變了以前只允許親生兒子繼承爵位的制度,將繼承人的範圍擴大到了養子和孫子。到了唐代,繼承順序更加明確,規定了懲治欺詐繼承的具體措施。

(3)財產繼承。這壹時期的各代法典對財產繼承都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唐律》的規定較為具體,其內容有三個方面。第壹,財產繼承的壹般原則是所有的學者均分。《唐律》規定:“凡住田宅者,財產均分於兄弟。如果壹個兄弟死了,兒子將繼承父親的遺產。”其次,它確認了婦女在特殊情況下繼承財產的權利。唐文宗開城元年,規定男子死宅的財產可以由其女繼承。第三,寡婦繼承財產的權利得到了確認。唐律規定:“寡妾無男,分夫。”也就是說,在亡夫有權繼承祖先財產的情況下,其喪妻、妾可以代替丈夫繼承她應得的財產。

(四)明朝與清初的繼承制度。

在祖業繼承方面,明清法律補充了唐律關於立皇帝的規定。《大明法》和《大清法》都規定,在沒有直系兒子的情況下,可以立同宗的子侄為繼子,由他們繼承祖業。

在爵位繼承方面,基本上繼承了唐朝的規定。在財產繼承方面,壹般采用《唐律》規定的諸子均分財產的原則,只是補充了婦女在特定情況下有繼承權的規定。明清法律確認了養子和婆媳有財產繼承權,但只能得到壹部分。

從夏朝到清初,古代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不同,但總的來說,它們的繼承制度是壹脈相承的。它們都有著相同的特點:家族化,財產繼承從屬於身份繼承,實行長子繼承制,男女不平等。中國古代沒有專門的繼承法,關於繼承制度的規定主要散見於刑法中的家庭婚姻法。

(五)晚清和民國的繼承制度

這壹時期的繼承制度是作為民法典的壹部分存在的。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清政府開始起草民法典,1911年(宣彤三年)完成,包括繼位。關於繼承制度,這部法典沿襲了封建社會舊的法律傳統,否認男女有平等的繼承權,強調實現長子繼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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