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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產業政策的缺失體現在哪裏?

1,缺乏系統的政策建設。我國現有的文化產業政策是在突發事件中誕生的,往往在實踐中遇到問題後,未能通過深入的理論論證和簡單的經驗總結制定出相應的對策,從而無法形成相對完整、協調的文化產業政策體系。

雖然《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和《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決定》是系統闡述我國文化產業政策的兩個綱領性政策法規,但仍有許多地方不符合產業政策基本理論,缺乏嚴謹性和系統性。這種弊端在很多文化產業政策文本中屢見不鮮。

2.產業政策不完備,政策缺失依然存在。具體表現為:壹是缺乏國家文化產業政策法規。目前,我國文化產業急需壹部權威的文化產業促進法來引領文化產業發展。

但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頒布這樣的法律。另壹方面,其他非常重視文化產業發展的國家,如韓國,都頒布了《文化產業振興法》和《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日本則頒布了《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

二是文化產業法律文本嚴重缺失。我國文化產業政策文本大多還停留在規範性文件層面,上升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的政策很少。除了《著作權法》、《專利法》、《廣告法》等少數法律外,幾乎沒有其他上升到法律層面的產業政策。

三是在具體文化產業的管理上缺乏政策,這在新興業態上更為突出,特別是在電影分級制度、電影後續產品的開發與保護、數字出版產業等領域。

3.文化產業的扶持和保護薄弱。毫無疑問,文化產業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對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但與此同時,我國文化產業僅占GDP的3.5%左右,仍屬於“幼稚產業”,仍處於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在扶持和保護上有待加強。

但是,目前黨和政府出臺的壹系列文化產業政策並沒有對文化產業給予足夠的支持和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文化產業支撐乏力。世界上很多國家,如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大多通過政府直接資助、專項基金、發展基金等方式支持和鼓勵文化產業的發展。目前,我國政府也對壹些文化產業實施了各種扶持和補貼政策。但無論是補貼金額、補貼方式還是補貼結構,與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此外,我國政府的信貸、稅收等政策也不足以支持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二,產業政策對國內文化產業的保護力度不夠。壹般來說,壹個國家的產業政策對相關產業的保護可以分為限制進口和限制外資兩個方面。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政策在對外來文化產品的限制、對外來投資的限制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近年來,我國政府出臺了壹些政策,對外資進入我國文化產業的各種事項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有些內容仍值得商榷,這對維護我國文化安全十分不利。可以說,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政策還不能構築起有效保護民族文化產業的屏障。

4.政策主體多頭,產業政策缺乏協調。中國文化產業的主管部門有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廣電總局、旅遊局、體育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容易導致爭權奪利、互相推諉、政出多門等不良現象,嚴重制約相關產業的發展。

這壹點在網遊行業尤為明顯。網絡遊戲主管部門涉及中共宣傳部、文化部、工信部、體育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網絡遊戲的技術開發,文化部有權審批網絡遊戲的文化運營,廣電總局主管網絡遊戲的出版,國家體育總局主管網絡遊戲的電子競技部分。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認為他們是網絡遊戲的審批主管部門,而文化部強調網絡遊戲未經文化部審查不能正式進入市場,工信部也不願意靠邊站,把網絡遊戲放入電子信息產業進行管理。這種不良的政策環境往往會導致文化產業政策難以統壹甚至相互沖突,讓文化產業吃虧而不是受益。

5.政策變動過於頻繁,產業政策缺乏穩定性。所有的產業政策都是在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當歷史條件發生變化時,相關政策也必須發生變化,文化產業政策也不例外。但如果文化產業政策頻繁變動,甚至不斷變動,就會讓文化產業管理者和從業者無所適從。因此,文化產業政策必須在壹定時間範圍內保持相對穩定,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數以千計的文化產業政策。其中,部分政策保持了良好的穩定性。但很多政策變化太頻繁,讓文化產業的管理者和從業者無所適從。這種劣勢在互聯網、動漫等新興文化業態中尤為明顯。

同時,很多文化產業政策還停留在口號上,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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