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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形式有哪些?

制定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必須對侵權責任的形式作出相對統壹、明確的規定,以提高司法審判中的法律適用,更好地平衡侵權事故雙方的利益,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對此進行了簡要的探討。

第壹,大陸法系關於侵權責任形式的規定

在大陸法系中,侵權責任形式的具體含義是指當事人如何分配侵權行為法,更具體地說,是指侵權關系中有不同的當事人根據其責任需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在大陸法系中,對侵權責任的形式壹直有比較具體的規定。比如在羅馬法中,中期私犯劃分的基本標準是自己的責任和替代責任。經過近壹個世紀的發展,侵權法也在不斷發展,同時侵權責任的形式也在不斷豐富,分擔責任、補充責任等新的形式開始出現,可以更好地解決不同的需求。

雖然大陸法系的突出特點是抽象性和概括性,但從來沒有對侵權責任的形式進行過抽象系統的研究,其規則都是散裝的,也就是說,分散在侵權法中的不同部分沒有得到系統的梳理,這也是大陸法系侵權行為理論和立法需要改革的問題。

二、侵權責任形式的相應內容在《侵權責任法》中已有規定。

(1)自責和替代責任在侵權責任中,自責和替代責任期間的具體表現是讓行為人承擔責任或者由與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責任人承擔責任。在我國,民法法律體系中,自我責任和替代責任的形式也是壹種表現形式,侵權法體系中規定了最基本的賠償責任的具體分配形式。如果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賠償,那就是自己的責任,也可以是直接責任。如果說是特定關系的負責人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補償,那就叫替代責任,也可以叫間接責任。

(二)侵權責任單邊責任和雙邊責任具體來說,在侵權責任中,需要說明是壹方應當賠償還是雙方都需要賠償。其中,單方責任是指壹方進行賠償的侵權責任形式,如由加害人賠償,或者由受害人對受害人過錯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雙方責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的責任。關鍵是雙方的責任。這種雙方責任形式是指侵權行為的後果,行為人承擔責任,但受害人也需要承擔其相應的部分責任。具體來說,犯罪人和被害人共同承擔責任,所以合成是全部責任。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就會有公平的責任。在損害過程中,行為人需要承擔雙方的責任,但如果受害人也有過錯,則可以抵消。

(3)侵權責任的單獨責任與* * *的連帶責任如果在特定的法律事件中,侵權責任是由被告承擔的,就會出現加害人是單數還是復數的問題。這樣,侵權責任的形式會因為加害人數量的變化而發生更多的變化。首先是個體違法者,結果是自己負責或者自己代替。但是如果有多個肇事者,就會有* * *壹樣的責任。* * *形式相同是指侵權人數量為負數,會分攤或分擔具體的賠償責任。具體承擔形式是,如果已經構成* * * *的侵權行為,需要與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屬於連帶責任。如果余書華不是多個行為人之間的真正連帶責任,那麽多個行為人必須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如果形成了補充形態,行為人需要承擔補充責任,應當分為直接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如果多個行為人構成無過錯聯系的* * *共同危害行為,那麽行為人需要根據具體原則承擔責任。

(4)侵權責任形式的作用和意義首先,侵權責任形式的作用在於它可以連接構成和方式。在侵權行為法的體系中,其構成和方式是基本概念,但侵權行為的形式可以連接這兩個基本概念,成為連接兩部分的樞紐。在侵權法體系中,侵權責任的構成和方式是最基本的概念,因此將這兩部分聯系起來對於侵權法的發展和成熟具有重要意義。第二,侵權責任的形式可以遵循其責任和賠償的具體歸屬,避免模糊和矛盾。在法律體系中,侵權責任的構成主要解決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侵權的具體問題。如果構成侵權責任,就要把責任放到行為人或者負責人的眼裏。所以需要具體行為人或者負責人來承擔責任。第三,可以實現賠償和制裁。侵權責任最基本的功能之壹是實現賠償和制裁,但如果沒有具體的形式,就無法具體落實賠償和赤字,也無法制裁侵權人保護受害人的行為。

第三,在我國法律中明確侵權責任形式的必要性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侵權責任的形式,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在侵權法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形式是存在於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分配中的客觀規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侵權責任形式體系和相關規則只是這種客觀現實和需求的反映。在我國法律體系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多種不同形式的侵權責任。這些侵權責任形式的作用是更科學、更細致地平衡法律雙方的利益。準確適用這些責任形式的具體規則,可以在法律關系中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更加公平地確定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立法工作的具體要求是使法律更直接地反映現實需要,但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並沒有對此給予更抽象的規定,而是借用了大陸法系中的分散方式進行規定。因此,我國在制定、修改和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應更多地借鑒英美法的做法,對侵權責任的形式作出系統、抽象的規定,使其規則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

第二個意義是,在實際司法實踐中,由於立法對侵權責任形式的固定是分散的、不系統的,各種具體規定中會存在各種形式的規定,而且由於對每壹種具體的侵權責任形式都沒有具體的規則,法官在運用侵權責任形式時會有很多困惑。

第三個意義是,在我國制定、修改、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必須對侵權責任的形式進行統壹明確的界定,否則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將無法得到糾正。如果壹個案件出現法律適用錯誤,問題不大,但如果法律解釋和司法出現很多問題,就會對法律實踐造成嚴重後果。因為壹旦出現這種情況,很可能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無法得到法律的合理平衡,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需要在制定、修改和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加以改變。

四、對我國法律中侵權責任具體規則的分析。

首先是自己的責任規則。我們在規定這壹點時,可以借鑒法國法律體系中的具體規定,規定在規定侵權責任時,如果沒有具體的侵權責任形式,則應當由自己負責,即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二是替代規則的規則,可以借鑒法國的法律制度:替代責任的責任人是造成損害的行為人的行為的責任人,責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替代責任的責任人有權向有過錯的行為人追償。

三是連帶責任,在確定的過程中要進壹步完善。規定受害人可以要求連帶責任人中的壹人或者數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但賠償總額不能超過損害賠償總額。對於已經承擔超過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四是根據責任規則確定。可以直接規定多個加害人根據其行為確定侵權責任,責任人可以拒絕超出其責任範圍的賠償請求。

五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具體認定,可以認定為如果壹個損害事件引起多個請求權,且多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那麽受害人只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壹個請求權。

此外,還有補充責任、雙方責任、合並責任規則的確定等問題,需要更多的討論。

總之,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我國在制定、修改和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在侵權責任的具體形式上還存在許多空白或漏洞,應當對此進行更加廣泛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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