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法律淵源

中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法律淵源

我覺得妳找的是具體的法律規範!(希望對妳有用,呵呵-)

中國《憲法》(第16條)和《立法法》(第90條)載有關於違憲審查制度的規定。

違憲審查制度在西方法制完備的國家普遍存在。目前,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我國雖然有法律法規的立法監督制度,但缺乏嚴格的法律監督程序,憲法與普通法律法規的價值關系在理論上沒有得到解決。因此,雖然我們在法理上強調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沖突,但實際上人們往往支持這樣的觀點,即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目前只是行為規則,而不是可以直接適用的仲裁規則。因此,從立法所體現的立法權和法益來看,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制度上,都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所以不能認為我國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

仔細研究《立法法》第90條,可以發現立法技術上存在漏洞:第2款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進行審查。但立法法並沒有規定公民的審查建議必須納入法定程序。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中的相關工作機構只需要履行接收信件的手續,而無需對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給予明確答復。只有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立法法》第九十條第(壹)項的規定,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要求。只有這樣,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審查請求權”。(存在自行制定法律、自行修改法律的“怪現象”)

從制度上看,雖然我國《立法法》規定NPC及其常委會可以審查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但《立法法》仍存在壹些技術性漏洞。例如,如果NPC制定的法律違反了憲法,就沒有相應的救濟程序來解決違憲問題。此外,從目前的立法體系來看,也存在壹些需要在理論和制度上進壹步研究和解決的問題。現行憲法第八十九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這壹規定壹方面肯定了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但另壹方面也提出了壹個立法制度的基本結構性問題,即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法律依據”。根據憲法第89條第1款的規定,很明顯,憲法和法律都是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依據。如果國務院依據憲法制定行政法規,由於國務院可以依據憲法的規定抵制其行政法規的違憲審查請求,因此需要有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來判斷行政法規是否違憲,而不是目前只有制定法律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可以看出,由於我國目前缺乏完善的憲法解釋制度,而且憲法、立法法等法律對立法制度的規定還存在許多不規範之處,因此。如何判斷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憲法相抵觸,很難得出明確的結論。

當然,從完善我國違憲審查機制的角度來看,依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相對規範的憲法解釋制度勢在必行。根據現行憲法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但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按照什麽樣的法律程序來解釋憲法,目前還沒有相關的立法。由於憲法解釋制度是違憲審查制度中的核心環節,只有啟動憲法解釋制度,才能建立起法律、法規與憲法之間相對規範的價值關系。因此,應首先制定憲法解釋程序法,建立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解釋權的必要機構,然後將憲法解釋制度與立法法規定的違憲審查建議和請求制度有機結合起來,為建立和完善我國違憲審查機制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礎和組織保障。

綜上所述,鑒於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在主體和程序上的明顯缺陷,建立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任重道遠。

  • 上一篇:推廣普通話教材的內容
  • 下一篇:農村法制宣傳口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