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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的最高形式是民法通則。

“編纂壹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嶽對即將出臺的民法典的評論。為了等待民法典,無數法律人為之思考和奮鬥。與之前的民法典相比,民法有哪些改動和刪減?文末有綜合解讀文檔。

王黎明教授談論引入民法典的意義。

我國當前民法領域最基本的法律規範是《民法通則》。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任務要求,編纂民法典被列入調整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作為編纂民法典的第壹步,《民法典總則編》於2065年3月1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7日起施行,壹直沿用至今。

1.新中國第壹部民法典即將出版。

任何人的每壹項權利在任何時候都受到民法的保護,民法典的頒布標誌著中國的民事權利保護將進入壹個依法制定民法典的新時代。

新編纂的民法典草案***7由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組成,條文***1260條。創下新中國立法史上的新紀錄!

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將同時廢止。

在新編纂的民法典草案中,平等和保護是貫穿始終的立法精神,如加強對他人利益的保護、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宣誓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規定成年人監護制度、增設專章規定居住權以滿足特定群體的住房需求等。此外,民法典草案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要,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

2.每個系列的內容

每個版本都有自己的特點。與前壹個時代的民法通則相比,其變化壹目了然:

總則草案***10章204條,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同時,根據法典體系化的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整,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訂,並將“補充規定”移至法典最後部分。

——居留權制度的相關規定。物權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居住權制度:“父母作為監護人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權,或者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離婚的無房配偶在壹定期間內對其配偶的房屋享有居住權。”設定居住權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同居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14章規定了居住權的定義,但並未涵蓋和照顧配偶、老人、子女等社會群體的居住權,因為這些主體處於弱勢地位,不能大幅度收縮;合法居住權為弱勢群體提供了最低的住房保障。在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文明未來的大趨勢下,合法居住權制度具有壹定的制度保障功能,可以保護婦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利於營造和諧的家庭關系。

-關於流體裝料和流體的相關規定。物權法草案二審稿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到期債務未履行時,抵押物、質物歸債權人所有。為進壹步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草案明確,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物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03.契約系列(463-988):占據民法典的半壁江山。

——《禁止高利借貸》擬法:民法典草案對高利借貸問題作出了強硬回應。此前,合同草案二審稿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借貸,並將該款修改為:禁止高利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在典型合同中增加關於“保理合同”的壹章,有三處具體改動:

001.增加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業務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本交易合同、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格、服務報酬、支付方式等。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002.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收到保理商發出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商產生不利影響,對保理商不發生效力。

003.完善同壹應收賬款存在多個因素時的補償規則,規定先補償已登記的賬款,後補償未登記的賬款;已經登記的,按照虛假照片登記的先後順序進行賠償;如果未予登記,則應按轉讓通知中規定的首先到達應收款債務人的因素對其進行補償;既不登記也不通知的,按應收賬款比例支付。

04.人格權編(989-1039):人格權獨立編。

當邊肖還在求學的時候,人格權是否需要獨立編纂就已經成為學術界激烈爭論的焦點。在過去的幾年裏,這個問題終於解決了。

王勝明委員認為,民法典草案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符合民法人身權和財產權並重的發展方向。左委員說,人格權的編纂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具體體現。李偉委員表示,人格權的編纂是民法典體系的壹大創新,體現了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中國特色。

-防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立法取得了最新進展。此前,人格權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利用職權和從屬關系實施的性騷擾。為了使這壹規定在預防工作場所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民法典草案將“用人單位”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隨著近期個別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新聞不斷,完善法律法規預防和懲治性騷擾的呼聲進壹步高漲。要建立防止性騷擾的“防火墻”,就要明確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單位和場所的相關責任。

——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增加了維護私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入的內容。相關條款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在私人生活中安靜的、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05、婚姻家庭(1040-1118)

——進壹步明確近親屬的範圍。婚姻家庭草案三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 * *共同生活”難以認定,不宜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刪除這壹規定。在這方面,民法典草案采納了這壹意見,並刪除了這壹條款。

——合理確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家庭草案三審稿規定,以偽造、變造或者冒用證件等手段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無效。有專家學者和地方指出,偽造、變造、冒用證件騙取婚姻登記的行為比較復雜,可能包括重婚、未成年結婚等問題,也可能只是違反了婚姻登記的形式要件,不應認定為無效,可以根據實踐中的具體情況確定婚姻的效力。在這方面,《民法典草案》刪除了這壹條款。

——明確隱瞞重大疾病結婚的撤銷機關。婚姻家庭草案三審稿規定,壹方患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為了更好地解決“婚前是否如實告知患病情況”這壹難題,民法典草案刪除了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壹行使撤銷權。

孟強表示,在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大多對婚姻登記的要件形式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定權限對壹方是否健康的事實進行核實和認定,因此將這壹權限留給法院更具可操作性。

06.繼承(1119-1163)

為解決遺產繼承問題,建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

07.侵權責任(1164-1258)

-風險自負。民法典草案第1176條規定,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侵權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私人救濟。《民法典(草案)》第1177條做出了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適用不當的情況,因此私力救濟必須嚴格限制。

-高空拋物。《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規定:高空拋物零容忍!民法典草案進壹步完善了高空拋物的責任規則,將保障責任落實到位,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發生。這裏定義了“建築管理人”的責任主體。

中國民法典立法進程艱難!

65438-0954,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後,由於反右鬥爭的擴大,立法活動被終止。

1962年,民法典的起草再次提上日程,1964年完成草案。後來因為“文革”停了。

1979 165438+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82形成了民法典第四稿。雖然草案還沒有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是現行的民法通則都是以草案為依據的。

2002年6月5日至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了民法草案。之後,由於物權法尚未制定,對民法草案的理解存在較大分歧,民法草案最終被擱置。

2014,11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副秘書長、發言人傅瑩在記者會上表示,民法典編纂工作已經啟動,實踐中分兩步走。第壹步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法。民法總則草案已經出來了,預計6月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65438+2006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首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這標誌著民法典編纂進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3月5日起施行。

2065438+200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相關內容,增加了離婚冷靜期。

2019 19 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新聞發言人嶽表示,由《民法通則》和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這是首次出現合並的民法典草案。

在回答記者關於2020年立法規劃的提問時,嶽再次表示,立法工作規劃已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民法典草案將於2020年3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將是新中國歷史上的第壹部法典."

鑒於新冠肺炎發生重大疫情,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繼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適當推遲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具體會議時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另行決定。

民法典編纂工程領導小組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知望指出;“民法典的編纂是壹個國家、壹個民族的大事。單從立法技術來看,即使是以成文法為法律傳統的國家,也不壹定需要民法典。但是,如果壹個國家決定編纂民法典,實際上就是給自己出了壹道測試題。它將考驗立法機關的立法理念、民商事審判水平、對法律尤其是民法的研究水平,從某種意義上說,它也將考驗壹個國家、壹個民族的軟實力。這次考試,能交上什麽樣的答卷,意義相當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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