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同壹個宗教,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過去不信教的現在有信教的自由,過去有信教但現在沒有的自由。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非宗教信仰自由是最基本的內容。根據中國憲法,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面正確地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壹方面要求尊重每個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損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錯誤,必須堅決糾正。另壹方面,要求堅持權利與義務的統壹。宗教信仰自由並不意味著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國人民的公民。他們應該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並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
(2)宗教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政策的範圍內活動。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損害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涉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和公民健康,更不用說教不得利用宗教領導反對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3)所有宗教都是平等的。中國的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無論信徒人數多少、影響大小,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不存在占主導地位的宗教。政府壹視同仁地對待這些宗教。
(4)政教分離。根據這壹原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幹涉國家的管理,或幹涉司法、學校和社會教育;不幹涉婚姻、計劃生育等。國家權力也不能被用來促進或禁止壹種宗教。
(5)國家在憲法、法律和政策範圍內保護壹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組織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教育事務,並根據需要設立宗教學院,印刷發行宗教經典,出版宗教出版物,舉辦各種社會福利服務。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裏進行的正常宗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幹涉。國家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教育事務的權利。
(6)無神論和有神論的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應該去宗教活動宣傳無神論,或者在信教的人中間爭論有沒有上帝;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宗教組織和信教群眾不得傳教、布道、宣傳有神論,不得散發宗教傳單和出版其他宗教書刊。
(7)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中國的宗教事務由中國人自己管理,不受外來幹涉和控制,這已成為中國各宗教遵循的原則。中國的宗教團體在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下實行自治、自養、自敘傳。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並不排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與世界各國的宗教組織或宗教人士進行交流。基於宗教感情的外援和捐贈,只要不附加幹涉中國內政包括宗教事務的條件,宗教組織是可以接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物不受外國勢力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