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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和檢察官的獨立嗎?

壹、司法獨立的概念

我們先來看看司法的定義。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運用法律審判案件的專門活動。從西方理論來說,司法權就是司法權,即只有司法機關即法院行使司法權,而我國的司法權還包括檢察權。本文從司法權暫時只包括司法權的分析入手。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和法官在依法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獨立行使審判權。司法獨立作為現代司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是西方三權分立的產物。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針對封建君主壟斷權力、權利畸形集中的現象,提出了分權思想。其代表孟德斯鳩認為,國家應該由不同的機關分別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西方國家現行的政治制度是建立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上的,司法獨立得到了很好的運作。在我國,司法獨立原則在法律上體現為“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但是,這壹原則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表述。65438年至0954年,中國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誕生。它首次肯定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地位。該法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分別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然而,始於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1954年憲法所取得的法制建設成果付之東流。文革時期,人民法院作為公安機關軍事管理委員會下屬的司法機構,根本沒有獨立地位,更談不上司法獨立。而且這壹時期通過的1975憲法也廢除了“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的規定。文革結束後,國家開始恢復法制,但直到1982才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作為法律原則。1982年3月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首次規定了這壹原則。而後,同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憲法)進壹步將其提升為憲法原則。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與1954憲法相比,1982憲法的規定更加詳細具體,但同時也縮小了人民法院“獨立”的範圍。立法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在人民法院“獨立”的範圍之內。因此,中國實行司法獨立具有憲法基礎。筆者認為,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壹種法理,不具有意識形態性和階級性。無論哪個國家和地區,只要它想實現真正的法治,司法就必然走向獨立!

第二,司法獨立的必要性

由於司法不獨立,很多案件,特別是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沒有得到法律的公正審判,也出現了很多冤假錯案,從建國後第壹個把人留在刀下的安樂三死案,到文革中受迫害的國家主席劉少奇的死案,忠臣梁帥彭懷德的冤案, 被殘忍砍死的女烈士張誌新,到改革開放以來殺妻的佘祥林冤案,還有被殘害致死的青年孫誌剛。 都彌漫著讓人毛骨悚然的血腥和震撼。中國有很多十惡不赦的關系、金錢、人情案件。還有很多人打著維護大局的旗號粗暴幹涉司法。7月10,陜西省榆林市橫山縣博羅鎮山東煤礦與博羅鎮範河村發生群毆事件。這不是簡單的打架事件。這個發生在山區的事件,根源是壹場礦權糾紛,導火索是壹起久拖不決的“民告官”案。這起看似並不復雜的礦權糾紛,由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至今未執行,導致價值上億元的集體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可思議的是,面對生效判決,省國土資源廳召開“判決”協調會,決定否定法院生效判決。爭執最終導致矛盾激化,局勢升級。所有這些悲劇都是由司法獨立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完善中國的司法獨立。

第三,提高司法獨立的意義

1.從法律的運行程序來看,正義是最後壹道程序,法律所倡導和保護的價值通過正義得以體現和確立。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重要保障。正義是正義的本質和生命。沒有公正,司法就沒有公信力和權威。因此,為了保持司法機構的公正性,司法機構必須保持獨立。

2.司法獨立也能保證司法效率。司法也要講究效率。法律上有句名言,遲到的正義就是不正義。此外,高效的司法是對資源的有效利用,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拖延司法還會促使當事人放棄司法救濟,轉向自助救濟。這樣,法院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就會大打折扣。司法獨立可以保證司法的效率。當然,司法不應該壹味追求效率,而應該在遵循正當程序的基礎上追求效率。

3.司法權的獨立行使能夠真正有效地制約行政權。就目前而言,對行政權力的約束有待加強,尤其是在壹些山高皇帝遠的地方政府。以權壓法是常有的事。以拆遷為例。有幾個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被拆除的。即使是為了公眾的利益,也應該有壹個法院來執行它們。現在我國公民用生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行政人員仍然無視法律,輕舉妄動,導致悲劇發生。特別是在中國這種特殊的經濟體制下,行政權掌握著大量的資源,權錢交易更容易發生,迫切需要有壹種權力來約束行政權,以維護社會正義和大多數人的利益。司法權的獨立可以很好地制約行政權。司法權的獨立運行也可以支持中國的憲政。賀衛方教授就中國憲政的九大支柱做過報告,司法獨立是其中之壹。憲政對於壹個國家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作用不言而喻,並被證明是正確的。

