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公司不和員工簽訂合同是違法的。公司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公司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會有什麽後果?如果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很多法律隱患和風險:1。未簽訂合同並不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有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壹切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規定的壹切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如果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還需追加經濟補償。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3.如果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導致員工失業,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因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職工被辭退後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職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否則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單位也可以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依法。但是,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5.單位不能因為員工試用期不合格就辭退員工。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雖然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將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6.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壹是單位必須對所謂的商業秘密采取壹定的保密措施。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就是表現之壹。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規定了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商業秘密屬於商業秘密,以及其所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是否得到了保密,可能無法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7.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職工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單位故意拖延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訂)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支付額外賠償金的25%。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壹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該單位改正,並可處以罰款。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已經侵犯了勞動者最基本的權益。理論上公司應該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壹個連書面合同都不簽的公司,不壹定會壹直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很有可能雙方會因此事引發勞動關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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