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規定,符合結婚地法律、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結婚手續有效。
與國內婚姻相比,涉外婚姻更為復雜,這類婚姻的締結、復婚或解除都必須得到雙方所在國法律的承認。
在中國登記涉外婚姻必須遵守中國的婚姻法。因此,涉外無效婚姻與我國國內公民之間的無效婚姻在法律規定上是壹致的。也就是說,我國婚姻法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結婚的人、中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的人、港澳臺居民結婚的人同等適用。具體是什麽樣的?
(壹)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1950和1980沒有規定無效婚姻的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版廢止)中出現了“無效婚姻關系”的表述。2001婚姻法修改中,確立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婚姻法體系更加完善。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無效婚姻的原因有: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仍未治愈的;
(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關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註意無過錯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關於父母與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2)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規定,以及向檢察院舉報重婚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認定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僅限於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條規定“依照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利益相關者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
2.以未達到法定年齡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的近親屬;
3.以禁止結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5.未按婚姻法規定到有關部門登記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只要是無效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存在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所以應該解除。
(3)誰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揭發;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的請求;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依職權主動解除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的,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布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妥善處理同居期間生育的財產和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在中國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申請的,離婚訴訟由結婚地或者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經常居住地國籍國的法律;如果妳在所有國籍國都沒有經常居所,則適用與妳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第二十壹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壹方不具有相同國籍,在經常居住地或國籍國結婚的,適用結婚地法律。
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中,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