第四,完善司法獨立的方法

1.筆者認為司法獨立首先是經濟獨立,即法院的運行經費和法官的工資需要在預算中單列,而不是困在行政部門。農村有句話:誰吃誰管飯。既然司法機關的財產來自行政部門,當然會受到地方政府的壓力,人民的控告和涉及地方政府利益的案件肯定得不到公正的審判。

2.法院組織獨立,即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審判權過程中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具體來說,第壹,司法機關必須與行政機關分離,司法機關不能從屬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能領導和代替司法機關。第二,司法機關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不受行政機關的幹涉。各級行政部門領導不得幹預司法事務,阻礙司法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第三,司法權必須保持統壹,不應受到地方政府的幹涉。司法機關的經費來源、財政預算、院長的確定和法官的選任,都不應由行政機關控制或管理。

3.法官獨立,法官是司法權的具體行使者,每壹個案件都必須由法官審理,因此法官獨立對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法律保護的價值還體現在法官的判決中。培根直言:壹個不公平的判決,比很多不公平的行為更糟糕。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行為只是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卻腐蝕了水源。法官在法律運行中發揮著維護社會正義的最重要作用。因此,我們應該賦予法官獨立行使權利的特權,比如法官的高薪制度,這將保證法官不會因為收受他人財物而做出違反法律、違背正義的判決。在壹些地方,法官的工資太低,這使得他們很容易為了錢而枉法。由於法官享有某些特權,因此法官的選拔和任命應受到嚴格控制。而且違法的法官應該受到嚴懲,不僅僅是因為他們知法犯法,更重要的是他們的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極大,危害結果大於普通人。在推進司法獨立的過程中,要保證法官的素質,不僅要掌握法律條文,還要有他們對法理學的理解。提高中國的司法獨立性,全國沒有司法考試證書的法官都要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證書的可以留任。失敗了就要學習,失敗了就要下崗!讓類似山西三盲院長的法官離職。法官不可能壹次性終身免檢,因為法律是不斷發展完善的,新的法律和解釋也是不斷出臺的,所以法官要不斷學習,對他們的考核也要有連續性。比如他們可以每五年考核壹次,但是這個考核可以縮小,法院只考刑事。沒有上述措施,司法獨立將導致非常糟糕的結果。因為在2002年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之前,大量的復員軍人、黨政幹部、教師被調到法院系統。經過短期培訓,他們開始了審判工作,但專業水平不能滿足案件審判的需要。現在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應該取消,因為這樣會導致有審無判,有判無審的惡劣局面,也會嚴重影響法官的獨立性。

4.群眾基礎。在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官本位”、“金本位”觀念根深蒂固。人們普遍崇尚“藍天”、“明君”,很少相信法院判決的獨立性。公民既不信任也不自覺維護司法獨立,所以我們需要宣傳司法獨立,培養公民對司法的信任,承認和維護司法獨立。

5.完善律師制度。江平教授曾說:律師是壹個國家法治和文明的象征,律師興國——只有律師制度發展起來,國家的民主和法制才能更加完善,律師制度的成敗關系到國家的興衰。目前律師用當事人的錢賄賂法官的現象比較普遍,法官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律師謀利,必然導致司法腐敗。事實上,雙方都對這個結果頗有怨言。法院說這是律師引誘法庭。律師說法官有司法權沒辦法只能走後門。我覺得律師的抱怨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就是律師的地位真的太低了,在法官和檢察官面前真的是弱勢群體。律師制度的完善對司法權的監督會有很好的效果,這也回答了司法獨立後就沒有監督的問題。

結論:我國憲法也規定了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但現實情況是檢察機關幾乎沒有獨立的權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剛剛公布的數據顯示,2005年至2009年6月,我國職務犯罪被定罪的被告人中,* * *被判處免刑、緩刑的占69.7%,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提出抗訴的人數僅占職務犯罪被定罪總人數的2.68%。檢察機關不敢抗訴的壹個很大原因就是沒有獨立的權利!而且我國檢察機關有批捕權,即只要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充分,就可以不批捕。這樣,佘祥林式和趙作海式的悲劇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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